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Baidu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 诉 GuoJianguang(郭建光)

案件编号:D2016-259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Baidu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Bettinger Scheffelt Kobiako von Gamm,其位于德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GuoJianguang(郭建光),其位于中国北京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baiduyun.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12月21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16年12月2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12月2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7年1月3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经投诉人的请求,投诉人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17年1月11日。投诉人于2017年1月10日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但是投诉人仍然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7年1月3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及其中文翻译件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1月11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1月1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月31日。经被投诉人的延期答辩请求,中心于2017年1月24日确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已根据规则第5(b)条的规定被延长至2017年2月4日。被投诉人分别于2017年2月4日和2月5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2017年2月6日,被投诉人告知中心以其最后一次发的答辩书内容为准。

2017年2月10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被投诉人于2017年2月23向中心提交了答辩书补充资料。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位于中国的互联网公司。

投诉人在多个国家及地区注册,以(1) 英文字BAIDU及/或 (2)中文字"百度"及/或 (3) 图形及/或 (4) 百度云及/或 (5) BAIDU CLOUD所构成的或包含上述任何其中之一个或多个元素的商标,包括以下在中国及海外注册及仍然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享有地

商标号码/商标

商标注册日期

商品或服务类别

  1. 中国

4650377

(BAIDU百度及图形)

2008年5月14日

第12类

  1. 中国

4649929

(BAIDU百度及图形)

2012年12月14日

第4类

  1. 国际商标注册

1064506

(BAIDU)

2011年1月4日

(基本注册为2010年3月28日中国注册编号5916520及2010年2月14日中国注册编号5916523)

第38及42类

  1. 国际商标注册

1093504

(BAIDU百度及图形)

2011年9月23日

(基本注册为2006年8月14日中国注册编号4096719,2007年7月14日中国注册编号4096718及2010年3月28日中国注册编号5916519)

第9、38及42类

  1. 国际商标注册

1098119

(BAIDU百度及图形)

2011年11月8日

(基本注册为2006年8月14日中国注册编号4096719,2007年7月14日中国注册编号4096718及2010年3月28日中国注册编号5916519)

第9、38及42类

6) 中国

10743494

(百度云及图形)

2013年6月14日

第9类

7) 中国

10743507

(BAIDU CLOUD及图形)

2013年6月14日

第9类

8) 中国

10743524

(百度云及图形)

2013年6月14日

第42类

9) 中国

10743527

(BAIDU CLOUD及图形)

2013年6月14日

第42类

10) 中国

10743533

(百度云及图形)

2013年6月14日

第41类

11) 中国

10748314

(BAIDU CLOUD及图形)

2013年7月14日

第41类

12) 中国

10748366

(BAIDU CLOUD及图形)

2013年7月14日

第35类

13) 中国

10748440

(BAIDU CLOUD及图形)

2013年7月14日

第38类

14) 中国

10748357

(百度云及图形)

2013年7月14日

第35类

15) 中国

10748397

(百度云及图形)

2013年7月14日

第38类

 

[见投诉书附件6、7及8]。

被投诉人于2010年12月22日注册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网站,显示争议域名可以出售。专家组作出裁决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内容发生了变更,显示"项目规划中!"、"好马配好鞍,好项目需要好域名和好创意"及"如果您有好的想法建议欢迎联系"!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1) 投诉人经营的互联网搜索网页"www.baidu.com"为中国境内最受欢迎的搜索引擎,除该核心网页搜索引擎之外,投诉人还提供其他不同的服务,包括世界排名第一的最大的按照问题搜索的中文在线社交平台,世界最大的中文互动知识分享平台,以及世界最大的由用户编纂的中文百科全书,所有服务都用BAIDU商标标识。

2) 在2015年期间,投诉人的营业额超过一百亿美元,BAIDU的商号已经响彻世界,这无疑与投诉人及其业务密不可分割。

3) 投诉人的母公司,Baidu Inc.利用其数据分析和影射技术提供云计算服务,用户还可以通过百度云与其他用户共享数据。它于2012年3月23日推出百度网盘,于2012年9月3日更名为百度云(中文:百度云,拼音:BǎidùYun,翻译自Baidu Cloud)。

