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Südzucker Aktiengesellschaft Mannheim/Ochsenfurt 诉 He Yingtuan

案件编号:D2003-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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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üdzucker Aktiengesellschaft Mannheim/Ochsenfurt,其地址是Mannheim/Ochsenfurt, Mannheim, Germany。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德国的 Mitscherlich & Partner, Patent- und Rechtsanwälte本案被投诉人是He Yingtuan ,其地址是 广东微生物协会,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被投诉人的学生程裕, 也是争议域名的管理联系人。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palatinose.com>。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OnlineNIC.com。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3年8月19日收到英文的电子邮件投诉书。2003 年8月19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OnlineNIC.com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3年8月20日,OnlineNIC.com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行政联系人、缴费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的详细联系办法。2003年8月21日, 中心告知投诉人行政诉讼程序的语言为中文,并要求投诉人呈交中文翻译的投诉书。2003年8月25日,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接到投诉人的中文翻译投诉书。2003年8月7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3年8月2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诉讼程序于2003年8月27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3年9月16日。中心在2003年9月9日与2003年9月16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总共两部。

2003年9月22日, 中心指定Susanna H.S. Le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该行政专家组成员认为行政专家组的组成恰当,符合政策和细则。裁决将于2003年10月6日前作出。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拥有名为“PALATINOSE”的数个注册商标,例如德国商标编号为1 034 057的“PALATINOSE”。此外,投诉人也拥有国际商标注册编号为777 979的“PALATINOSE”,涵盖多个国家包括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机构OnlineNIC.com的资料显示被投诉人是于2000年5月14日注册争议域名《palatinose.com》的。被投诉人是一位在中国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现已达70岁高龄,20多年来,被投诉人一直在从事研究和改良帕拉金糖 (palatinose)。呈交答辩书的程裕是被投诉人的学生。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的主张为:

A. 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相似易混淆

投诉人拥有名为“PALATINOSE”的数个注册商标,例如德国商标编号为1 034 057的“PALATINOSE”。此外,投诉人拥有国际商标注册编号为777 979的“PALATINOSE”,涵盖多个国家包括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

B.  被投诉人不享有有关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本域名只是为了阻碍投诉人使用该域。被投诉人从未使用过该域。网址始终显示为“在建中”。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知道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的存在, 因为投诉人曾经于2002年6月24日给被投诉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警告信,但是给网站管理员的邮件内容无法发送。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通过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及被争议域名的管理联系人程裕呈交答辩书并作出以下的主张:

1.  被投诉人是一位在中国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现已达70岁

高龄,20多年来,被投诉人一直在从事研究和改良帕拉金糖 (palatinose)。

2.  被投诉人申请和注册该域名目的在于更有效的支持被投诉人的在帕拉

金糖的研究工作和发表被投诉人的研究成果。

3.  此,被投诉人不是故意申请域名不让投诉人使用,投诉人认为基于他

在帕拉金糖的研究工作他有资格和有权利拥有此争议域名。

4.  被投诉人不认识投诉人也不了解投诉人和帕拉金糖的关系。

5.  被投诉人一时没有建立网站有他的客观理由,但是这并不等于被投诉

人要放弃该争议的域名。被投诉人承认网站确实仍 “在建中”,但是较早之前网站曾以简单的形式运作但被投诉人决定于今年5月14 日停止这个形式的运作,主要是希望网站的形式可以更专业化。要在中国设立一个专业化的网站需要较长的时间和更多的资金,虽然面对种种挑战被投诉人仍会在短期内尽快建立一个专业的网站,因此被投诉人认为现在不建立网站不等于将来不建立,被投诉人申诉是该域名的合法拥有人。

6.  被投诉人没有接到投诉人通过 webmaster@palatinose.com 或 postmaster@palatinose.com 所发的电子邮件是因为被投诉人没有申请邮局,这在中国十分普遍。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的转移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

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注册 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1)  关于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相似

根据投诉人所呈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确实拥有名为“PALATINOSE”的数个注册商标,例如德国商标编号为1 034 057的“PALATINOSE”。此外,证据也显示投诉人拥有国际商标注册编号为777 979的“PALATINOSE”,涵盖多个国家包括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因此,行政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palatinose”此名拥有法律权利。

其次,投诉人的注册商标“palatinose”和被争议的域名《palatinose.com》无论在拼音和书写方面完全吻合,因此行政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完全相同。

因此,行政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针对这第二个条件, 投诉人必需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务必举证成立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说法的基本表面成立的法律立场 (a prima facie case against the respondent)。 对此,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因为被投诉人注册本域名只是为了阻碍投诉人使用该域,被投诉人从未使用过该域,网址始终显示为“在建中”。行政专家组在考量双方陈词及所呈交的文件证据后,不认为投诉人成功的举证成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的权利或合法权益这个法律立场。行政专家组接受被投诉人的辩护,被投诉人是一位从事帕拉金糖研究工作长达20年的研究者,他选择帕拉金糖(palatinose)为注册域名是这名于他的研究工作和领域有着密切的关系,注册域名的目的旨在支持有关方面的研究工作和发表本身的研究成果。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于2000年5月14日注册该争议域名时或之前明确知道投诉人和其注册商标的存在,而投诉人所拥有的国际商标注册(编号为777 979)的“PALATINOSE”是在2002年3月8日注册的,虽然涵盖范围包括中国,但这并不足以表示被投诉人在此时或之前便知道投诉人和其注册商标的存在。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是为了误导其他网络用户从中谋取商业利润,被投诉人只是基于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合法的注册和使用该域名。

行政专家组不认为投诉人成功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因此政策的第4 (a)(ii)申请转移域名的条件不成立。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其实,政策第4 (a)(ii)的不成立已经足于驳回投诉的申请,但是为了完整性,行政专家组还是会针对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是否具有恶意作出裁决。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知道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的存在, 因为投诉人曾经于2002年6月24日给被投诉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警告信,虽然给网站管理员的邮件内容无法发送。基于此理由,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行政专家组无法接受投诉人的说法。

政策中所举出的具有恶意的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况都不存在此案当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曾经向投诉人或其他任何人表示有意以金钱为条件转让该争议域名。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是一个惯性注册域名然后以金钱作为代价出售或转让域名的人,更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争议域名是为了误导其他网络用户达到谋取商业利润的目的。被投诉人的网站仍旧“在建中”一事不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该域名,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曾解释网站“在建中”的原因,此刻,行政专家组接受被投诉人的解释,但是如果过了适当的时间,被投诉人的网站仍无改善,那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

行政专家组裁定投诉人无法成功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驳回。

 


 

Susanna H.S. Leong
独任专家

October 6,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