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 Zou Shu Jun

案件编号:D2015-156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rnold & Porter,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Zou Shu Jun,其位于中国安徽省合肥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arlboro.site>(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9月2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9月2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9月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9月9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9月11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发来的电子邮件,询问"有什么可以帮你的",但该电子邮件并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做任何实质性评论。2015年9月14日,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文翻译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中文翻译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9月1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0月8日。

2015年9月18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两封电子邮件,表示其不要争议域名了。中心于2015年9月22日和2015年10月26日先后两次发送中止行政程序的通知。但是当事人双方先后两次试图和解而未果。2015年11月9日,中心告知当事人双方行政程序于该日重新启动并通知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新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14日。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14日,被投诉人没有发送任何电子邮件。中心遂于2015年11月1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11月23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制造、营销并销售香烟等,包括其知名商标MARLBORO的香烟等。投诉人持有以特殊字体写的MARLBORO商标(于1908年在美国注册,注册号68502)及MARLBORO图形商标(于1972年在美国注册,注册号938510)。这些商标都注册于国际类别第34类,指定商品为香烟。投诉人已注册域名<marlboro.com>。该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有关投诉人及其MARLBORO产品的信息。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7月26日。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主注册簿中,投诉人为以上MARLBORO商标的注册所有人。投诉人已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宣传并推广MARLBORO商标,因此投诉人已在MARLBORO商标中创造大量商誉。多个UDRP行政专家组已确定MARLBORO商标为知名商标。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其关联公司或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下提供的众多产品中的任何产品没有任何联系或从属关系。被投诉人未以包含"Marlboro"一词的任何名称或商标而为人所知。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用作为争议域名并非出于巧合或意外。被投诉人未对争议域名进行任何使用,而仅仅将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在完全知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商标的注册日期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被投诉人简单地搜索一下互联网即会发现投诉人广泛使用其MARLBORO商标。被投诉人故意使用MARLBORO商标将互联网用户从投诉人的真实网站中转移至争议域名的网站。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这一事实支持这个恶意使用的结论。

B. 被投诉人

除在案件程序中提及的电子邮件及下文中他给投诉人发送的一些电子邮件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正式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特殊字体的MARLBORO商标及MARLBORO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些商标的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其唯一其余部分为一个通用顶级域名".site"。专家组认为该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 (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声明被投诉人未获得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许可、授权或同意,在域名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MARLBORO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被投诉人于2015年9月11日及18日给中心发了三封电子邮件,随后于2015年10月23日及28日给投诉人发了若干电子邮件,表明投诉人愿意就把争议域名"直接拿过去",其"没有义务为你们做任何事情"。被投诉人在该些电子邮件中未否认投诉人的主张,也未提供任何域名现在或潜在的用途的证据和说明。此外,被投诉人的名字为Zou Shu Jun,与"Marlboro"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实质性的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任何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不过该条款不排除别的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5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经过投诉人的多年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在相关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注意到在中国,投诉人的网站和产品排名在百度搜索引擎的"Marlboro"热门搜索结果。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被投诉人未否认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专家组亦很难合理的推断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

虽然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但是鉴于别的情形,被动持有能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在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MARLBORO商标的极高知名度,特别是在相关烟草行业。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域名现在或潜在的用途的证据和说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属于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此外,被投诉人称投诉人可以把争议域名"直接拿过去",但他却拒绝配合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尤其,在2015年10月23日被投诉人发给投诉人的电子邮件中,其称"愿意就付点劳务费,不愿意就算了"。被投诉人对该所谓的"劳务费"并未加任何限制。专家组认为该行为也可能是恶意使用的一种表现。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arlboro.site>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