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北京嘉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ei jing jia zhuo shu ma ke j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腾讯会议.com>(<xn--6oq614jungca.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8月9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8月1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8月1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1年8月17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1年8月20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9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9月27日。被投诉人于2021年8月31日提交了答辩书。1 2021年10月15日,中心通知当事人双方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21年10月20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提供腾讯云、腾讯会议等网络服务。投诉人于2002年12月21日获得“腾讯”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第2010130号),于2019年8月28日获得“腾讯会议”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第30059393号)。
根据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腾讯会议.com>注册于2021年4月21日。被投诉人为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争议域名无法解析至任何网站。
投诉人主张其是注册商标“腾讯”与“腾讯会议”在中国的权利人。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与投诉人的“腾讯会议”商标完全相同且与投诉人的“腾讯”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腾讯会议.com>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北京嘉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完全依照中文域名注册流程和要求,于2021年4月21日在注册机构注册中文域名<腾讯会议.com>。截止2021年4月21日,投诉人都没有去注册关于“腾讯”或“腾讯会议”的中文域名,说明投诉人对此域名无任何使用意向或者根本不重视此域名。
从商标自身的保护范围看,它的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只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但域名是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地址,它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项服务,所以,从商标法出发,商标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域名注册和使用。商标法并没有赋予商标权人阻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相同设计的权利,并论称,“假如我们将知识产权法上的商标‘设计’类比为物权法上的动产,那么,凡此设计尚未通过注册或使用而被认可为任何法律主体之权利标的时,我们更可视其为‘无主’物。例如:某一商标相对于未获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而言,以及所有商标相对于INTER-NET网络域名而言,都将因其尚处于‘公有领域’而属于‘无主’物。因此,任何人都有权对其实施注册的权利,并依据在先占有而取得所有。”
被投诉人北京嘉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腾讯云”)的合作伙伴,于2020年8月份与腾讯云签约,制定了季度及年度销售任务计划。为此,公司专门成立了腾讯会议市场销售团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积极推广腾讯会议,旨在努力开拓市场,与腾讯云合作共赢。被投诉人签下的每一个销售订单,在腾讯云给被投诉人开通的系统端口下清晰可查。被投诉人注册<腾讯会议.com>,旨在全力推动腾讯云的业务拓展,努力打通腾讯会议的销售渠道,而非恶意注册和使用。
从域名作用看,它只起地址的作用。域名不依附特定商品,也不与特定商品相联系,不代表着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在使用过程中,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域名没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基础。被投诉人自注册<腾讯会议.com>至今,未曾向投诉人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没有任何恶意注册或恶意使用意向。
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中国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于2002年12月21日获得第2010130号“腾讯”商标的注册,并于2019年8月28日获得第30059393号“腾讯会议”商标的注册。因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投诉人对“腾讯”与“腾讯会议”两个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投诉人似乎称,投诉人的商标为“尚未通过注册或使用而被认可为任何法律主体之权利标的”的无主物,其主张与事实明显不符,不能成立。此外,投诉人的商标注册于何种商品和/或服务、于何地及何时获准注册等,都不影响专家组在第一个要素下的认定(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2节)。
被投诉人持有的争议域名为<腾讯会议.com>,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com”之外,由“腾讯会议”构成,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腾讯会议”字符相同,且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腾讯”完整包含在争议域名内、与注册商标“腾讯”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腾讯会议.com>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腾讯会议”相同并且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腾讯”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并不持有关于“腾讯”或者“腾讯会议”的商标,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腾讯”、“腾讯会议”商标或注册域名。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被投诉人承认,其自2020年8月起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伙伴”,“公司专门成立了腾讯会议市场销售团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积极推广腾讯会议”。
由此可见,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作为投诉人关联公司的合作伙伴,已经明知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腾讯”与“腾讯会议”。争议域名并未投入实际使用,被投诉人亦未能提供将如何使用争议域名来“积极推广腾讯会议”的任何证据,因此不属于政策第4条第(c)(i)项规定的善意在先使用或准备善意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或者政策第4条(c)(iii)项规定的合法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即使被投诉人是投诉人关联公司的合作伙伴,投诉人已经明确表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腾讯”、“腾讯会议”商标或注册域名。
被投诉人称,“域名在使用过程中,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也不属于政策第4条(c)(ii)项规定的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
此外,UDRP专家组认为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域名具有暗示该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的高风险(WIPO Overview 3.0,第2.5.1节)。
总之,基于现有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政策第4条(c)项规定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或者存在其他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的“腾讯”、“腾讯会议”商标早已注册,且“腾讯会议”商标(第30059393号)注册于视频会议服务、电话会议服务等服务类别上。而且,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的“腾讯”及“腾讯会议”商标及相关服务已在互联网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专家组注意到,虽然被投诉人并未将争议域名付诸于实际使用,但是注册机构披露的域名注册持有人的电子邮件与被投诉人答辩使用的电子邮件相同,均为[…]@bestrend.com.cn。
投诉人举证证明,域名<bestrend.com.cn>被解析至“鼎新创达 嘉卓数码”的企业网站,公司介绍称,北京鼎新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为腾讯云指定的TOP服务商。公司提供好视通视频会议,会畅视频会议,腾讯会议商业版,小鱼易联视频会议,科达视频会议,亿联视频会议,中兴视频会议,腾讯会议rooms,腾讯会议企业版,zoom视频会议,华为视频会议,腾讯会议,腾讯会议 tc65等产品和服务”。该网站“联系我们”中显示,[…]@bestrend.com.cn为联系邮箱。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举证未予否认或反驳,专家组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的关联企业“北京鼎新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与投诉人直接竞争的互联网视频会议服务。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的在先知名商标“腾讯”与“腾讯会议”的情况下,故意选择注册与投诉人的“腾讯会议”商标相同且与投诉人的“腾讯”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腾讯会议.com>,证明其有抄袭与模仿投诉人商标的意图。被投诉人虽然并未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但是被投诉人的关联企业是投诉人腾讯会议服务的直接竞争者,且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共享网站及联系方式的密切联系,由被投诉人继续持有与控制争议域名,极有可能对投诉人的“腾讯”与“腾讯会议”商标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与损害。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其注册与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第(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腾讯会议.com>(<xn--6oq614jungca.com>)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2021年11月3日
1 被投诉人在2021年8月31日的电子邮件中,附上了答辩书及其附件的下载链接,并于2021年10月14日提交了PDF版的答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