4) 投诉人用"www.yun.baidu.com"的网站提供云服务 [见投诉书附件3及4]。一份描述投诉人云服务的来自维基百科的文章,可见于投诉书附件5。

5) 被投诉人于2010年12月22日注册了争议域名<baiduyun.com> [见投诉书附件1]。争议域名指向提供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 [见投诉书附件9及10]。

6) 争议域名<baiduyun.com>与投诉人的BAIDU商标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BAIDU商标文字。

7) 争议域名中包含了其他通用文字成分,如"yun"即英文"cloud"的中文翻译。由于投诉人根据BAIDU商标提供"云服务",添加"yun"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

8) 按照政策,在判断相同性及混淆相似时,仅需对比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商标本身,而不需考虑争议域名用于那种产品或进行那种营销。

9)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10) 投诉人没有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商标,也未批准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任何包含商标BAIDU的域名。

11) 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善意使用争议域名,也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12) BAIDU商标具有高度显着性,投诉人在全世界享有盛名,尤其在被投诉人所在地的中国。

13) 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的BAIDU商标权利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名。

14) 争议域名用于一个提供争议域名出售的网站,但没有被积极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企图通过拍卖网站出售一个与投诉人的著名商标相似的争议域名可以显示恶意。

B. 被投诉人

1) 被投诉人于2010年12月22日注册了争议域名<baiduyun.com>,用于规划其创业项目"摆渡运",争议域名注册时间远早于投诉人的百度云商标的申请和审批。

2) 被投诉人从未使用争议域名指向任何与投诉人及其竞争对手业务相关的内容,不存在侵犯投诉人商标权利的情况。

3) 争议域名<baiduyun.com>主体部分由3个汉字拼音组成,每个拼音都应对数十个汉字。

4) 投诉人所称"云"作为代表"云计算"的通用文字,只是近年发展过程中在某个特定行业及场合才有效。在2010年时,云计算在中国认知率非常低,"云"当时更多具有云彩、白云、云南等含意。投诉人从2012年才开始申请注册百度云商标,即使获得审批,投诉人仍然不能阻止他人以"baiduyun"为拼音的不同汉字组合,用于投诉人未申请的商标类别,也没有权掠夺争议域名<baiduyun.com>的所有权。

5) 随着互联网数十年的发展,域名作为企业与个人的财产越来越多的被体现。被投诉人是一名创业者及兼职域名投资者,在筹划创业项目付出大量时间及精力,最终因故搁置情况下,即使以适当价格在公众认可的合法域名交易网站标价出售域名回收部分投入成本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行为,被投诉人有权继续拥有争议域名的权利,任何企业通过后期申请注册商标来掠夺他人更早时间合法注册所拥有的域名,严重违反商业准则与社会道德,不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6) 投诉人直至目前,并未注册和拥有主体为"baiduyun"的其他域名,如<baiduyun.cn>、<baiduyun.com.cn>及<baiduyun.net>,均非投诉人所有。

7) 本次仲裁具有恶意,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8) 争议域名与百度及BAIDU商标没有混淆,拼音相应的汉字可举例如下:

Bai:白、百、摆、拜、佰、柏、败、掰、粨、稗、捭

Du:读、度、都、毒、杜、独、赌、堵、渡、肚、督、嘟、镀、睹、笃、妒、犊、渎、蠹、牍、椟、芏、黩、讀

Yun:晕、云、运、韵、芸、孕、允、匀、蕴、昀、耘、筠、陨、熨、韫、愠、恽、殒、酝、郧、氲、纭、云

9) 在争议域名<baiduyun.com>的注册时间即2010年12月22日之后,获得中国商标局核准生效的含"baidu"为拼音的汉字商标,包括有注册/申请号9665589的"BAIDUSHI柏度狮"和注册/申请号13978446的"BAIDUSHI摆渡使"商标 [见答辩书附件2]。这证明投诉人不具有两个汉字拼音组合"baidu"的排他性专有权,无权干涉他人注册相关域名或商标等商业行为。

10) 当时被投诉人有从事摆渡运输业务的创业想法,在2010年12月22日注册了争议域名<baiduyun.com>("摆渡运"的拼音)。当时投诉人从没有提出"百度云"的概念。投诉人于2012年3月23日推出百度网盘,于2012年9月3日更名为"百度云",证明投诉人的"百度云"业务推出时间远晚于争议域名<baiduyun.com>的注册时间。

11) 被投诉人具有争议域名先注册并合法获得争议域名所有权,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方式转移投诉人目标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投诉人商标的声誉。

