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EGO Juris A/S 诉bangfei jiang

案件编号:D2012-123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EGO Juris A/S,其位于丹麦的Billund。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瑞典的Melbourne IT Digital Brand Services。

本案被投诉人是bangfei Jiang,其位于中国广西来宾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2lego.com>。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Shanghai Yovole Networks, Inc.(“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2年6月18日收到投诉书。中心于同日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Shanghai Yovole Networks, Inc.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6月25日,争议域名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了其详细联系办法。注册机构还确认,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2012年6月27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书。2012年6月27日,投诉人提交了对于行政程序语言通知书的答复,在该答复中投诉人表明,在其提交的投诉书中已经请求以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未在指定日期届满前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 “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7月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7月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7月2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2年7月2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2年8月8日,中心指定Yo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提出证据证明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于LEGO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提出反驳。经过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专家组确认以上事实成立。

争议域名<2lego.com>注册于2012年4月20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要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对以上主张做出了详细说明,提出了理由并且附具了相应证据。投诉人特别指出,投诉人及其被许可公司早在1953年就在美国开始使用LEGO商标。多年以来LEGO品牌玩具的生产和销售业务迅速增加。以2009年为例,年收入达到28亿美元,其全球市场份额从当年年初的4.8%升至年末的5.9%。投诉人在世界范围设立了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其中包括2007年在中国北京设立的旗舰店。投诉人还拥有2400多个包含“lego”字样的域名。2009年“LEGO”被Superbrands UK评为世界最著名品牌第八名。LEGO商标的高知名程度已经得到先前多个UDRP案件专家组的肯定,在LEGO Juris A/S 诉 Rampe Purda, WIPO案件编号D2010-0840LEGO Juris A/S 诉 Domain Administrator, WIPO案件编号D2010-1260,和LEGO Juris A/S 诉 Reginald Hastings Jr, WIPO案件编号D2009-0680中,专家组分别认定LEGO是驰名商标或享有高度声誉的品牌。

投诉人还提出,投诉人没有发现被投诉人拥有任何与争议域名有关的商标或商业名称,被投诉人也未得到任何使用LEGO商标的许可,被投诉人也不是LEGO品牌商品的授权经销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从没有商业关系。被投诉人故意选择以注册商标为基础的域名,用以增加PPC(点击付费)网站的流量,然后引导至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上商店。在投诉人与之通讯之后,被投诉人遂将争议域名指向了一个商业性色情网站。被投诉人的此种使用,不可能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投诉人还提出,被投诉人于2012年4月20日注册了争议域名。投诉人2012年5月18日与被投诉人联系,要求被投诉人停止未授权使用投诉人商标、主动转让争议域名,投诉人可以补偿被投诉人域名注册和域名转让所产生的实际费用。被投诉人回复投诉人时除了主张自己的权利之外,还提出:“如果你们想买这个域名,请向我报价。” 被投诉人的这种行为符合UDRP第4(b)(iv)条关于“恶意”的规定。此外,争议域名被链接到色情网站,被投诉人通过访问者点击视频和链接方式获利。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世界驰名的并在儿童中极具影响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对于投诉人而言,将争议域名与色情网站链接是非常严重的。根据以前的UDRP案件裁决,被投诉人此种行为属于“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对中心的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是中文。按照规则第11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的进行应当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中心于2012年6月27日使用中文和英文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书。在此之后,投诉人表示投诉人已经在投诉书中提出了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和理由。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出过英文警告信,被投诉人的回复的行为和事后将域名转向色情网站的行为表明他懂得英语。另外投诉人还提出,将投诉书全文翻译成中文对于投诉人而言任务太过繁重且不利。投诉人表示,如果专家组不同意将英语作为整个程序的语言,投诉人请求允许投诉人以英文提交材料,而被申请人以中文提交材料。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要求提出反驳意见。

2012年6月4日,中心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中英文版的通知中告知双方,中心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中心可接受英文版或者中文版的答辩书;如情况许可,中心将指定同时熟悉中文和英文的行政专家组。中心还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专家组将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做出裁决,专家组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文本。

