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EGO Juris A/S 诉 wangning

案件编号:D2012-123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EGO Juris A/S,其位于丹麦的Billund。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瑞典的Melbourne IT Digital Brand Services。

本案被投诉人是wangning,其位于中国广东省东莞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dlego.com>(“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2年6月18日收到投诉书。2012年6月18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求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6月2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2年6月26日,中心使用中、英文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2012年6月26日,投诉人确认其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要求。2012年6月29日,被投诉人请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12年7月3日,中心再次请求投诉人就行政程序语言提交补充材料或确认无任何新的材料提交。2012年7月4日,投诉人确认无任何新的材料提交。依照中心于2012年7月4日发出的请求,投诉人于2012年7月6日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译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译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7月1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7月1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7月30日。被投诉人于2012年7月29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2年8月6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系一家丹麦积木玩具公司,是LEGO商标的所有人。投诉人于1953年在美国开始使用LEGO商标。LEGO商标是知名商标,其商标产品在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均有销售,包括中国。

被投诉人为位于中国广东省东莞市的个人,于2011年12月24日注册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网站提供有关淘宝网热销减肥产品的排行榜。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LEGO商标混淆性相似,理由如下:

(1) 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lego”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LEGO完全相同;

(2) 争议域名包含的前缀“cd”不影响对争议域名的整体印象,对确定争议域名与LEGO商标的相似性无关。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理由如下:

(1) 被投诉人不持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

(2) 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LEGO商标;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理由如下:

(1) 投诉人曾向被投诉人发送警告函并进行两次催告,但被投诉人未予回复;

(2) 被投诉人故意制造混淆,企图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构成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对投诉人的主张进行了反驳。

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EGO商标不构成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认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理由如下:

(1) 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中文译本前并不知道LEGO商标;

(2) 被投诉人之所以注册争议域名,原因在于争议域名当时已经备有可供网站正常解析使用的网站备案号,而非因为LEGO商标;

(3)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仅提供淘宝网减肥产品的排行榜,属于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有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LEGO商标的意图。

被投诉人认为其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恶意,理由如下:

(1) 被投诉人无法看懂英文警告函和邮件,因此未作回复;

(2)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

(3) 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并非竞争对手,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不是为了扰乱投诉人的业务;

(4) 争议域名网站没有显示与LEGO商标有关的文字和图像,被投诉人没有为了商业利益,通过制造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而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它在线地址。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于2012年6月26日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除非行政程序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语言应与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一致。在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约定。

投诉人请求使用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理由如下:

(1) 投诉人曾向被投诉人发送英文警告函,但被投诉人未予回复;按常理推断,如被投诉人确实无法阅读英文,则理当会向投诉人作出简短回复,表明无法看懂函件内容并要求澄清;

(2) 如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译成中文,将给投诉人造成负担。

被投诉人明确表明其不掌握英文语言,并反对使用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

经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上显示英文,被投诉人提交中文版答辩书,且投诉人已应中心要求提交了中文版投诉书,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所提交的理由和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语言请求。专家组因此裁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本行政程序的裁决将以中文作出。

6.2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有关其对LEGO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

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cd”和“lego”组成;其中,“lego”与投诉人的LEGO商标完全相同,而“cd”似乎并不具有特殊含义。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LEGO商标。先前多个UDRP案例表明,当争议域名包含某商标或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词汇时,无论争议域名是否包含其它词汇,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Wal-Mart Stores, Inc. 诉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 WIPO案件编号D2000-0662

鉴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条规定了被投诉人可就争议域名主张以下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将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名而被公众所知,即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权利;或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的,无意获得商业利益,也无意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投诉人确定其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LEGO商标;同时,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的授权经销商或者与投诉人存在业务关系。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明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即被投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Carolina Herrera, Ltd. 诉 Alberto Rincon Garcia, WIPO案件编号D2002-0806;以及International Hospitality Management – IHM S.p.A. 诉 Enrico Callegari Ecostudio, WIPO案件编号D2002-0683

被投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与争议域名相关的商标权,或者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就被投诉人有关网站备案的反驳,专家组不予认同。因为注册任一新域名后,被投诉人仍可通过相关程序申请网站备案并正常开通使用网站。

此外,经由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提供的排行榜链接,互联网用户可点击访问多个实际提供商品销售的购物站点,商品种类包括减肥胶囊、精油、瘦身霜等,但均与LEGO商标或相关商标产品无关。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并非单纯地通过争议域名网站提供减肥产品的销售排行,而是借由排行榜吸引互联网用户购买排行榜中所列出的产品。专家组因此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属于非商业性或正当使用争议域名,且不满足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要求,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同时,《政策》第4(a)(ii)条要求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本身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权销售与投诉人无关的商品或提供相关商品销售网站连接,但被投诉人未能合理解释使用与投诉人知名商标LEGO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来提供减肥产品排行榜的原因。专家组认为,即使被投诉人有权提供减肥产品排行榜,也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将该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方,以获得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就该域名所支出的实际费用的价格;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以阻止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持有人在相应的域名中体现其商标,条件为被投诉人曾经从事过该等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该域名,被投诉人故意企图将被投诉人的网址或网站或者网址或网站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关联或担保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自1953年便开始在美国使用LEGO商标;而且,LEGO商标在2009-2010年度Superbrands品牌500强中名列第8位(参见投诉书附件9)。先前多个UDRP裁决亦肯定了LEGO商标的知名度,包括LEGO Juris A/S 诉 Rampe Purda, WIPO案件编号D2010-0840LEGO Juris A/S 诉 Domain Administrator, WIPO案件编号D2010-1260。专家组因此同意投诉人的主张,即基于LEGO商标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LEGO商标。互联网用户通过投诉人商标LEGO搜索投诉人产品相关信息时会被误导至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因此,被投诉人之所以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目的显然在于利用投诉人及其LEGO商标的良好声誉和高知名度,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之间存在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关联或担保联系,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cdlego.com>转让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