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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谈判者决定继续就更新对广播组织的保护问题进行讨论

Geneva, Mon Jun 25 15:21:00 CEST 2007
PR/2007/49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决定,在召开外交会议之前,需要进一步就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多个方面进行讨论。这项决定是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第二次特别会议闭幕时作出的。此次会议是按照2006年10月WIPO大会的要求,于2007年6月18日至22日举行的。

2006年10月,WIPO大会要求SCCR在2007年举行两次特别会议,“以澄清悬而未决的问题”。大会的该项决定称:“SCCR的两次会议旨在按照基于信号的途径,就该项保护的目标、具体范围和标的达成一致意见并敲定最终案文,以向外交会议提交一份经修订的基础提案,对经修订的基础提案草案(文件SCCR 15/2)中的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分作出修正。”

大会同时还决定,如果两次特别会议就新案文达成一致意见,将于2007年11月19日至12月7日举行一次外交会议,缔结一项保护传统广播组织(包括有线广播组织)的条约。首次特别会议于2007年1月召开。两次特别会议的讨论都限于保护传统上的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的问题。这样做的依据是2006年5月1日至5日举行的SCCR第十四届会议作出的关于晚些时候单独对网播和同时广播问题进行审议的决定。
 
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幕时指出,过去数年的工作为制定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有效解决国际上越来越严重的广播信号盗播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委员会建议WIPO大会注意此项工作的现况,并认为,在更好地理解各方利益有关者的立场方面已取得进展。委员会建议将广播组织条约这一主题保留在SCCR的日程上,在对保护的目标、具体范围和标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再召开外交会议。代表们还对SCCR主席Jukka Liedes先生的承诺和引导表示赞扬。
 
Liedes先生对在推动这一进程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表示认同,并指出实现谈判圆满成功仍需更多时间。他对各代表团在讨论中所表现的灵活性和建设性参与的精神表示感谢,认为这是取得成果的关键。
主管版权工作的WIPO副总干事麦克尔·凯普林格先生说:“成员国表现出强烈的愿望,愿意继续努力,按2006年WIPO大会的任务规定,从基于信号的途径实现保护的各项目标。这些问题技术性很强,也很复杂,此项进程进行到目前,在加深认识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他进一步指出:“成员国正积极地参与这些讨论,就这些问题作了大量工作,但有若干重要问题仍待解决。”
 
   景:
广播组织的知识产权目前是由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规定的,由于通信和互联网上的内容传播出现了崭新的形式,世界范围内的信号盗播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因此过去数年间努力更新广播组织权利的势头有增无减。由于这些原因,国际上开始讨论对现行国际标准进行审查和加强,以确保在所有利益有关者的不同利益和普通公众的不同利益之间实现适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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