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anasonic Corporation 诉 guangzhou hua du kaidiwei dian zi chang(广州市花都区凯迪威电子厂), song xia dian zi (广州市花都区凯迪威电子厂)

案件编号:D2011-146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anasonic Corporation,其位于日本大阪。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日本的Brights Consulting Inc.。

本案被投诉人是guangzhou hua du kaidiwei dian zi chang(广州市花都区凯迪威电子厂) , song xia dian zi (广州市花都区凯迪威电子厂),其位于中国广州。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争议域名是<hk-panasonic.com>和<松下电子.net >。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1年8月31日收到投诉书。2011年8月31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Xin Net Technology Corp.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1年9月1日,Xin Net Technology Corp.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1年9月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1年9月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1年9月2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1年9月26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1年10月4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日本的公司。

投诉人为在中国、日本、美国,及欧洲和世界其他国家地区注册PANASONIC商标的所有人。投诉人于1975年在日本注册了该商标。

投诉人为中国松下电器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投诉人于2003年在中国注册了该商标。

投诉人为中国、美国,及欧洲和世界其他国家地区PANASONIC IDEAS FOR LIF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投诉人于2004年在中国注册了该商标。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似乎是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公司。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hk-panasonic.com>于2009年2月8日被注册。

争议域名<松下电子.net>于2009年4月2日被注册。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hk-panasonic.com>完全包含了PANASONIC商标。域名中"hk-"部分则可认为是表示香港(Hong Kong)的略写。故而判断此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主要取决于此域名关键部分"panasonic",即比较域名关键部分"panasonic"与PANASONIC商标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由此可见,争议域名中"panasonic"的字母部分与PANASONIC商标完全一致,这足以证明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类似,极易引起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

本案另一争议域名<松下电子.net>中的".net"仅为互联网中表示顶级域名(“TLD”)的一种的后缀,域名中“松下”的文字与投诉人知名度较高的松下商标完全一致。此外,该争议域名中还含有“电子”一词。众所周知,投诉人在电子电器行业可以认为是日本的行业代表,投诉人在此行业中生产销售各种各样的电子电器产品,广为人知,该争议域名中使用“电子”一词,尤其将此词加在松下商标之后,很容易误使消费者认为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一定的关联性。

再者,在中国电子电器行业,很多公司将“电子”“电器”这样的名称普遍使用于公司名中。“松下电子”与本案投诉人所拥有的商标松下电器类似,使用这样的域名,极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此域名与投诉人有关,造成混淆。

A.2. 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 4 条(a)项(ii)、规则第3 条(b)项(ix)(2))

投诉人位于日本大阪,是日本代表性的电器制造厂家。投诉人包括其旗下各公司在家电、通信、住宅设备、环境关联设备等领域,以电子电器产品为中心,从事各种电器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事业活动,不断积极展开其事业。

投诉人之前公司名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英文名: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 Ltd.)”,自2008年10月1日起更名,并在全球以“Panasonic ideas for life”作为品牌及品牌标识语。

自 1918 年创业以来、投诉人以“通过不断生产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为经营理念,以此为“纲领”传承至今,在与生活领域相关的电子电器行业不断开拓。目前,与索尼、东芝等并列成为日本最大的家用电器生产厂家之一。

在 2011 年Fortune 杂志(Fortune Global 500)发表的排名中,投诉人还被列为世界最大规模企业第50位。

而且投诉人也被列为世界前20 强半导体销售行业的先驱。

Panasonic 集团在2011年3月销售额达到8兆6927亿日元。目前在全世界雇用人数为366,937人,所有旗下关联公司达到634家。

投诉人在调查中发现,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hk-panasonic.com>指向的网站中使用“Parlascrlio”标识以及与投诉人相同的品牌标识语“ideas for life”,对其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及销售,而该网站的商品极有可能是假冒商品。此种行为侵害了投诉人的商标权。

<松下电子.net>则直接指向网站“hk-panasonic.com/”。被投诉人通过上述争议域名以及在网站中使用投诉人的PANASONIC、松下等商标,从而误导互联网用户。此案所涉及的两个争议域名注册于2009年,截至今日,两年间从未发现其善意使用。

