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阿尔斯通公司 (Alstom S.A.) 诉 郑江博 (zhengjiang bo)

案件编号D2020-106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阿尔斯通公司 (Alstom S.A.),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Lynde & Associe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郑江博 (zhengjiang bo),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lstomaltair.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投诉书。2020年5月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5月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0年5月18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0年5月2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5月2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6月1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0年6月1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0年7月2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成立于法国的公司。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电力生产、电力传输和轨道基础设施运营,自称已在包括中国、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在内的60多个国家拥有36000名专业雇员。在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投诉人称其自1958年起即参与各种铁路项目,包括全种类的轨道车辆、定制服务、基础设施及信号解决方案,目前在中国拥有四家工厂与代表处,以及多家合资企业。投诉人又称其与成立于1985年的知名技术公司Altair公司建立了稳定的伙伴关系,该公司是在产品开发、高性能计算和数据分析领域提供软件和云解决方案的全球性技术公司。Altair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有专门对投诉人的介绍。

投诉人的英文商号为Alstom,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和注册了多件ALSTOM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注册第706292号商标,注册于1998年8月28日;欧洲联盟第000948729号商标,注册于2001年8月8日;以及中国第G706360号商标,注册于1998年8月28日。此外,投诉人还拥有多个包含ALSTOM商标的域名,包括但不限于<alstom.cn>,注册于2004年7月7日。

本案争议域名<alstomaltair.com>注册于2019年6月20日。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提供在线赌博、游戏服务的网站。然而,本裁决作出之日,该网站已被移除,争议域名仅指向空白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投诉人尤其认为,其ALSTOM商标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提交相关在先裁决Alstom S.A.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Sichuan Shanghai Electric Power T&D Engineering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CO2016-0030作为证据。

投诉人要求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ALSTOM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此外,该商标已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ALSTOM商标,与投诉人的ALSTOM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即使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ALSTOM商标后添加了“altair”一词,亦不排除该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已举证证实其与Altair公司存在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尤其是Altair公司的官方网站有专门对投诉人介绍的页面。 投诉人的ALSTOM商标在争议域名中可以被识别出来,即使添加了第三方的商标“altair”,也不能避免专家组在第一要素下作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LSTOM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的认定。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 第1.7节和第1.12节。此外,通用顶级域名,即争议域名中的“.com”,并不影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构成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ALSTOM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ALSTOM商标;另外,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投诉人的商标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ALSTOM商标相当知名并且己广泛使用多年。此外,投诉人注册和使用ALSTOM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投诉人早于1998年已开始申请注册该商标。专家组认为,ALSTOM商标在消费者中赢得了声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独特的产品、服务。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ALSTOM商标构成混淆性的相似。由于ALSTOM商标的较高声誉,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ALSTOM商标。

关于恶意使用,投诉人已举证证实争议域名曾指向提供在线赌博、游戏服务的网站,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属于恶意使用。然而,本裁决作出之日,该网站已被移除,争议域名仅指向空白网页。虽然目前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被动持有的情形在本案中亦不会排除恶意使用的认定。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3.3节。

鉴于投诉人的ALSTOM商标的较高知名度,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lstomaltair.com>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20年7月10日


1 www.altair.com/customer-story/alstom/simulation-driven-design-approa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