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雷勒姆和布鲁有限公司(Rhythm & Blue Inc. Limited)诉 徐振林(Xu Zhenlin)
案件编号:DCN2019-000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雷勒姆和布鲁有限公司(Rhythm & Blue Inc.Limited),其位于英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徐振林 (Xu Zhenlin), 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emplespa.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10月2日收到投诉书。中心同日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10月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19年10月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0月2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10月2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11月12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19年11月19日,专家组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送第一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于2019年11月22日前指明争议域名自首次注册以来是否经历转让,如果是,写明争议域名最后一次转让给被投诉人的日期。专家组也决定将裁决日期相应延长至2019年11月2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于2019年11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答覆。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英国公司。“Temple Spa” 是投诉人打造的一个水疗品牌。投诉人在英国和其它欧洲国家多个豪华的温泉中心提供产品和服务。投诉人也为精品酒店、豪华度假村提供产品和服务。此外,投诉人与豪华旅游品牌和航空公司合作,提供豪华旅游产品定制服务。投诉人已注册的TEMPLE SPA商标包括中国注册号第4395632号,于2008年2月14日获得注册。该注册商标指定在第3类的梳妆用品;粉底;化妆粉等产品。目前在有效期内。投诉人也注册了<templespa.com>域名。投诉人使用该域名设立其官方网站。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除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注册了别的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域名,比如<itcosmetics.cn>及<skininc.cn>。该些他人商标包括美容护肤产品的商标,比如IT COSMETICS及SKIN INC。该些域名正在出售。
争议域名原始注册日期是2013年8月22日。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争议域名于2019年4月25日进行过户到被投诉人名下。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出售争议域名。该网站在明显位置显示“域名tempLespa.cn正在出售”。互联网用户可以出价。报价必须高于一百美元。2019年7月20日,投诉人通过该网站出价。被投诉人报价两万三千美元来出售该争议域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根据投诉人在Domain Tools网站上查询的争议域名WhoIs历史记录,争议域名发生过多次转让,并最终于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转让至被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通过转让获得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新的注册,争议域名应当使用《解决办法》。域名转让与域名注册的实质完全相同,构成新的注册。《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期限满三年”应当从域名所有人获得域名所有权起算。鉴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提到了“注册或者受让域名”,可以判断注册与受让域名实质相同。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下,域名转让构成新的域名注册行为已经被大多数裁决先例所确立,并获得专家的普遍认可。在《解决办法》原规定的两年期限下的部分案例中,专家组已经认可域名转让构成新的注册。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TEMPLE SPA商标具有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templespa”,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TEMPLE SPA 完全一致。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TEMPLE SPA商标或将之注册为域名。其次,被投诉人不以任何方式附属于投诉人,或与投诉人之间存在任何许可、授权或其它业务。
争议域名被恶意注册且正被恶意使用。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TEMPLE SPA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解决办法》的适用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9年6月18日发布实施的《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原始注册于2013年8月22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回复第一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时确认被投诉人于2019年4月25日获得争议域名的注册。中心于2019年10月2日收到投诉书。
投诉人主张,《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期限满三年”应当从域名所有人获得域名所有权起算,其自获得或持有域名的时间持续达到三年。
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对可能与其权利利益冲突的域名提出投诉。根据第二条,时效期间以“注册期限”为基础。同时,第二条写明本办法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争议的情形。《解决办法》第八条列明了投诉应当得到支持的条件,其中条件(三)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情形。情形(一)和(三)明文规定“恶意注册”包含“注册或者受让域名”。因此,专家组认为恶意受让域名构成引发争议的情形。专家组推定《解决办法》第二条投诉时效期间可从被投诉人受让域名时起算。专家组亦认为,如果时效期间只从域名原始的注册日期起算,恶意受让域名引发争议的情形也可能发生在投诉期间到期以后,那么该种解释所获结果显属不合理。
专家组基于上述理由认定《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所指的“注册”应当包括首次注册以及其后通过受让(转让)方式注册并取得域名。在本案中,被投诉人今年(2019年)才获得争议域名。因此,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未满三年,争议可以受理。
6.2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TEMPLE SPA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TEMPLE SPA商标(但是去除了词之间的空格)。其余部分为国家顶级域名后缀“.cn”。专家组认为该顶级域名后缀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EMPLE SPA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仅仅出售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该使用不构成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此外,该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
关于第二种情形,被投诉人的名字为“徐振林(Xu Zhenlin)”,与“Templespa”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如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十条举例说明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种情形。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一种情形如下: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于2019年才获得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商标,其余部分为国家顶级域名后缀。被投诉人也注册了别的包含他人美容护肤产品的商标,其余部分为国家顶级域名后缀。专家组很难相信这些情形是巧合。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TEMPLE SPA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仅仅出售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向投诉人报价二万三千美元出售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该价格远超过正当利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emplespa.cn>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