被投诉人不拥有PANASONIC、松下、松下电子等商标。投诉人在各国商标局数据库调查后,未曾发现除投诉人自身以外的他人对PANASONIC、松下、松下电子等商标的申请和注册。而且,投诉人也从未给予被投诉人任何使用权。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被投诉人也从未获得投诉方的任何公认。

本案中,被投诉人的两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还通过此案中的网站销售假货进行犯罪活动。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此种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显而易见。

A.3 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

(政策第 4 条(a)项(iii)、(b)项、规则第3 条(b)项(ix)(3))

被投诉人故意在本案争议域名中使用投诉人的商标,误导意欲购买Panasonic商品或是寻求Panasonic商品信息的消费者浏览器其网站,从而被投诉人可进行假冒商品的销售活动,故而此争议域名的注册以及使用充分显示了被投诉人的恶意。

“hk-panasonic.com/”及“松下电子.net/”网页中央部分为flash界面表示网站有中文版和英文版可供选择浏览。目前中文版点击后可显示相关内容,英文版点击后尚不能显示。投诉人的品牌标识语“ideas for life”显示在右上方声明,并且广告声称“厂家所属该品牌所有产品从未在市面上进行过各种类型的抽奖活动”。

网站flash界面最初显示为“Parlascrlio”。小写“r”与小写“l”进行组合,使其外观做成类似“n”的文字,其次将投诉人商标PANASONIC中的“c”与“o”的位置颠倒,被投诉人对“Parlascrlio”进行相关外观设计,加以修饰,使得“Parlascrlio”外观整体看起来类似投诉人的Panasonic的商品标识。故而“Parlascrlio”在外观上给予消费者的印象,与投诉人的商标极其类似,极具混淆性。

此外,“Parlascrlio”右下方还标有®标示,然而在中国商标局中被投诉人的此商标显示为“无效”。商标并未注册成功却擅自标示为注册商标,这种虚假标记也显示了被投诉人的恶意的欺诈性。

被投诉人公司名称显示为“松下电子有限公司(Panasonic electron (Hong Kong) Ltd. CD)”。然而投诉人通过调查并未能发现该公司的任何信息,所以投诉人认为此公司名亦为虚假。经调查“松下电器有限公司”倒是存在的公司组织。

网页上方和左方显示出菜单栏。各页面均可激活,且均有内容显示。在友情链接处还可以找到类似此网页的假冒商品销售网页(如“KQIVKA”、“www.coczc.com/”、“www.hk-konka.com”同样模仿了中国品牌“Konka”)。

进入首页的中文版后,网页上方显示了模仿投诉人的商品标识 做成的标记。文中标记内容“Pariascriio”,并以“Pariascriio ideas for life”为公司品牌标示语。这与投诉人的“Panasonic”以及“Panasonic Ideas for Life”极其容易混淆,故而被投诉人的故意性也显而易见。

“Panasonic”以及“Panasonic Ideas for Life”是投诉人在全世界注册的商标,本案中,被投诉人显然侵害了投诉人的商标权。

此网站目前只显示中文版,就此可以推断此网站主要面向中国国内消费者市场。“Pariascriio”的商品标识 的设计模仿了投诉人的“Panasonic”商品标识的设计,而且网页URL中含有“panasonic”拉丁文字,这对于拉丁文并不习惯的中国消费者来说,无疑很容易造成混淆,这样的网站很容易令中国消费者误认为此网站是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此网站销售商品与投诉人业务范围相同,销售商品为LCD液晶电视、EVD、便携式投影机等商品。商品上显示“Parlascrlio”的品牌标示。

在Google中搜索被投诉人(guang zhou hua du kaidiwei dian zi chang及广州花都凯迪威电子厂)可以找到“kaidiwei.b2b.hc360.com/”网络购物网站。在该网站中下述商品正在销售中。

包装上显示模仿“Panasonic”商品标识以及品牌标识语“ideas for life”。此商品可被判断为假冒商品。

广州花都凯迪威电子厂还同时销售其他知名厂家的假冒商品。比如上述、“S①rly”的商品标识 模仿了日本知名厂家SONY 的商品,和“Pariascriio”一样,“S①rly”中将小写的r与l变更其文字大小,刻意模仿了小写字母n。

