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创新、获取与新冠肺炎疫情的若干考虑
Fri Apr 24 15:56:00 CEST 2020
高锐
内容提要
目前的主要挑战不是如何获取新冠病毒的疫苗、治疗方法或药物,而是没有任何得到批准的疫苗、治疗方法或药物。因此,各国政府在现阶段的政策重点应放在支持能产生疫苗、治疗方法或药物的科学和创新上。
在获取方面,首要任务是查明获取的障碍。获取的障碍有许多,例如:关键医疗用品或设备的制造能力不足、此类用品和设备跨境流动存在障碍、有进口关税、缺乏内部运输和交付机制以及不具备适当的卫生系统和基础设施。这些障碍都需要政府来解决。如果创新产生有效的成果,而各国却无法以适当和可承受的条件获得创新,知识产权也可能构成获取障碍。就此而言,国家和国际层面都有相关规定,以供在知识产权成为障碍的情况下促进获取。这些规定的适用应有针对性且有时限,换句话说,应与在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期间出现的知识产权获取障碍具体相关,并应牢记如果没有创新,则将没有任何东西可供获取。
在文化和创意部门,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例外与限制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特定条件获取图书、出版物和其他创意内容提供便利。这类创意内容在数据、信息和知识的传播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对于创新,或者对于应对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必须施加的隔离和封锁造成的不利情况,可能是不可或缺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危机行使这些灵活性时,仍应针对确已证实无法获取的情况,并应仅限于为在疫情持续时间解决任何此种无法获取的情况。应当指出的是,世界各地的许多权利人已自愿采取步骤,通过创新性的许可使用安排和其他措施,在疫情期间为大量相关内容提供免费获取。
声明
- 在日益受技术进步驱动的全球经济中,知识产权发挥着越来越核心的作用。
- 知识产权的主要作用之一是提供激励框架,以此鼓励创新,并为从发明到商业产品或服务所要经历的往往充满风险的各个阶段,提供一条安全的通途。同样,在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是提供回报的商业模式的核心,并促进作者和作曲者、表演者、出版商、音乐和音像制作者、广播机构与诸如图书馆或各种电子发行平台等发行方之间的关系和交易。
- 运转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寻求在围绕着技术和商业创新与文化创意的各种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实现平衡。在技术领域,这些利益包括初创企业、公共和私营研发机构、高校和公司的利益,还包括公共或私营出资方的利益和公众利益——进行创新正是为了使公众最终受益。在创意产业领域,有各种各样的利益方,包括:作家和记者,音乐作曲家,摄影师,视觉艺术家,音乐家,演员,出版商,音乐和音像制作者,媒体,视频游戏创作、开发和生产者,广播机构,图书馆,档案馆,音乐及视频平台,还有消费大众。
- 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正在全球造成广泛而深远的痛楚和苦难。各国政府都在采取抗击疫情大流行的措施,以减轻痛苦并阻止病毒进一步扩散,但同时也带来了广泛的经济冲击这一难以避免的副作用,由于企业停滞不前,全球价值链无法运转,员工和企业家以及个体经济的许多从业者失去了生计,这随之又在造成广泛的痛苦,并将继续如此。
- 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都认可,紧急情况和灾难可能要求在紧急情况或灾难期间,采取可能干扰知识产权制度所基于的激励框架正常运作的措施。
- 国际和国家知识产权法中可用于管理和缓解紧急情况和灾难的政策措施包括:强制许可与重要医疗用品和药品中包含的专利技术权利许可;以及使用与文化和教育作品相关的例外,以确保关键数据、信息和知识的可及性,以用于抗击和遏制病毒,减轻病毒给人类带来的痛苦,使受到冲击的机构(例如中小学和高校)得以继续在远程或虚拟环境中履行其使命。如果有针对性、有时限地部署这些措施,则在有证据表明要用这些措施应对某种需求时,它们可能会发挥作用,甚至必不可少。
- 对是否存在无法获取的情况进行评估并考虑任何政策措施时,还应顾及组织、企业及其他权利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危机期间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的许多自愿行动。在技术领域,这些行动包括创新的许可使用安排、在免费使用的基础上发布科学数据、发布重要设备(如呼吸机)的技术规范以便他人进行制造,以及在特定司法管辖区放弃对特定专利的行使。在文化领域,许多权利人已采取措施让其作品可为中小学、高校、图书馆、研究机构和公众轻松获取。这些措施包括:创新的许可使用安排,免费提供有关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这一导致新冠肺炎疫情的病毒株的相关研究,免费提供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报纸和媒体文章,免费提供大量教材、在线学习平台和电子书,以及免费传播音乐会、歌剧及其他文化作品。
- 针对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和自愿举措可对其他经济政策领域正在采取的措施进行补充,这些措施可能影响技术和技术产品,例如征用制造能力、使用公共采购或注入资本,以及为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放松信贷,以确保急需的创新在世界各地开始出现经济衰退时得以存活。
