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3M COMPANY,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的圣保罗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liuqingxi,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3mtaijinmo.com>。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Jiangsu Bangn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1年3月2日收到投诉书。2011年3月2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Jiangsu Bangn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1年3月3日,Jiangsu Bangning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关于投诉书字数的通知后,投诉人于2011年3月9日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1年3月1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1年3月1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1年4月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1年4月8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1年4月14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为在美国及中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各地注册的3M商标(“该商标”)的所有人。投诉人对该商标最早于1980年在中国进行了注册。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似乎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于2010年6月3日被注册。
投诉人创建于1902年,是世界著名的产品多元化跨国科技企业。投诉人为国际公认的研发领域的企业先驱,在其百多年历史中开发了60,000多种高品质产品,在医疗产品、高速公路安全、办公文教产品、光学产品等核心市场占据领导地位。现代社会中,世界上有50%的人每天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投诉人的产品。至2009年底,3M公司在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产品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全球销售额约231亿美元,全球员工超过74,000人。
在中国,投诉人最早的中国子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于1984年在上海注册成立,是中国第一家在经济特区之外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也是上海市第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投资超过7亿美元。截止2008年,3M中国公司已连续18年荣获“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称号”。在全球范围内,投诉人始终保持着极高的社会认知度。
在中国,3M品牌的产品涵盖多个业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贴膜产品。作为在1966年生产出全球第一张隔热防爆膜的厂商也是当今全球唯一能自始至终全程独立生产防爆隔热膜的生产商,投诉人生产的汽车隔热防爆膜始终引领着全球业界的发展方向,并在中国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009年初,投诉人还在中国举办了全国性的“3M”杯汽车贴膜大赛,并通过覆盖全国各个地区的主要网络、平面、电台、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进一步提升了3M汽车隔热防爆膜产品的知名度。
(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3M是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驰名注册商标和商号。争议域名<3mtaijinmo.com>的主体部分“3mtaijinmo”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识3M极为相似,足以导致混淆误认。
目前在汉语中,“taijin”这一拼音并无对应其他具有实质意义的普遍认知的汉语词。根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中含有许多关于“钛金汽车膜产品”的内容介绍,可以推断出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3mtaijinmo”中的“taijin”是而且仅是对应“钛金”这一作为指代钛元素的通用词汇的汉语拼音。
此外,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中的所有内容均与“汽车贴膜”产品相关,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3mtaijinmo”中的“mo”在此处只可能对应“膜”- 这一概括了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中所有产品共同性质的字。
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a)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和商号3M;b)无显著性的拼音“taijin”和c)无显著性的拼音“mo”共同组成。其中“3m”与投诉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多年的驰名商标和商号完全相同;而排列在后的“taijin”和“mo”根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的介绍,则明显是通用词汇“钛金”和“膜”的汉语拼音,仅具有描述性,并没有特别的附加意义,因而争议域名的显著性突出表现在“3m”一词上。
从争议域名识别部分的整体来看,附加于“3m”这一显著部分的“taijinmo”这部分不仅未能使该组合本身具有区别于投诉人在先注册商标及商号的作用,反而进一步增强了与投诉人的3M商标之间的混淆性,使普通消费者认为其代表或指向3M在中国地区的网站或产品。因此,该争议域名极易使人误认为这一域名的注册人为投诉人,或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投诉人是投诉人的中国关联公司或者与投诉人有一定联系的中国公司或个人。
再次,在之前若干个UDRP裁决中,几乎所有的专家组都形成了一致的共识,即在含有“3m”文字的域名中,由于3M这一驰名商标商号的显著性,即使在相关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增加前缀或后缀的描述性文字,都不会减弱相应域名与3M商标商号近似程度,即相应域名都与3M这一驰名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例如Minnesota Mining and Manufacturing Company v. Belowcost,WIPO 案件编号 D2001-0420;Minnesota Mining and Manufacturing Company v. Mark Overbey,WIPO 案件编号 D2001-0727和Minnesota Mining and Manufacturing Company v. JSO Company, WIPO 案件编号 D2001-0736。
(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首先,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确认投诉人或其关联公司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被投诉人将3M用作商标、商号或域名。其次,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3mtaijinmo” 除作“ 3M钛金膜”解释外,并无实质意义。
