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VIOOH Limited / JCDecaux SA,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 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郑碧莲(Zheng Bi Lian), 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viooh.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9年9月2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10月7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本中心于2019年10月23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其中修正了费用支付的内容。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使用中文与英文于2019年10月2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1月1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11月1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11月28日,中心指定Rachel T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JCDecaux SA及其子公司 VIOOH Limited 。投诉人集团创立于1964年,是全球排名第一的户外媒体公司,已在巴黎Euronext上市。投诉人称,经过50多年的发展和经营,投诉人雇有超过13,000个员工,业务遍及全球80多个国家,且在2018年获得了超过3.6亿欧元的营业收入。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多个VIOOH商标,包括法国第4404784号(注册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和第1436571号国际商标(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被投诉人郑碧莲 (Zheng Bi Lian), 于2018年3月27日注册了争议域名<viooh.cn>。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显示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viooh” 与其享有权利的VIOOH注册商标完全一致, “.cn”作为域名后缀并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作用。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VIOOH商标完全一致。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具有任何形式的联系,也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VIOOH注册商标以及注册包含VIOOH商标的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显示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能被视作使用该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也不构成对争议域名非商业性地合理使用。此外,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已经因为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及其VIOOH商标,并且,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是为了将其出售并获取商业利益。
因此,投诉人请求专家组将争议域名<viooh.cn>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 ,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它语言的除外。
本案中,投诉人提交了英文投诉书,并要求以英文作为程序语言。经注册机构的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
综合考虑《解决办法》的规定及本案情况,专家组裁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viooh.cn>的主体部分为“viooh”,与投诉人的VIOOH商标完全相同。“.cn” 作为争议域名的后缀并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作用。因此,专家组认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VIOOH商标相同。参见Facebook, Inc. 诉程飞婷,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2。
因此,专家组认定,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VIOOH商标相同,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VIOOH注册商标或注册包含该商标的任何域名。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
专家组注意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材料来回应投诉人的主张。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争议域名目前解析至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专家组认为,此种行为不属于对争议域名的合理使用或者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解决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可对争议域名主张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恶意,投诉人注册的延伸至中国保护的第1436571号VIOOH国际商标的注册日期(2018年5月14日)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8年3月27日)。但是,专家组注意到,“viooh” 并非日常的汉语拼音或者英语中的通用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投诉人不可能完全基于巧合注册了与投诉人VIOOH商标完全一致的争议域名。专家组也注意到,投诉人证明其注册有包含其VIOOH商标的域名<viooh.com> (注册于2017年2月27日),并且一直将其作为官方网站进行使用并宣传业务。此外,通过百度搜索引擎(baidu.com)搜索 “viooh” ,检索结果均指向投诉人,证明投诉人的VIOOH商标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与投诉人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本案中,被投诉人并未答辩以反驳投诉人,也未解释其注册争议域名的原因。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VIOOH商标。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恶意,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并不禁止一切类型的域名买卖行为,即公开出售域名并不能绝对地被视作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但是,鉴于投诉人的VIOOH商标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投诉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出售该争议域名的行为明显具有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此外,专家组发现,除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注册了其它包含他人商标的域名。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明显具有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反映其商标的行为。专家组因此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本案中,投诉人的代理人Nameshield 完全依赖投诉书模板发起投诉,提交的论述和证据欠缺说服力,说明其对 “ccTLD”的投诉规则并不了解,该行为严重浪费了专家组的时间,也使投诉人的权利及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专家组请代理人注意,在今后的投诉中应当区分“ccTLD”和“gTLD”投诉在程序和实体问题之间的差异,根据案件事实发起投诉,并提供充足的证据。
专家组在多方面衡量本案的案件事实和投诉人情况后,最终才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综上,专家组认定,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viooh.cn>转移给投诉人。
Rachel Tan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