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Monsoon Accessorize Limited,其位于英国伦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英国的Eversheds,LLP。
本案第一被投诉人是 Zhang Qianqian ,其位于中国。本案第二被投诉人是 Fundacion Private Whois,其位于巴拿马。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争议域名”)是:
<monsoon-sale.com>
<monsoon-store.com>
<monsoondresssale.com>
<monsoondressesuk.net>
<monsoondressuk.com>
<monsoonstore.biz>
<monsoondresses.biz>
域名<monsoon-sale.com>,<monsoon-store.com>,<monsoondresssale.com>,<monsoondressesuk.net>的注册机构是Bizcn.com, Inc.。域名<monsoondressuk.com>的注册机构是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域名<monsoonstore.biz>,<monsoondresses.biz>的注册机构是Internet.bs Corp.。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 2012年8月23日和8月30日收到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12年8月23日,8月27日和8月30日,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Internet.bs Corp.,Bizcn.com, Inc.和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8月24日注册机构Bizcn.com, Inc.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确认被投诉人是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并提供了第一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系办法。2012年8月27日注册机构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确认被投诉人是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并提供了第一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系办法。2012年8月27日注册机构Internet.bs Corp.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确认被投诉人是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是英文,并提供了第二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系办法。2012年8月29日中心向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接受投诉人提出的在本案中将第一被投诉人和第二被投诉人合并审理的理由,但表示将会由专家组最终做出是否合并审理的决定。由于本案7个争议域名中有5个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了中文,2012年8月29日和2012年8月3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行政程序语言通知。投诉人于2012年8月31日对行政程序语言通知书做了答复,确认其要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对此未作回应。在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之后,2012年9月11日中心再一次向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接受投诉人提出的在本案中将第一被投诉人和第二被投诉人合并审理的理由,但表示将会由专家组最终做出是否合并审理的决定。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9月11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9月1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10月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2年10月2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2年11月1日,中心指定Yo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提出反驳。经过专家组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专家组自行检索复核,专家组认定以下事实成立:投诉人于1980年在英国取得了MONSOON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6年在欧共体取得了MONSOON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所有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均为2012年。
投诉人主张,第一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monsoon-sale.com>,<monsoon-store.com>,<monsoondresssale.com>,<monsoondressesuk.net>和<monsoondressuk.com>。争议域名<monsoonstore.biz>和<monsoondresses.biz>是通过第二被投诉人注册的,而第二被投诉人使用了一个隐私服务机构,由于该机构的保护措施,投诉人不能取得上述两个域名的注册人身份。投诉人有理由认为,上述两个域名实际上是第一被投诉人注册的,至少第二被投诉人与第一被投诉人有密切关联。为此,投诉人提供了理由和相关证据。
投诉人主张应当将上述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对以上主张做出了详细说明,提出了理由并且附具了相应证据。投诉人还指出,投诉人自1973年就开始使用Monsoon名称,从那时起,投诉人已经在英国开办了400多家商店,在国际上开办了600多家商店。投诉人已经成为一家领先的知名妇女时装销售商,以上一年度为例,投诉人的MONSOON品牌妇女服装业务本身的销售额达到2.88亿英镑,整个集团的销售额超过6亿英镑。投诉人的网站“www.monsoon.co.uk”建立于15年前,每个月有130万的访问量,投诉人在该网站接受订单并向世界各地的客户发送商品。由于投诉人近40年的大量使用,投诉人已经在妇女时装领域在MONSOON品牌上建立了实质性的商誉。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得到投诉人任何授权,对于“Monsoon”也没有任何合法利益。所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混淆目的。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由于本案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不是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实际上是有意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被投诉人的网站与投诉人有关。
投诉人提出,政策规定了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其中包括: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为了商业利益,通过制造被投诉人网站在来源、赞助、附属或保证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就清楚地知道投诉人和投诉人在妇女服装领域的声誉,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中包含MONSOON商标和描述投诉人销售的关键商品的通用词汇,以及为什么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品图片和产品编码来推销商品。被投诉人的网站在争议域名注册后几周内便开始运行,每个网站都显著的使用了MONSOON商标和从投诉人的网站上截取的图片。网站明显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争议域名的网站与投诉人有关。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关于在本案中对于第一被投诉人和第二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的合并审理问题,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monsoonstore.biz>和<monsoondresses.biz>实际上是第一被投诉人注册的,至少第二被投诉人与第一被投诉人有密切关联。投诉人提出,投诉人于2012年4月发现了9个销售投诉人商品的网站,其域名均以“Monsoon”和“Dress”或“Dresses”为特征,均使用了从投诉人网站截取的图片和产品说明。投诉人向其中两个网站发出了订购单,五至六个星期后收到的服装和袜子均与订货单不符。投诉人依据UDRP提出了投诉,2012年7月20日专家组裁定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Monsoon Accessorize Limited 诉 Fundacion Private Whois, Hu Shaotant, Wang Laoji, WIPO案件编号D2012-0996)。在此之后投诉人又陆续发现14个域名,均使用了“Monsoon”和“Dress”等描述性词汇,均解析至与前一UDRP案件所涉网站实质上相同的网站,低价推销投诉人的商品。由于这14个域名看起来由不同的注册人注册,投诉人不得不分别提出6个UDRP投诉,这些案件的事实和内容与前一已裁决的UDRP案件实质上是相同的。关于本案中第二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投诉人提出,投诉人曾于2012年8月8日向争议域名<monsoon-store.com>和<monsoondressesuk.net>发出订单,之后投诉人被引导至争议域名<monsoonstore.biz>和<monsoondresses.biz>指向的网站。投诉人还提出,访问者登录<monsoonstore.biz>、<monsoondresses.biz>、<monsoondresssale.com>和<monsoondressuk.com>指向的网站后所接收到的电子邮件是一样的;争议域名<monsoonstore.biz>、<monsoondresses.biz>和<monsoondresssale.com>指向的网站上面的“privacy notice=7 ”页面是一样的。投诉人对以上主张提交了证据加以证明。被投诉人没有对上述主张和证据进行反驳。经审核专家组认定以上事实成立。由于以上事实表明争议域名之间以及第一被投诉人和第二被投诉人之间存在内在联系,专家组认可投诉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争议域名<monsoonstore.biz>和<monsoondresses.biz>实际上是第一被投诉人注册的,至少第二被投诉人与第一被投诉人有密切关联,本案可以将7个争议域名合并审理。
