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 Apr 08 09:27:00 CEST 2024
在知识产权争议裁决中,许多司法管辖区都存在临时措施,规定在没有事先警告的情况下搜查房舍和扣押证据的权利。在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这些措施通常称为“安东·皮勒禁令”,该名称源自1975年英国的一起案件。安东·皮勒禁令和相关机制旨在防止销毁相关证据,以及获取被控侵权行为存在和程度的证据。
在法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广泛使用证据保全(“saisie-contrefaçon”)机制作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获取证据的手段。经法官授权,证据保全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要求指定官员记录侵权,并且该官员有权进入可能发现侵权的任何地点并扣押侵权证据。安东·皮勒禁令和证据保全通常作为单方程序开展(无需通知目标当事人或其代表人)。
参加下一期产权组织法官网络研讨会,听取Malik Chapuis法官(法国巴黎一审法院第三庭)、Michael Manson法官(加拿大渥太华联邦法院)和David Unterhalter法官(南非约翰内斯堡高等法院豪登分院)的见解和经验,互动探讨以下问题:
网络研讨会将于2024年5月2日(欧洲中部夏令时间16.00 – 17.30,查看您的当地时间)以英文和法文举办,同时提供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同声传译。该研讨会仅对法院法官和知识产权局准司法上诉机构的裁决人员开放。
参加网络研讨会,请报名注册。注册将于2024年4月29日18:00(欧洲中部夏令时间)截止。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产权组织司法研究所。
除任何可用的民事救济或刑事制裁外,知识产权所有人可在特定条件下寻求临时措施,防止侵权行为以及侵权商品进入市场,和/或促进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50条第(1)款规定司法机关应有权责令采取迅速、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
(a) 防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特别是防止货物进入其管辖范围内的商业渠道,包括清关后立即进入的进口货物;
(b) 保存关于被指控侵权的有关证据。
关于临时措施的第二个目的——收集和保全与被控侵权相关的证据,存在重要的司法机制,在普通法系国家通常为安东·皮勒禁令,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为证据保全。安东·皮勒禁令和证据保全作用类似,均为能够搜查房舍和扣押证据。
安东·皮勒禁令以1975年英国Anton Piller KG诉Manufacturing Processes Limited [1975] EWCA Civ 12案命名,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也有类似的机制。安东·皮勒禁令是一种临时禁令救济,赋予原告在没有事先警告的情况下搜查被告房舍并扣押证据的权利。安东·皮勒禁令通过单方程序获得,考虑到其侵扰性,法院签发此类命令必须满足特定要求,并且动议当事人必须披露所有重要事实。法院在审查安东·皮勒禁令的申请时考虑的标准通常在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判例法中列出。
大陆法系国家允许的证据保全在法国广泛使用。与安东·皮勒禁令一样,证据保全也是获取知识产权侵权存在和程度的证据的一种方式。在授权证据保全措施时,法官使提出申请的知识产权持有人能够要求法警(在法国)或同等身份的官员进入可能发现被控侵权行为的任何地方,并扣押侵权证物。欧洲联盟成员国在证据保全措施方面的义务在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第2004/48/EC号指令第7条中提及。
安东·皮勒禁令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均通过单方程序批准,措施针对的当事人不会获得该程序的通知,也不得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