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VC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先思科技(国际)有限公司) 诉 Qing tian ke ji

案件编号:D2012-179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VC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先思科技(国际)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香港。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国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被投诉人是Qing tian ke ji,其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oulbyludacrisheadphones.com>(“争议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2年9月6日收到投诉书。2012年9月7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9月1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中心透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12年9月1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透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2年9月13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9月2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9月1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10月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2年10月4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2年10月11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SOUL及图”商标,投诉人的全资一级子公司Signeo International Limited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OUL”商标。投诉人及其集团企业将“SOUL”系列商标用于其设计、销售的消费电子产品。 “SOUL by Ludacris”是由Signeo International Limited设计师与美国著名歌手Chris Ludacris共同设计的标志,用于高端个人音响产品。“SOUL by Ludacris”品牌耳机自2010年起上市销售。

被投诉人于2012年4月16日注册了争议域名<soulbyludacrisheadphones.com>。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是对其“SOUL”商标、“SOUL by Ludacris”标志的混淆性模仿。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soulbyludacrisheadphones.com>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投诉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已经在中国等数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关于“SOUL”商标的注册,就该商标享有权利。“SOUL by Ludacris”是投诉人集团企业设计和销售的品牌耳机产品的标志。为了避免公众对同类产品产生混淆,投诉人及其集团企业有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权,以阻止他人对“SOUL by Ludacris”标志的模仿和假冒。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soulbyludacrisheadphones.com>,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com”之外,由 “soulbyludacrisheadphones”构成。争议域名不仅包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SOUL”,而且与投诉人用于耳机的标志“SOUL by Ludacris”相比,仅省略了空格,并添加了“headphones”一词。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及其集团企业用于耳机的商业标志“SOUL by Ludacris”之后增加代表“耳机”的单词“headphones”,足以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SOUL”及商业标志“SOUL by Ludacris”相混淆。

总之,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soulbyludacrisheadphones.com>与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权及普通法意义商标权的标志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身上。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未能完成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专家组也无法基于现有证据认定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专家组发现,经中心确认,争议域名被用于一个出售疑似假冒“SOUL by Ludacris”耳机的网站“www.soulbyludacrisheadphones.com”。在该网站上,不仅多次出现“SOUL by Ludacris”的标志,而且自称“Cheap Soul Headphones”,即“廉价SOUL耳机产品”。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商业标志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销售疑似假冒投诉人的耳机产品,足以误导公众,造成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混淆,根据《政策》第4条(b)项之(iv)的规定,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命令将域名<soulbyludacrisheadphones.com>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