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在行政程序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当事双方联系。被投诉人被明确告知,在投诉人已经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如果反对该请求必须明确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在投诉人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之后,被投诉人有机会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或者提出反对意见。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或者明确提出反对投诉人的请求。鉴于上述原因,专家组决定在本案行政程序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文本材料,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及考虑到本案的裁决结果,专家组认为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更为合适。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转让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以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确认以下事实成立: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于LEGO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投诉人认为,在投诉人的商标前附加数字“2”不能防止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投诉人引用了在先的关于<lego592.com>的域名争议案件(LEGO Juris A/S诉 Song Jiapeng, WIPO案件编号D2011-0788)对其主张加以说明。

专家组通过比较认为,争议域名完整包括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LEGO,不同之处在于争议域名在此基础之上仅附加了数字“2”。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中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在视觉上和发音上具有很强的显著特征,而争议域名中所附加的“2”属于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普通数字,这样的域名不能避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混淆。参见LEGO Juris A/S诉 Song Jiapeng, 同上(“数字592对于减少混淆的风险没有任何意义”)。另外,域名后缀“.com”对于判断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没有实质意义。

据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提出:投诉人没有发现被投诉人拥有任何与争议域名有关的商标或商业名称,被投诉人也未得到任何使用LEGO商标的许可,被投诉人也不是LEGO品牌商品的授权经销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从没有商业关系。争议域名指向商业性色情网站,不可能是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尽其可能说明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其表面证据成立。此时,被投诉人如果认为自己对于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具有合法利益,则有义务提出证据并加以说明。如果被投诉人放弃举证和进行相应说明的机会,专家组可以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从而作出判断。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没有进行答辩和证明,专家组也没有发现本案中存在政策第4(c)条所规定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出的主张和理由成立。

据此,专家组认定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的LEGO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09年“LEGO”被Superbrands UK评为世界最著名品牌第八名。LEGO商标的高知名程度已经得到先前多个UDRP案件专家组的肯定,在案件LEGO Juris A/S 诉 Rampe Purda, 同上LEGO Juris A/S 诉 Domain Administrator, 同上,和LEGO Juris A/S 诉 Reginald Hastings Jr, 同上中,专家组分别认定LEGO是驰名商标或享有高度声誉的品牌。投诉人对以上主张提出了证据。对此,被投诉人没有提出反驳。经审核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对于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曾被链接到一个商业性色情网站。被投诉人没有提出反驳。经过审核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可该事实成立。投诉人还主张,在投诉人提出可以补偿被投诉人域名注册和域名转让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之后,被投诉人回复投诉人时提出:“如果你们想买这个域名,请向我报价。” 经过审核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确认此事实成立。

专家组认为,域名注册人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并将其链接到商业性色情网站,构成恶意。参见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Inc.诉 Better, Deals: Finestnames.com, WIPO案件编号D2009-0702(“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投诉人的MASTERCARD商标,吸引网络用户至色情网站,构成恶意”);Dunkin’ Donuts Incorporated and Dunkin’ Donuts USA, Inc. 诉 Dazzledesigns, WIPO案件编号D2004-0436(“被投诉人结合投诉人的名称和商标并将其域名指向色情网站,其本身便构成恶意证据”)。特别是在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LEGO商标不仅是具有很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而且是在儿童当中具有广泛影响的商标,被投诉人利用该商标注册争议域名并将其指向色情网站,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此行为会对投诉人造成不良影响。在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指出投诉人对于LEGO商标的权利之后,被投诉人仍然将争议域名指向色情网站,此行为进一步说明了其恶意的存在。

此外,在先的UDRP案件专家组认为,明知投诉人的驰名商标仍将其注册为域名,其本身即构成恶意。参见The Gap, Inc. 诉 Deng Youqian, WIPO案件编号D2009-0113(“将投诉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其本身即清楚的构成恶意,甚至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在本案中,由于投诉人的LEGO商标是具有很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也由于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的广泛商业活动,所以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晓该商标的存在和其蕴含的商业价值,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仍然将其注册为域名,并在投诉人发函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使用时表现了出售域名的意图,此行为进一步说明了其恶意的存在。

综合上述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2lego.com >转移给投诉人。

Yo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