因此,投诉人相信,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不可能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首先,投诉人的3M商标和商号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在中国获得了注册,远早于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并且,投诉人的3M品牌通过在世界范围内的大规模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享有权利的事实,其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本身就足以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
其次,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3M构成近似,该域名作为网站地址投入使用后,混淆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有联系。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不仅阻碍了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开展正常业务,甚至宣传和经营侵犯3M公司商标权的相似汽车贴膜产品,这些足以表明其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恶意。
根据记录,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未经任何合法许可,即在使用争议域名的网页的突出显著位置大量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包括以红色大号文字突出显示的3M标识(),并使用于推销和宣传与3M产品相同的钛金汽车隔热膜产品上,已经构成侵犯商标权。并且,其网站上所提供的“防伪查询系统服务”也是恶意利用投诉人的高知名度来误导和欺骗相关消费者和投资人的。这些行为不仅极易导致公众误认为该网站与投诉人之间相互关联,也为假冒3M汽车贴膜产品提供了与真品混同的机会。
另外,投诉人还曾对另一侵权域名<3mtaijin.com>提出过域名争议投诉。投诉人发现,尽管该域名的注册人与本案争议域名不同,但两域名指向网站上的公司联系地址和电话却是完全相同的。这无疑说明,被投诉人使用了不同的公司名义注册了多个与投诉人商标3M混淆的域名,介绍假冒3M钛金汽车贴膜的产品,误导消费者。
由此可见,争议域名的注册严重破坏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并且侵犯了投诉人的知识产权,混淆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3M商标的权利。专家组还认定投诉人的3M是著名或知名商标。
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的整个3M商标。先前的UDRP 案例表明,就政策而言,“当域名包含了某商标或具有易混淆相似性时,不论该域名中是否存在其他词语”,该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Wal-Mart Stores, Inc. v.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 WIPO 案件编号 D2000-0662)。
先前的UDRP 案例还表明当某商标是某域名的具有甄别特征的一部分时,该域名被认为与此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 (DHL Operations B.V. v. DHL Packers, WIPO 案件编号 D2008-1694)。此外,在域名中仅仅加入一个描述性的词汇也不能排除域名与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PRL USA Holdings, Inc. v. Spiral Matrix, WIPO案件编号 D2006-0189)。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3m” 和“taijinmo” 两部分组成。其中的“3m”与投诉人的商标3M完全相同。专家组注意到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有许多关于“钛金汽车膜”的产品介绍,“taijin” 很可能是通用词汇“钛金”的对应拼音和“ mo” 很可能是通用词汇“膜”的对应拼音,没有其它特殊或特别的附加意义。专家组还注意到,投诉人本身生产很多汽车贴膜产品。因此,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3M商标后加上了 “taijinmo”,但是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3M商标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 条项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政策第4(c)段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告知被投诉人该争议之前,被投诉人已将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被投诉人还未取得任何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者是正当的, 而且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牟取商业利益之意图。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Do The Hustle, LLC v. Tropic Web, WIPO 案件编号D2000-0624;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
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所出售的商品似乎是投诉人商品的真品。这有可能表明,如果被投诉人可以证明其仅仅是标有投诉人商标产品的转售商或分销商,并且满足其他一些要求,那么被投诉人可能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见第2.3段,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其中案例Oki Data Americas, Inc. v. ASD, Inc., WIPO 案件编号D2001-0903代表了多数UDRP专家的观点)。WIPO Overview 2.0中也有少数专家的观点,即在没有商标持有者明示授权的情况下,对商标持有者产品的转售权并不产生使用该商标作为域名的权利。见X-ONE B.V. v. Robert Modic, WIPO 案件编号 D2010-0207)。 本专家组更倾向于少数专家的观点,但是在本案中,无论是哪种情形,被投诉人都没有满足上述任一观点所要求证明的事项。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 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根据政策第4(b)(iv)段,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等同于恶意注册及使用:
通过使用域名,被投诉人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它连机地址,制造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赞助、附属或保证方面的混淆,从而牟取商业利益。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未经任何合法许可,即在使用争议域名的网页的突出显著位置大量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3M标识。被投诉人同时还通过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大量宣传带有3M商标的汽车贴膜类产品。3M是投诉人在先使用在汽车贴膜产品和服务上的商标和名称,并且已经与投诉人紧密联系。被投诉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诉人品牌知名度,却仍然注册包括投诉人商标3M的域名,显然是意图利用投诉人及其品牌的良好声誉,使人误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或其产品存在某种关联,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是出于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 段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3mtaijinmo.com>转让给投诉人。
Sebastian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