12) 被投诉人希望将合法注册拥有的争议域名以公平、合法、合理方式转让予他人或其他机构创造更多社会价值。

13) 争议域名一直处于未实际使用状态,和投诉人主营业务没有任何竞争关系,争议域名指向页面也从未出现"百度云"三字。

14) 投诉人是从事搜索、云计算等业务,而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时规划的运输类业务与之没有任何竞争关系并且也因自身原因没有实际开展,双方业务没有任何冲突,更没有破坏投诉人的任何业务。

6. 分析与认定

A. 有关递交进一步陈述文件的程序问题

在处理实质问题之前,专家组先简单处理有关递交进一步陈述文件的程序问题。

政策的条款基本是反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the Final Report of the First WIPO Internet Domain Name Process1的建议。其中一项建议是为域名争议提供一个快速、有效、经济及尽可能在网上处理的解决程序和方法。规则第12及13条反映了这方面的精神。规则第12条指出除投诉书和答辩书外,专家组可自行决定要求当事人一方就所涉案件提供进一步的陈述或提交相关文件。在此之外,规则没有给予当事人进一步提交陈述或文件的权利。以往惯例,是由专家组酌情决定是否接纳进一步陈述和文件。根据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以下称"WIPO Overview 2.0")的第4.2段中的多数意见,专家组亦应只是在少数情况之下才批准接纳进一步的陈述或文件。若不然的话,将会违背政策所要求的以迅速、有效率及经济的方法解决域名争议的精神。这点是专家组不愿见的。

被投诉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中心提交了答辩书补充资料。在专家组未决定接纳被投诉人所提交的补充资料时,投诉人没有需要对该补充资料作出回应,如专家组接纳被投诉人的补充资料,将需要给予投诉人合理机会回应。这将会拖延解决域名争议的程序,违背政策的精神。专家组亦认为被投诉人所提供的补充资料,对此案的判决没有帮助。综上,专家组决定拒绝接纳被投诉人于2017年2月23日所提交的答辩书补充资料。

B. 有关行政程序所采用的语言

投诉人虽然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但是仍然在投诉书第10段,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并未提出任何理据或原因支持其主张。

另一方面,被投诉人于2017年1月3日指出,认可使用中文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中文也是双方所在地的官方语言,故认为行政程序所采用的语言应为中文。

专家组在详细研究双方提交的文件(包括投诉书和答辩书)及翻阅过有关案例后,专家组裁定本行政程序语言应为中文。理由如下:

(a) 规则第11条规定,(a)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b)专家组可责令任何以非行政程序所用语言提交的文件附具一份全文或部分译成行政程序所用语言的译文。

(b) 规则第11条的规定表明除上述指定的情况外,通常而言,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该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认为该条规定是为了体现自然公正法原则的精神。被投诉人有权利清楚地知道其被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公义除实在地得到伸张之外,亦需要可被看见得到是已被伸张。

(c) 除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规则第11条也规定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可就行政程序语言另外作出决定。不同专家组曾经根据个别案例的实际情形决定用非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进行行政程序。这些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双方对非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的熟练程度;(ii)所牵涉的翻译费用是否过高;(iii)翻译是否会延误行政程序;(iv)被投诉人是否能够明白及有效地使用投诉书所采用的语言(不同于注册协议的语言)表达自己和不会受到实质的不利影响;和(v)是否可以在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节省翻译费用和翻译可能造成的延误。

(d) 中心于2017年1月11日发送的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规则第11段的规定,行政专家组拥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中心已提供当事人双方机会,允许双方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本专家组认为中心在该阶段及根据当时双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作出了适当的,符合政策(包括规则第11条)的整体精神的决定。政策的整体精神是尽可能以迅速,高效及经济的方法解决域名争议。

(e) 专家组认为在衡量是否可以或应该在行政程序中使用非注册协议采用的语言时,要考虑到双方的情况和案件的需要而作出对双方公平的裁决。

(f) 尽管投诉人主张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英文,但是鉴于(i)投诉人是中国大型企业,当然有能力而事实上也已经将英文投诉书翻译成中文;(ii)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但是却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支持其主张;(iii)被投诉人要求将中文即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及(iv)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所以专家组认为使用中文作为此行政程序的语言更为合适,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

