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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会议:版权法的未来方向

版权的未来, 昆士兰理工大学,澳大利亚悉尼

悉尼, 2011年2月25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

视频, 版权的未来视频 (英文)

我很高兴有机会参加本次会议。我要称赞昆士兰理工大学(QUT)法学系和本次会议的两位主要组织者Brian Fitzgerald教授和Ben Atkinson勇敢地接受数字社会所提出的挑战。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我甚至要说在整个文化政策领域中,没有几件事所产生的影响有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引起的革命性结构变革那么重要。随着全世界互联网使用者的人数超过20亿1,如何应对因这一根本性变革带来的影响,已得到最高层领导人的重视和支持。无论是法国总统萨科齐,还是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都呼吁20国集团审议这一问题。梅德韦杰夫总统今年早些时候在达沃斯的演讲中表示,“旧的知识产权法规原则已不再适用,尤其是遭遇互联网之后,更是如此”。他表示,这“让人担心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会全面崩溃”。

自活字印刷技术发明以来,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为知识的民主化创造了最强有力的工具。它们在文化作品的复制方面实现了绝对的保真度和接近零的边际成本,并前所未有地具有瞬间在全球发行这些作品的能力,同样,这又只需要近乎零的边际成本。

让人们能普遍获取文化作品,这是一个诱人的承诺,但却是伴随着一个创造性摧毁进程而来的,从根基上动摇了创意产业在数字时代到来之前所拥有的商业模式。在这一变革进程中,要求社会必须回答一个根本问题——这也是版权政策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即:社会如何一方面让尽可能广泛的公众能以可支付得起的价格获取文化作品,另一方面又能确保创造者与表演者以及帮助其驾驭经济体系的业务合伙人有体面的经济收入?这一问题意味着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平衡:提供作品与控制作品的发行以作为获取价值的手段之间的平衡;消费者与制作者之间的平衡;社会利益与创造者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短期满足于即时消费与长期为创造提供经济奖励并营造一种充满活力的文化之间的平衡。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已经并将继续对各该方面的平衡产生根本性影响。它们已让天平的一端——即自由提供、消费者、社会享用和短期满足这一端——拥有技术上的优势。历史表明,技术优势一旦形成并引起变革,是无法逆转的。因此,与其加以抵制,我们不如接受这一不可避免的技术变革,并开动脑筋,设法全面接触它。无论如何,版权制度要么接受物竞天择的结果顺应发展趋势,要么将被淘汰——此外别无选择。

想要顺应发展趋势,我认为一定要有主观能动性才行。我坚信,对版权与数字革命采取消极和被动式反应的做法,会带来重大危险,致使最后的政策结果完全听任商业模式上适用达尔文式的适者生存原则。最终胜出的商业模式,也许将被证明能实现或尊重文化政策中的适当社会平衡;但也可能最终被证明不能尊重这些平衡。换言之,我们不能采取机会主义做法,将这些平衡交给技术可能性和商业发展去决定。相反,我们应通过采用主观能动的政策对案来确立这些平衡。

我认为,要成功提出这方面的政策对案,应遵循三项主导原则。

第一项指导原则是,对技术和根据技术所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持中立态度。版权的宗旨不在于去影响创造性表达所依赖的技术可能性,或根据这些技术可能性所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也不在于守护根据过时的或行将过时的技术已经建立起来的商业模式。版权的宗旨,我认为应当是兼收并蓄,与用于制作和发行文化作品的一切技术并行不悖,并从因这些技术而得以实现的文化交流中获取一定价值,回报创造者和表演者及其所聘用的通过利用各种技术促进文化交流的商业合伙人。版权当以增加文化活力为已任,而不是为了保护或鼓励既得的商业利益。

第二项原则是,确保这一政策对案全面、一致。在此方面,我认为不存在任何一种单一的神奇答案。很可能需要通过法律、基础设施、文化改革、机构合作和更好的商业模式等综合手段来适当应对。

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来,法律一直被认为是制定版权政策的途径。迄今为止,应该说最终仍然还是法律说了算。但我们知道,对于数字环境,法律手段已显得相当僵硬、有限。数字环境中的流量、多重关系和业务的国际性或多管辖权性质,以及管制不严的域名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允许匿名操作,这一切都让法律成为现实生活中自己的一个影子,一股被弱化的力量。法律的建制和范围均止步于领土樊笼,而经济和技术行为却早已冲破这一樊笼。因此,在互联网文化中,平台对行为的影响力与法律一样大,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在提供综合全面对案方面的无能为力,不应意味着我们要放弃法律。还有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其中的一个问题——在此我谨借用或错用民法中的一个术语:中介机构的责任,我认为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中介机构处于何种地位正是关键所在。对于创作者、表演者及其商业合伙人而言,中介机构既是服务提供者,同时又是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甚至是克隆化身,因而使得我们对中介机构的作用很难清楚地定位。