- 新冠肺炎疫情危机正以极快的速度蔓延,与其相关的信息亦以同样快的速度改变或提供。目前,可以指出的是,没有出现任何证据显示知识产权阻碍疫苗等重要医疗预防措施或治疗方法、药物的获取。相反,问题在于,截止目前尚无任何疫苗,或经科学证明并批准的治疗方法或药物可供获取。因此,在当前阶段,主要的政策挑战是鼓励可能产生疫苗、治疗方法和药物的创新,以及有助于管理这场危机的创新,例如开发基于病毒及其传染模式数据的追踪应用,改进呼吸机和其他关键医疗设备的制造和性能。现阶段关注获取尚不存在的疫苗、治疗方法或药物,而非鼓励所需的创新,可能不仅代表对创新和获取顺序的误解,还会抑制对所需创新的投资。
- 如上所述,对新冠肺炎疫情危机的管理存在许多其他政策挑战,与知识产权和创新并非直接相关。重要的是,政府应当首先出于健康和人类福祉及安全考虑,找到有效管理这场危机的障碍,并解决这些障碍。如前所述,这些障碍包括缺乏所需医疗设备(如呼吸机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相关制造能力;医疗用品和设备的流动或运输受阻;缺乏足够的医疗设施;缺乏卫生工作者;没有宽带可用;以及缺乏足够的卫生系统和卫生基础设施。这些均不是知识产权阻碍重要医疗疫苗、治疗方法或药物获取的问题。
- 创新生态系统极为复杂,包括许多不同的国家和市场主体,以及许多不同的政策、项目和任务。举例而言,全球创新指数使用超过80项指标来衡量创新能力和表现,覆盖教育系统和机构、研发支出、科学出版物、知识产权申请量、资本市场准入、监管框架以及商业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等领域。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危机对人类健康和福祉以及经济生产和经济福利的巨大影响,世界需要部署所有可用的创新战略、激励措施和制度,以寻求疫苗、治疗方法和药物。将重点放在单一战略或解决方案上,或者过分简化创新体系的复杂程度是对创新复杂性的误读。需指出的是,一般而言,近70%的研发由商业部门供资,而约30%由国家供资。同样,约70%研发亦由商业部门开展,30%由国家开展。鼓励创新的有效战略或方法必须确保出台恰当的激励措施,鼓励研发的主要供资方和开展方取得成果。知识产权则是此类激励措施的核心。
- 政府和市场主体可以采取诸多措施来提高创新绩效,尤其是那些将有助于缓解和最终解决新冠肺炎疫情危机的创新成果。世界各地的许多个人、机构和公司正在为实现此类成果作出不懈努力。自SARS-Cov-2为世人所知以来,全球有360多个关于潜在疗法的临床试验正在进行。要获得成功,将需应用所有可用的政策措施和商业做法,包括增加公共研究经费,加强科学合作和科学成果共享,巩固公私伙伴关系,以及利用市场激励措施为相关创新吸引投资。
- 产权组织愿随时为希望采取上述措施的任何成员国效劳,在以下方面提供建议和帮助:创新政策、有针对性地使用例外与限制、适当应用灵活性以在证据表明知识产权构成阻碍的情况下确保获取渠道,以及修改知识产权规则和细则以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危机及其经济后果带来的损害。我们认为,措施应针对危机和证据表明因知识产权的阻碍造成的获取渠道缺乏,而不是其他因素,例如缺乏相关制造能力或供应链中断,这些情况需要采取不同形式的行动。我们认为,这些措施还应以减轻痛苦为第一要务,但同时应牢记文化界和技术界的发明人、作者、创造者、表演者、初创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的需求,这些群体因遏制病毒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受到了损害。在我们努力摆脱危机并恢复经济和社会良好运转的过程中,上述群体的生存将对经济和社会的恢复和福祉至关重要。
- 产权组织内部为应对创新挑战而采取的措施:
- 建立信息交换所或政策跟踪器,提供有关各知识产权局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这些措施通过延长缴费期限和设立缴费宽限期来解决经济行为体的困难,从而促进创新。此外,政策跟踪器还将提供关于例外、限制或强制许可的任何可用政策措施或已颁布政策措施的相关信息。
- 提供PATENTSCOPE数据库,该数据库拥有超过8,000万项已公布技术、多语言检索功能、自动翻译系统,以及专门开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检索和查询工具,旨在增加对已公布专利中披露的关于新冠肺炎检测、预防或治疗的发明技术信息的获取渠道。这个宝贵的技术情报来源每天被全世界数十万个科学技术机构和商业企业广泛使用。
- 与科学、医学和技术出版商建立“获得研究成果促进发展创新”(ARDI)合作伙伴关系,为最不发达国家的当地非营利机构免费提供在线查询主要科技刊物的服务,为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的机构以低价提供此类服务。
- 在世界各地建立大约900个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使最不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的研究人员有机会获取专利和科学数据以及出版物和配套设施;
作为联合国系统内负责知识产权服务、政策、信息和合作的机构,产权组织凭借其自十九世纪创立以来累计至今的知识产权政策、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完全有能力应对知识产权和创新所面临的问题。
- 我们认识到,新冠肺炎疫情带来诸多影响,包括扰乱了在国际层面制定政策的正常程序。这些程序通常包括本组织全体成员参与的包容性会议,而这在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的现阶段不可能实现。因此,本指南由总干事负责发布,不视为对任何成员国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