综上,专家组决定不接受投诉人使用非注册协议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要求,而决定使用注册协议语言即中文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但是专家组接受投诉书附件所包括的非中文的材料。

C.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申请转让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C.1.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并未申请或注册"baiduyun"的商标。但根据已提交的证据 [见投诉书附件6、7和8],投诉人已清楚证明其注册了以BAIDU及/或百度及/或BAIDUCLOUD及/或百度云,构成或包含了此等文字的商标和享有对此等商标的权利,见上述第4段详述。

根据政策,商标的注册所有地及注册日期,其所指定的商品及/或服务对判断投诉人是否享有商标的权利是没有关系的。见Thaigem Global Marketing Limited 诉 Sanchai AreeWIPO 案件编号 D2002-0358Consorzio del Formaggio Parmigiano Reggiano 诉 La casa del Latte di Bibulic AdrianoWIPO 案件编号 D2003-0661。根据政策的规定,投诉人可以根据在任何时间在任何一个地方所指定任何商品及/或服务的商标证明投诉人是享有该商标的权利。这些是不会妨碍专家组对有关商标和争议域名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作出裁决。但这些因素在专家组裁决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能满足时,将可能会是有关的考虑。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1.1段。

在本案中,专家组需要考虑的是争议域名<baiduyun.com>的识别部分"baiduyun"是否与投诉人的任何一个以BAIDU及/或BAIDUCLOUD及/或百度云所构成或包含该等文字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先前众多案例,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用词,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不论争议域名是否含有其他词语,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Wal-MartStores,Inc. 诉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WIPO 案件编号 D2000-0662Salvatore Ferragamo S.p.A 诉Qing Chun aka Wu WeiWIPO 案件编号 D2012-2148LEGO Juris A/S 诉 Wang KekeWIPO 案件编号 D2014-2003

专家组认为,BAIDU商标很容易在争议域名<baiduyun.com>中被识别出,很明显BAIDU商标是争议域名中八个英文字母中放在头五个的英文字母,是争议域名的最显著部分,也是首两个读音,引人注意。因为如此及鉴于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BAIDU商标及投诉人的BAIDU和百度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域名虽然在后面加上"yun"三个英文字母,无论有意义或没有意义,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都与BAIDU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无须再以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BAIDUCLOUD及/或百度云商标作出比对。但专家组亦注意到,被投诉人也认同了"yun"汉语拼音的第一声,可以比对"云"。而"云"是有"cloud"的意思。

仅仅在"baiduyun"之后加上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如".com",在本案中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来。见CBS Broadcasting Inc. 诉 Worldwide Webs, Inc.WIPO 案件编号 D2000-0834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baiduyun.com>与投诉人的上述BAIDU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符合政策第4(a)(i)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C.2.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该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或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根据规则第15(a)条,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中心的WIPO Overview 2.0的第2.1段,投诉人只需举证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 (prima facie case)成立。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利益提出的表面证据成立。被投诉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作出适当的回应,为本身的立场辩护,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享有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解释其注册争议域名<baiduyun.com>是因为"baiduyun"对应其用来规划和从事的创业项目"摆渡运"的拼音,是一个运输业务的构想。当时是2010年12月22日,投诉人还未提供云计算服务。被投诉人付出巨大精力研究发现该创业项目成本高昂超出个人承受能力而暂时搁置该计划。但除这一主张外,被投诉人没有对其为何选择"摆渡运"作为其运输创业构想的名称作出任何有力的解释,被投诉人亦未提交任何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其是如何准备和规划这个"摆渡运"的创业项目,比如被投诉人曾经对这个创业项目作出的详细研究,投放了的资源及费用,最后又为何得出成本高昂的结论等。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所谓的选择"baiduyun"这八个英文字母注册争议域名是对应其"摆渡运"的创业项目的主张,可信度较低。

被投诉人从2010年12月22日注册争议域名至今,还未有真正使用过争议域名,也未有提出证据证明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前,已经准备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也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在其答辩书中被投诉人坦诚其作为兼职域名投资者,在创业项目不可行的情况下,可以以适当价格出售争议域名,故此也可因此而获得商业利益。专家组认为,域名投资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如上所述,被投诉人始终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选择注册一个与投诉人的BAIDU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是为了开展其"摆渡运"的创业项目。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未能成功引用政策第4条(c)项所提出的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相反,投诉人主张其没有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授权或特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商标,也未批准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任何其BAIDU商标的域名。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成功举证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