此网络购物网站中显示的电话以及传真号码与<hk-panasonic.com><松下电子.net>的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信息中显示联系人方式相同。

本案的被投诉人通过网站销售投诉人的假冒商品,通过此犯罪形式的销售手段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在明知投诉人的商标权利的基础上注册了本案的两个争议域名,其恶意性显而可见。

同时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的使用,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为目的,在本案的两个争议域名的网站运营中,将商品销售来源等与投诉人故意造成混淆,误导消费者,其不良意图也是赫然可见。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PANASONIC、松下、松下电子商标的权利。

争议域名<hk-panasonic.com>包含投诉人的整个PANASONIC商标。先前的UDRP案例表明,就政策而言,“当域名包含了某商标或具有易混淆相似性时,不论该域名中是否存在其他词语”,该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Wal-Mart Stores, Inc. v.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 WIPO 案件编号D2000-0662)。

先前的UDRP案例还表明当某商标是某域名的具有甄别特征的一部分时,该域名被认为与此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DHL Operations B.V. v. DHL Packers, WIPO 案件编号D2008-1694)。此外,在域名中仅仅加入一个描述性的词汇也不能排除域名与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PRL USA Holdings, Inc. v. Spiral Matrix, WIPO案件编号D2006-0189)。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hk-”和“panasonic”两部分组成。其中的“panasonic”与该商标完全相同。专家组注意到“hk-”(可理解为“香港”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没有其它特殊的标签或特别的附加意义。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该商标前加上了“hk-”,但是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松下电子.net>包含投诉人的松下电器商标的三个汉字“松下电”,“电子”与“电器”在中文中指向相似产品,并且投诉人为电子电器的行业代表。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段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得以证实,即可证明被投诉人满足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告知被投诉人该争议之前,被投诉人已将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被投诉人还未取得任何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者是正当的,而且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牟取商业利益之意图。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PANASONIC及松下电器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Do The Hustle, LLC v. Tropic Web, WIPO 案件编号D2000-0624;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

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如果被投诉人可以证明其仅仅是标有投诉人商标产品的转售商或分销商,并且满足其他一些要求,那么被投诉人可能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见第2.3段,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其中案例Oki Data Americas, Inc. v. ASD, Inc., WIPO 案件编号D2001-0903代表了多数UDRP专家的观点。WIPO Overview 2.0中也有少数专家的观点,即在没有商标持有者明示授权的情况下,对商标持有者产品的转售权并不直接产生使用该商标作为域名的权利。见X-ONE B.V. v. Robert Modic, WIPO 案件编号D2010-0207。 本专家组更倾向于少数专家的观点,但是在本案中,无论是哪种情形,被投诉人都没有满足上述任一观点所要求证明的事项。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iv)段,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等同于恶意注册及使用:通过使用该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将被投诉人的网址或网站或者网址或网站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关联或担保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在未取得投诉人的任何合法许可下,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的突出显著位置大量使用跟投诉人的商标混淆的品牌,同时还大量宣传带有该商标的电器产品。被投诉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诉人品牌的知名度,却仍然注册包括“Panasonic”及“松下电器”的争议域名;且在明知道其未获得投诉人的任何授权下,反复宣称其与投诉人的关系,以达到使互联网用户误以为其和投诉人有某种关联。被投诉人显然是意图利用投诉人及其品牌的良好声誉,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专家组还注意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还有宣传投诉人竞争对手的品牌的内容。此外,专家组予以认可并采纳投诉人引用的PRL USA Holdings, Inc.诉Unasi Management, Inc., WIPO案件编号D2005-1027中的观点“被投诉人为推广其业务而使用投诉人的著名商标,属于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证据,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www.hk-panasonic.com”及“www.松下电子.net”销售的产品是侵犯投诉人商标权的假冒产品。专家组认定对争议域名的该类使用也是出于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是出于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段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hk-panasonic.com><松下电子.net >转让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