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tel Freres 诉 Zhongyu

案件编号:D2009-101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astel Freres,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代理人是法国的Cabinet INLEX。

本案被投诉人Zhongyu,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hateau-castel.com >。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09年7月29日收到投诉书。2009年7月29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Xin Net Technology Corp.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8月3日,Xin Net Technology Corp.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 下称 “细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 下称“补充细则” )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9年8月21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09年8月21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9月1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09年9月14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9年9月22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法国企业,生产销售饮料产品,特别是葡萄酒和啤酒。1957年,投诉人开始投资生产波尔多葡萄酒。

投诉人拥有若干网站均含有中文版本,其中包括 “www.chateaux-castel.com”

以及 “www.groupe-castel.com”。针对上述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交了上述两个网站的相关打印件。

投诉人在法国注册了CASTEL这一商标,注册号为3162697。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投诉人还拥有一系列含有CHATEAU及其中文字样的商标和标志。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投诉人拥有一系列域名,包括 <chateaux-castel.com>、<chateau-castel.cn>、<chateaucastel.com>等。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被投诉人于2008年10月26日注册了争议域名< chateau-castel.com >。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该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5.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chateau-castel.com>与投诉人所拥有的商标及标志,特别是与投诉人所拥有的域名<chateaux-castel.com>构成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拥有的域名<chateaux-castel.com>不同之处仅在于争议域名中不含有字母“x”,投诉人主张这并不会改变“chateau”的意思,因为在法语中,“chateau”是“chateaux”的单数形式。

5.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被投诉人不具有使用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的Castel产品以及投诉人的中文版本网站 “www.chateaux-castel.com”;

被投诉人不公平地利用了争议域名,目的在于获取商业利益并混淆消费者;

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向中国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与投诉人生产的产品种类完全相同。

5.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基于以下理由,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试图获取商业利益,并且通过制造与投诉人市场与产品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

消费者,特别是中国消费者,会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市场与产品相关联,或者被投诉人获得了投诉人的授权。投诉人主张,混淆的可能性特别来源于使用争议域名网站的展示方式与投诉人自己的网站非常相似,投诉人提交了使用争议域名网站的打印件进行比较,并指出两个网站均含有一系列类似的图片。投诉人进而主张上述相似并不是偶然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持的条件是投诉人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细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2009年8月12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所使用语言的中文版和英文版通知。中心在整个行政程序中一直使用两种语言(即中文和英文)。投诉人在2009年8月19日回复的电子邮件中指出,在提交投诉书之前投诉人均采用英文向被投诉人的发送邮件;投诉人还指出其与被投诉人分属法国与中国,因此,可能解决争议最恰当的语言是英文;另外,投诉人也主张被投诉人从未对使用英文作为解决争议的语言提出异议,也未回复投诉人所发出的任何邮件,因此投诉人并没有机会与被投诉人达成使用英文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的相关约定。因此,投诉人向专家组主张使用英文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由英文字母构成,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也含有英文的内容,例如“News”、“About”等内容,可见,被投诉人在一定程度上知晓英文。另外,被投诉人有很多机会就行政程序言作出评论,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作出任何回应。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任何实质上地不公平和偏见。但是,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且并无事实说明当事人双方对于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另有约定。因此,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该案的裁决。

B.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接受投诉人作出的其对CASTEL商标以及一系列含有CHATEAU字样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的主张。争议域名< chateau-castel.com >由“chateau”、“castel” 和 “.com”组成。 许多之前的UDRP案例已表明顶级域名与判断争议域名和商标受否相似无关。由此可见,该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CASTEL商标以及一系列含有CHATEAU字样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可能造成互联网使用者的混淆与误认。被投诉人并未反对上述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 条的第一个要素。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并不存在任何联系,也并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来销售产品。另外,被投诉人的名称为Zhongyu,并不含有争议域名中的“chateau”与“castel”字样。

如果投诉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那么被投诉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否则,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 条的第二个要素。(参见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

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主张,表面证据成立。并且被投诉人也未反对投诉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 条的第二个要素。

D.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上所展示或销售的产品与投诉人的产品属于相同类别,均为酒类产品;并且该网站上有对波尔多红酒的介绍,而波尔多红酒正是投诉人生产并销售的产品,另外,该网站还含有对“法国波尔多卡期特庄园的介绍”,相关互联网使用者在访问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时,会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产品与市场有相联关系,进而会对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上所展示或销售的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这一行为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并且,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这一事实,客观上阻碍了投诉人注册相应的反应其商标的域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并未反对上述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 条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细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chateau-castel.com >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