根据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对中心的确认,本案争议域名中的5个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是中文,2个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是英文。按照规则第11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的进行应当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中心于2012年8月29日和2012年8月31日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行政程序语言通知。中心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可以提交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并提供理由和证据,但不排除本中心或行政专家组自行或根据被投诉人可能作出的回应,要求以注册协议的语言进行行政程序,并要求将程序中凡未使用该语言的文件均译成中文的可能性。同时中心通知被投诉人,在投诉人已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但被投诉人反对该请求的案件中,为留档需要,被投诉人必须明示其反对且提供理由和证据证明行政程序不能以英文进行。如果本中心在届满日之时未能收到被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和/或评论,本中心将推定被投诉人不反对投诉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要求并继续此案。在本案中投诉人提出了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并提出了相应理由和证据,并且认为,被投诉人懂得英文,争议域名的网站内容是英文,争议域名中包含了英文词汇“dress”, “dresses”, “store”, “sale”,网站上销售的产品以英镑报价。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提出的上述请求和理由提出反驳意见。
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在行政程序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当事双方联系。被投诉人被明确告知,在投诉人已经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如果反对该请求必须明确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在投诉人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之后,被投诉人有机会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或者提出反对意见,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或者明确提出反对投诉人的请求。鉴于上述原因,专家组决定在本案行政程序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文本材料,并且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及考虑到本案的裁决结果,专家组认为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更为合适。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转让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以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专家组已经认定以下事实成立:投诉人于1980年在英国取得了MONSOON的商标权,于2006年在欧共体取得了MONSOON的商标权。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仅有的区别在于其附加了单词“Dresses”、“Dress”、“UK”、“Sale”或“Store”。这些单词属于通用词汇,而 “Dresses”和 “Dress”只是描述了投诉人在国内和海外销售的商品范围。投诉人引述了在先UDRP案件裁决结果,认为商标加上描述性单词组成的域名构成与商标混淆性相似(Chanel, Inc v Estco Technology Group, WIPO Case No. D2000-0413, “..addition of the generic terms ‘store’ and ‘fashion’ are not sufficient to avoid confusion..”.。)
专家组通过比较认为,争议域名完整地使用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MONSOON,不同之处在于争议域名在此基础之上附加了英文词汇“sale”、“store”、“dress”、“dresses”和“UK”。以上词汇皆为英文通用词汇或国家名称,皆不具备区别特征。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中完整地使用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文字,且争议域名中所附加的英文词汇属于不具备区别特征的通用词汇或国家名称,这样的域名不能避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不仅如此,由于所附加的词汇直接与投诉人的业务、地点和商品有关,增加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混淆的可能性。参见Monsoon Accessorize Limited 诉 Fundacion Private Whois, Hu Shaotang, Wang Laoji, 同上 (Rather, the additional generic terms “dress”,“Dresses”,“UK” and “sale” increase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because they relate directly to Complainant’s business, location, and goods associated with the MONSOON trademark.)
另外,域名后缀“.com”、“.net”和“.biz”对于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没有实质意义。
据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得到投诉人的任何授权,对于MONSOON商标也没有任何合法利益。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混淆目的。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由于本案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不是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实际上是有意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被投诉人的网站与投诉人有关。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尽其可能说明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其表面证据成立。此时,被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并说明自己对于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具有合法利益,如果被投诉人放弃举证和进行相应说明的机会,专家组可以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从而作出判断。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没有进行答辩和证明,专家组也没有发现本案中存在政策第4(c)条所规定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具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出的主张和理由成立。
据此,专家组认定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中含有MONSOON商标标识和描述投诉人销售的关键商品的通用词汇、被投诉人使用了投诉人的商品图片和产品编码来推销商品、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著的使用了Monsoon字样和从投诉人的网站上截取的图片,因而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就清楚地知道投诉人在妇女服装领域的声誉。专家组通过审核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认可投诉人提出上述主张。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monsoonstore.biz>指向的网站曾用于销售投诉人商品,现用于销售其他服装类商品。通过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还可以确认,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均为商业性网站,均曾经或正在使用投诉人的MONSOON商标标识,推销无法确认来源的MONSOON品牌的服装。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选择投诉人已经多年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MONSOON商标进行组合并注册成具有混淆性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截取自投诉人网站上的图片和产品编码进行商品推销,以及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开办商业网站,并推销与投诉人产品相同的商品这一系列事实,表明了被投诉人在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就知晓投诉人的商标以及该商标所拥有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并且希望通过制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关联性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取得商业利益。被投诉人的行为很可能引起互联网用户的混淆,误认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有某种关联。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表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的意图在于利用投诉人商标的声誉取得不当利益。根据政策第4(b)(iv)条规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之一是: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你方通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赞助、附属或保证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它连机地址。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况,因而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综合上述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已经得以证明。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monsoon-sale.com> ,<monsoon-store.com>, <monsoondresssale.com> ,<monsoondressesuk.net>,<monsoondressuk.com>, <monsoonstore.biz>,<monsoondresses.biz>
转移给投诉人。
Yo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