鉴于此等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a)(ii)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3.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b)条针对第4(a)(iii)条的要求列举了四种可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特别但不限于该四种情形),如果专家组发现这些情形确实存在的话,则可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在被投诉人于2010年12月22日注册争议域名<baiduyun.com>之前,投诉人已注册了多个以"BAIDU"一字所构成或包含了该字的商标,详情见上述第4段(基本事实)。

鉴于投诉人的知名度,专家组有理由相信,位于或居住在中国的居民及/或与互联网科技有关的人士都应该会知晓投诉人及其BAIDU商标。被投诉人的所在地也是中国。投诉人及其百度及BAIDU商业名称及商标,事实上于2010年在中国国内已是具有极大名气。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于2010年注册争议域名之时是应该知道投诉人及其百度和/或BAIDU的商业名称及商标的存在。被投诉人也并未否认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晓投诉人的BAIDU商标。

被投诉人在应当知晓投诉人的BAIDU商标的情形下,选择注册的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完整的BAIDU商标在内。而被投诉人又未能提出有力证据支持其可以合法地使用争议域名。

虽然投诉人在2012年才推出百度网盘和百度云服务,但这并不能提供被投诉人在投诉人的商标后加上"yun"(被投诉人也认同可解释为"云")作为争议域名的合法理由。换句话说,任何人(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任何时间,彼此不分先后,都可以选择从事任何服务包括云服务,核心问题主要是当域名注册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他人拥有在先商标及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

再者,虽然被投诉人称在2010年时云计算仍未普及但也沒有否认当时云计算的概念在互联网的领域已经存在。被投诉人也认同"yun"一字可解释为"云"。

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合法的原因去选择、注册和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将会令人相信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公众的混淆。见Jupiters Limited 诉 Aaron Hall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74

虽然被投诉人在2010年12月22日注册了争议域名,但直至投诉人于2016年12月(即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6年后)提交该投诉时,被投诉人仍未开始使用争议域名建立任何网站。时至今日,被投诉人甚至仍未能提供相关的实质性官方及其他有力证据(如建设网站的规划、备案资料等)。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但是争议域名并没有投入任何实际的使用,被长期搁置。也没有足够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曾将其投入使用或者准备将其投入使用以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无论之前被投诉人自动或被动在网上出售争议域名,专家组作出裁决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内容发生了变更. 现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内容,显示"项目规划中!"、"好马配好鞍,好项目需要好域名和好创意" 及"如果您有好的想法建议欢迎联系"! 虽然现在争议域名网站上沒有显示确实的价钱,但从文字反映,被投诉人基本上仍然是在网上公开邀请他人洽购争议域名,同时也沒有说明是以成本价求售。在此情況下,这些事实加上上述的情況,都较倾向支持被投诉人注册和出售含有投诉人BAIDU 商标的争议域名,可能是基于投诉人的商标的价值,以获得比被投诉人所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之现款支付成本的等价回报还要高的商业利益为目的,构成政策下所指的恶意。见CBS Broadcasting, Inc. 诉 Gaddoor SaidiWIPO 案件编号 D2000-0243McMullan Bros., Limited, Maxol Limited, Maxol Direct Limited Maxol Lubricants Limited, Maxol Oil Limited Maxol Direct (NI) Limited 诉Web Names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4-0078SembCorp Industries Limited 诉Hu Huan XinWIPO 案件编号 D2001-1092

在缺乏合理解释及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已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D. 反向域名劫持

被投诉人请求专家组作出反向域名劫持的认定。鉴于专家组已认定投诉已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要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不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E. 其他

商标的显着性及有效性、商标侵权、其他人以"BAIDU"一字所构成或包含"BAIDU"一字所注册的商标及/或域名,并非本专家组的考虑。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范围与政策及其规则下的考虑,有相当的分别。

在政策下,专家组的权限仅局限于裁定投诉人是否在此案中就所针对的争议域名能成功地证明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所有不属于政策及规则范围或本案以外的其他事情应交由其他有关机构和/或法院处理。

对于其他由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论据,专家组未有作出回应的,是因为专家组认为这对裁决此案无关或并不重要。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baiduyun.com>转移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3月9日


1 https://www.wipo.int/amc/en/processes/process1/report/finalrepor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