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erck KGaA 诉 Yang Xiao Yuan

案件编号:D2017-232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Merck KGaA,其位于德国达姆施塔特。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Bettinger Scheffelt Kobiako von Gamm,其位于德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Yang Xiao Yuan,其位于中国湖南省邵阳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erckmillipore.club>(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11月23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7年11月2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7年11月2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7年12月6日, 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送了关于行政程序的语言的邮件,并要求投诉人对投诉书进行修正。投诉人于2017年12月7日确认接受中文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7年12月11日, 投诉人提交了中英文的修正版投诉书。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12月20日正式用中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12月2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1月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8年1月1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8年1月25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本专家认为专家组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Merck KGaA,其位于德国达姆施塔特。投诉人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医药和化学品公司,自从1668 年最初的Engel-Apotheke (Angel Pharmacy) 成立起就居于行业龙头地位(见投诉书附件3)。投诉人现在使用"Merck"作为单独的公司名称元素,或是名称的一部分,在世界范围内超过180 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超过250 个子公司开展业务。2016 年,投诉人公司拥有超过50414 名员工和150 亿欧元总利润, 其中医药行业盈利68.5 亿欧元。

投诉人拥有MERCK及相关注册商标。投诉书附件所附的MERCK及其相关商标信息显示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如第DD45659号MERCK德国商标,注册于1900年9月)(见投诉书附件5)。投诉人还拥有大量的MILLIPORE 注册商标,包括第812497号MILLIPORE中国商标,注册于1996年2月(见投诉书附件9)。投诉人也拥有大量的MERCK MILLIPORE 注册商标, 在超过50 个国家受到保护(如第1068427号MERCK MILLIPORE国际商标,注册于2011年1月)(见投诉书附件10)。另外,投诉人还注册了众多含有MERCK 和MILLIPORE商标的域名,如域名<merckmillipore.com> (见投诉书附件11)。

被投诉人是Yang Xiao Yuan,其位于中国湖南省邵阳市。本案争议域名<merckmillipore.club>注册于2017年7月21日。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一个设有多个点击付费链接的网站且网站上还包含出售争议域名的信息。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MERCK"和"MILLIPORE"商标,跟以上两个商标混淆性相似,跟投诉人的"MERCK MILLIPORE"商标相同.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当前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医药和化学品公司,始建于1668 年,投诉人现在使用"MERCK"作为单独公司名称,或是名称的一部分在世界范围内超过180 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超过250 个子公司开展业务。投诉人早在1900年就在德国注册有MERCK商标,并早在1996年就在中国注册有MILLIPORE商标,在2011年就注册有国际商标MERCK MILLIPORE 。投诉书附件所附的MERCK及其相关商标信息显示投诉人注册MERCK及其相关商标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7年)。

争议域名<merckmillipore.club>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MERCK MILLIPORE商标的整体。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先前的UDRP专家组一贯认为在域名中使用通用顶级域名(gTLD)后缀,通常在判定混淆性相似时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它是注册的技术要求),除非后缀本身构成有关商标的一部分。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1.2段和引用案例。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MERCK商标之后添加通用顶级域名".club",其识别功能不强,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参见E. REMY MARTIN & Co. 诉域名管理35WIPO 案件编号 D2015-0038;及Real Madrid Club de Futbol 诉 xia dong pingWIPO 案件编号 D2016-0366.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merckmillipore.club>与投诉人的上述MERCK MILLIPORE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举例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MERCK MILLIPORE商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关联。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早在1900年就在德国注册有MERCK商标,并早在2011年注册有MERCK MILLIPORE国际商标。投诉人现在使用"MERCK"作为单独的公司名称元素,或是名称的一部分在世界范围内超过180 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超过250 个子公司开展业务。投诉人的MERCK商标注册时间远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2017年)。此外,被投诉人未因"merck", "millipore" 或"merck millipore"这个名称而广为人知。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WIPO 案件编号 D2009-1745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被投诉人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就政策第4(a)(iii) 条而言,投诉人须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且恶意使用争议域名。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就早已在德国拥有注册商标MERCK(1900年),在中国拥有注册商标MILLIPORE(1996年),并注册有国际商标MERCK MILLIPORE(2011年)。投诉人成立于1900年,投诉人业务范围超过180 个国家和地区,有超过250 个子公司。2016 年,投诉人拥有超过50414 名员工和150 亿欧元总利润, 其中医药行业盈利68.5 亿欧元。标有MERCK及其相关商标的商品及服务已在全球广泛地销售与提供且为公众知晓。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MERCK,MILLIPORE及MERCK MILLIPORE商标全部,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会令互联网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混淆。鉴于投诉人的MERCK MILLIPORE商标的知名度,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MERCK MILLIPORE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争议域名"指向的活动网页含有多个广告链接服务于包含投诉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第三方, 其唯一的目的就是通过点广告链接点击获利…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被投诉人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混淆投诉人的著名的高信誉的标志,造成自己跟投诉人有关联,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到他的页面的行为是政策4(b)(iv)明确禁止的"。

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专家组还注意到, 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一个设有多个点击付费链接的网站,且网站上还包含出售争议域名的信息。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上写有争议域名的拍卖价格当前为3500欧元,高于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1 因此,专家组认为这符合政策第4(b)(i)及(iv)条的规定,构成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erckmillipore.club>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2月4日


1 见"www.merckmillipore.club" ("Buy this domain. The owner of merckmillipore.club is offering it for sale for an asking price of 3500 EU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