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rnold & Porter,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Guo Biao,其位于中国福建省南平市。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arlboro.m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8月15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8月1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8月1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但注册机构提供的被投诉人的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6年8月19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联系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被投诉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中心发出电子邮件,声称他不知道争议域名是侵权的及建议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被投诉人随后又发了另一封电子邮件,希望通过其它方式联系并希望投诉人的代理人不是骗子。中心于同日告知当事人,如果双方愿意和解,投诉人可以请求暂时中止该行政程序。投诉人于同日要求被投诉人确认同意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被投诉人于2016年8月24日回复了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询问投诉人是否在注册机构处有帐户、要求投诉人证明其身份及询问如何转让争议域名。
投诉人于2016年8月29日提交中止行政程序的请求,以便当事人争取达成和解协议。收到该请求后,中心通知当事人该行政程序被中止至2016年9月28日。经投诉人于2016年9月28日的请求,中心于2016年9月29日重新启动了此行政程序。
中心确认,投诉书及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9月3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0月20日。被投诉人除了于2016年8月23日及24日发送的关于和解可能性的邮件通信外,没有作出任何正式的答辩。中心遂于2016年10月21日通知当事人其将开始指定专家组的程序。
2016年10月28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制造、营销并销售香烟等,其中包括其知名商标MARLBORO牌香烟。投诉人持有以特殊字体写的MARLBORO商标(于1908年在美国注册,注册号68502)及MARLBORO图形商标(于1972年在美国注册,注册号938510)。这些商标都注册于国际类别第34类,指定商品为香烟。投诉人已注册域名<marlboro.com>。该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有关投诉人及其MARLBORO产品的信息。
根据WhoIs数据库的资料显示,争议域名注册人为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Guo Biao”)。争议域名注册于2016年5月5日。由于争议域名注册人联系地址不完整,书面通知无法以传真和快递形式送达。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CALL call.pub。网站正在建设中(可集体转让)”和该转让启事的英文翻译。网站上还提供了联系人的信息。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主注册簿中,投诉人为以上MARLBORO商标的注册所有人。投诉人已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宣传并推广MARLBORO商标,因此投诉人已在MARLBORO商标中创造大量商誉。多个先前UDRP行政专家组已确定MARLBORO商标为知名商标。消费者预期含有公司名称或商标的域名会引向由商标所有人维护或与之相关的网站。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其关联公司或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下提供的众多产品中的任何产品没有任何关联或从属关系。被投诉人未以包含“Marlboro”一词的任何名称或商标而为人所知。被投诉人未获得任何明示或暗示许可、授权或同意,在争议域名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MARLBORO商标。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此外,被投诉人未合法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因为争议域名仅指向在建网页。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在完全知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商标的注册日期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被投诉人简单地搜索一下因特网即会发现投诉人广泛使用其MARLBORO商标。被投诉人故意使用MARLBORO商标将因特网用户从投诉人的真实网站中转移至争议域名的网站。被投诉人使用隐私屏蔽服务来隐藏其真实身份,这一事实进一步证明了被投诉人的主观恶意。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出售争议域名,这一事实支持恶意使用的结论。
在上述第3部分提及的被投诉人发送的关于和解可能性的邮件通信中,被投诉人称“这个域名是批量注册,然后批量解析的,所以我并不知道侵权”。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特殊字体的MARLBORO商标及MARLBORO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些商标的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其唯一其余部分为一个顶级域名后缀“.mom”,可译为“妈妈”。专家组认为该顶级域名后缀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 (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MARLBORO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被投诉人未获得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许可、授权或同意,在争议域名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MARLBORO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该网站在建设中和该网站及争议域名可以转让的启事。专家组认为该启事不证明被投诉人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也认为在本案中转让争议域名及其指向的网站不创造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Guo Biao”,与“Marlboro”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任何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6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经过投诉人的多年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在相关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注意到在中国,投诉人的网站和产品排名在百度搜索引擎的“Marlboro”热门搜索结果。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专家组很难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该网站在建设中和该网站及争议域名可以转让的启事。因此,专家组认为这可以推定被投诉人有出售争议域名的意图,具有商业性。除了顶级域后缀以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完全相同。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MARLBORO商标的极高知名度,特别是在相关烟草行业。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b)条(iv)项的规定。此外,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完整,因此书面通知无法以传真和快递形式送达,专家组认为这亦是恶意的表现。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arlboro.mom>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