正如我曾表示过的,我认为基础设施与法律一样,都是解决办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我们斗胆说一句,集体管理界的基础设施现已过时。它所代表的是一个国土界线分明、权利人通过不同媒介表达自己的世界,而不能代表互联网这一多管辖区共存的现状,也不能反映多种表现形式交汇于数字技术这一现实。这并不是说我们不再需要集体管理或收费组织,只不过必须对它们加以改组,以确保与时俱进。我们需要一个能简单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许可使用的全球基础设施,一个能让互联网上以许可形式合法使用文化作品与网上非法获取这些作品的手续同样简便的基础设施。由于时间关系,我无法在此讨论细节,但我想重复一下最近召开的几次会议上传达的两条信息2,第一,我认为建立一个国际音乐注册簿——一个全球曲目数据库——将是朝建立全球使用许可基础设施方向迈出的一个非常宝贵、必要的一步。第二,未来的全球基础设施要想获得成功,必须与现有的收费组织合作,而不是企图取代它们。应当设法让它们与一个全球制度联系起来——就像《专利合作条约》(PCT)将全世界的专利局联系起来一样,而不是取代它们。

除法律和基础设施以外,还有文化。正如大家所知,互联网已逐渐建立起自己的文化,而且这一文化已催生出一个政党:“盗版党”。该政党打着废除或彻底改革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的旗帜,对抗选举。盗版党还宣称:“版权权利人对商业性利用美学作品的垄断,应限制在作品发表后5年之内。版权的商业使用,充其量应规定5年的有效期。至于非商业使用,从一开始就应该免费。”

虽然盗版党发表的意见也许有些极端,但它所反映的互联网上不喜欢或不尊重知识产权的情绪却比比皆是。看一下非法音乐下载的事例便一目了然。我们也许会对如何使用正确的方法衡量这一现象有所争议,但大家都深信不疑的是,这一做法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为了实现态度上的转变,我认为我们必须换一种方式来切入大多数人看见或听到有关版权和互联网的问题。如果被称为盗版者,人们是不会响应的。事实上,正如我们所见,一些人甚至引以为荣。我认为,如果请他们共同面对承担制定文化政策的共同责任这一挑战的话,他们是会响应的。我们要少谈盗版,而多谈文化产业在二十一世纪中的经济活力所面临的危胁,因为如果我们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适当平衡的版权政策,面临危险的正是文化产业的经济生存能力。

在这一确保全面、一致的策划中,第四个要点是机构合作。这一领域非常敏感,因为对关乎公众心灵的这一有关如何制定适当版权政策问题的争论而言,采取任何行动都可能产生不相称的影响。这一领域多少也存在一些不一致的情况:各国做法大相径庭,一些国家强调应采取行动打击犯法的消费者,其他国家则针对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反盗版贸易协定》(ACTA)中提出应走多边主义之路;而且还有一些自我约束的做法、行业行动或守则。

我认为,要想在这一领域取得进展,需要加大力度确保一致性。我们首先要谦虚、认真地界定我们共有的目标。但是,由于一些国家不愿意参加这一领域的任何国际讨论或行动,因此束缚了我们的手脚。

在这一确保全面、一致的策划中,最后一项内容是改善商业模式。这一层面的工作无疑已经展开,而且尚未结束。今后,我们应不断提醒自己,传统版权世界与数字环境之间的对抗史,与其说堪称开动脑筋设法全面接触的典范,不如说是一段遭遇卢德运动式抵抗的遗憾经历。

最后,让我来谈一谈我认为成功应对数字挑战应遵循的最后一项指导原则。我认为,版权必须更加简单化。版权复杂、难懂,承载着从印刷技术到数字技术各种为创造性表达提供的媒介方面接连出现的多次技术发展浪潮的特征,并体现了针对各种不同媒介所提出的商业对策。我们如果不能让更多人了解这一制度,可能就会失去受众和公众对我们的支持。对于我们今天所谈论的许多作品、权利和商业经纪人,后代肯定会视为文化史上的可爱的精工细作,正如昙花一现的唱片那样。数字作品的形式将不断改变,用户生成的内容便是如此,三维印刷、渐进式添加生产也是如此;在这里,数字文档不仅是生产技术,而且自身就是一家工厂。这便是现有这片蓝天的国度,我希望本次会议能启动开发用于探索这片蓝天的各种工具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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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电信联盟,2010年世界:信息与通信技术的事实和数据。
2 在音乐:唱响未来上的致词,2010年11月,北京;以及2011年在MidemNet上的基调致词,2011年1月,法国戛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