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TKS, S.A.,其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比利时的Simont Braun。
本案被投诉人是Chen Wei,其位于中国北京。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icewatchonlinestore.com>(“争议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2年7月17日收到投诉书。2012年7月17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7月1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2年7月23日,中心使用中、英文双语向当事人寄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2012年7月25日,投诉人提供投诉书中文翻译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日期内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中文翻译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8月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8月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8月2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2年8月23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2年9月5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比利时的公司。投诉人为在许多国家注册拥有ICE WATCH商标(“该商标”)的所有人。投诉人于2010年对该商标进行了国际注册。
被投诉人似乎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2年2月24日。
投诉人主要从事生产销售ICE WATCH品牌的手表。投诉人早在2006年开始生产销售ICE WATCH品牌的手表。基于谨慎的市场推广,独特的设计和合理的价格范围,ICE WATCH手表很快大获成功。现在,ICE WATCH手表在超过83个国家销售,每月销售量达250,000块。到目前为止,投诉人在世界85个国家有8172个销售点。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ICE WATCH商标,会引起人们认为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商标类似,而且,这种类似有导致重大混淆的可能。附加的描述性的“online(在线)”和“store(商店)”没有减轻这种类似也不会消除混淆的危险。
显然,被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和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不存在UDRP政策第4(c)条所列的任何情况。被投诉人没有收到投诉人授予的使用ICE WATCH商标或标识的批准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没有用以善意提供商品或有这样的准备。相反,被投诉人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兜售手表。被投诉人非法伪造和投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因此,这种销售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权。被投诉人,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从来没有被认作是ICE WATCH。除了误导消费者达到赚钱的商业目的或玷污投诉人的商标,被投诉人没有合法和非商业地使用争议域名。相反,被投诉人把争议域名作商业用途,误导互联网用户达到赚钱的目的。
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投诉人就是要通过制造和投诉人享有声誉的商标混淆来牟利。换句话说,投诉人的商标才是被投诉人选择注册争议域名并建立网站兜售其伪造的投诉人的产品的原因。由此可见,被投诉人属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因此,出于商业目的,被投诉人通过制造和投诉人享有盛誉的商标的混淆,用争议域名试图吸引互联网用户到其网站。结果就是投诉人收到几起在争议域名网站上买了伪造商品却以为是投诉人注册商标下的正宗商品的投诉。这是被投诉人恶意行为的又一证据。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对ICE WATCH商标的权利。专家组还认定投诉人的ICE WATCH是著名或知名商标。
争议域名包含投诉人的整个ICE WATCH商标。先前的UDRP 案例表明,就政策而言,“当域名包含了某商标或具有易混淆相似性时,不论该域名中是否存在其他词语”,该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Wal-Mart Stores, Inc. 诉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 WIPO 案件编号 D2000-0662)。
先前的UDRP 案例还表明当某商标是某域名的具有甄别特征的一部分时,该域名被认为与此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 (DHL Operations B.V. 诉 DHL Packers, WIPO 案件编号 D2008-1694)。此外,在域名中仅仅加入一个描述性的词汇也不能排除域名与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PRL USA Holdings, Inc. 诉 Spiral Matrix, WIPO案件编号 D2006-0189)。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icewatch”和“online store”两部分组成。其中的“icewatch”与投诉人ICE WATCH商标完全相同。专家组注意到“online store”代表“在线商店”的英文用字,没有其它特殊的标签或特别的附加意义。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该商标后加上了 “online store”,但是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 条项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政策第4(c)段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告知被投诉人该争议之前,被投诉人已将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被投诉人还未取得任何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者是正当的, 而且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牟取商业利益之意图。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ICE WATCH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Do The Hustle, LLC 诉 Tropic Web, WIPO 案件编号D2000-0624; 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
投诉人有理由相信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出售的ICE WATCH品牌的手表是仿冒品。使用争议域名出售仿冒品不属于权利或合法利益 (Lilly ICOS LLC 诉 Dan Eccles, WIPO 案件编号D2004-0750)。
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域名并通过正在合理使用的假象掩盖其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出售仿冒品以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的目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根据政策第4(b)(iv)段,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等同于恶意注册及使用:
通过使用域名,被投诉人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它连机地址,制造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赞助、附属或保证方面的混淆,从而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有理由相信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出售的ICE WATCH品牌的手表是仿冒品。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出售仿冒品是出于恶意的表现 (Prada S.A. 诉 Domains For Life, WIPO 案件编号D2004-1019)。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未回应投诉人及投诉人代理人发出的律师函,这进一步证明了其具有恶意的推断(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诉 (This Domain is For Sale) Joshuathan Investments, Inc., WIPO 案件编号 D2002-0787)。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是出于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icewatchonlinestore.com>转让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2年9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