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组织观察员地位
产权组织观察员地位由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根据秘书处提交的请求授予。 申请永久观察员地位的组织,应经由联系我们表格向产权组织秘书处提出请求。
每个申请组织均须附上一份正式签署的正式申请函及以下支持文件,支持文件视每个组织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 关于该组织结构和目标的信息
- 组成文书的一份副本,
- 官员名单
- 成员名单
- 该组织领导机构的组成,和
- 关于其活动和关心的问题的信息,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活动和关心的问题。
- 组成文书的文本(组织章程、会章等);
- 关于设立日期和地点的说明;
- 官员名单(国际非政府组织应注明官员的国籍);
- 各个国家团体或成员的完整名单或总数(国际非政府组织应注明这些团体或成员的所属国),并说明成员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 关于其一个或多个领导机构的成员构成的说明(国际非政府组织应包括地理分布情况);
- 关于其目标的说明;
- 关于其关心的知识产权领域(如版权及相关权)的说明。
- 此类组织应主要涉及属产权组织管理权限之内的知识产权事项,并在总干事看来,应能对产权组织大会审议作出建设性、实质性的贡献;
- 此类组织的目标与宗旨应符合产权组织和联合国的精神、宗旨和原则;
- 此类组织应有固定的总部。它应订有以民主方式通过的、并符合该非政府组织所在成员国法律的章程。应向产权组织提供一份章程副本;
- 此类组织应有权通过其授权的代表,根据观察员地位的有关规则,代表其成员发言;并且
- 接纳国家非政府组织为观察员,须经成员国和秘书处事先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