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Design Sportswears,其位于法国巴黎市。投诉人自行代理。
本案被投诉人分别是Shan Hu/Hu Shan,其位于中国北京市;以及stephanie petit/petit stephani,其位于中国北京市和法属南部领地。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acgerarddarel.com>, <sacgerarddarel.net>, <sacgerarddarel.org>, <sacdarel.org> 和<sacgerarddarelsoldes.com>(“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2年12月28日收到投诉书。2012年12月28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3年1月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3年1月4日,中心以中文和法文向当事双方发送电子邮件,邀请当事双方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投诉人于同日发送电子邮件告知中心,投诉人决定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但是请求延期提交该投诉书翻译本。中心于同日通知当事双方,其允许投诉人延期提交投诉书中文翻译本。中心于2013年1月17日收到投诉书中文翻译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中文翻译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 “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3年1月1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3年1月18日开始。在该通知书中,中心指出,中心注意到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要求将被投诉人合并审理并提供了相应的理由。鉴于此,中心认为合并审理的要求初步成立,可以交由行政专家组考虑。但是,将被指定的行政专家组对被投诉人的认定和合并审理请求等享有最终的独立裁量权。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2月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3年2月8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3年2月13日,中心指定Kimberley Chen Nobl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Design Sportswears,其位于法国巴黎市,从事国际纺织品业务。该公司是Dahlia Acquisition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投诉人的Gerard Darel公司成立于1971年。投诉人于1999年11月17日注册文字商标GERARD DAREL,其在34个国家有效,包括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从持有GERARD DAREL商标之时起,投诉人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开展女性高端成衣的销售业务,以及鞋类和皮革制品业务。
被投诉人分别是Shan Hu/Hu Shan,其位于中国北京市;以及stephanie petit/petit stephani,其位于中国北京市和法属南部领地。
本案争议域名<sacgerarddarel.com>于2012年8月5日被注册,<sacgerarddarel.net>于2012年9月22日被注册,<sacgerarddarel.org>于2012年9月22日被注册,<sacdarel.org>于2012年10月29日被注册和 <sacgerarddarelsoldes.com>于2012年10月31日被注册。
投诉人声称,其公司从事国际纺织品业务并享有盛誉,投诉人拥有超过5个品牌,其中包括GERARD DAREL品牌。从持有GERARD DAREL商标之时起,投诉人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开展女性高端成衣的销售业务,以及鞋类和皮革制品业务。投诉人自1997年11月17日起,取得了域名<gerarddarel.com>的相关权利。
投诉人声称,得益于其40年来享誉世界的声誉和相关品牌所代表的法式高雅风格,投诉人已成为女性高端时尚领域的领导者。投诉人使用GERARD DAREL商标,开展成衣和皮革制品业务,其品牌享誉世界。
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sacgerarddarel.com>, <sacgerarddarel.net>, <sacgerarddarel.org>, <sacdarel.org>和<sacgerarddarelsoldes.com>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品商标完全相同,会导致与该商标的混淆。投诉人声称, 被投诉人在<sacgerarddarel.com>,<sacdarel.org>和<sacgerarddarel.org>所指向的网站上销售带有GERARD DAREL商标的产品。投诉人声称,这些争议域名均指向手提包销售网站,其手提包均带有投诉人的商标,但均未获投诉人批准。
投诉人声称,对于投诉人的众多重要客户,当他们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查询投诉人皮革产品的价格时,他们将会误认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是获得投诉人认可的网站或加盟网站,进而可能要求投诉人的实体店铺提供与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相同的折扣,而这将导致投诉人遭受巨大损失。
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GERARD DAREL混淆性相似。因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仅由GERARD DAREL商标和通用词汇“sac”(中文译为“手提包”)组成,并且“sac”明显反映出了投诉人最知名的产品,即GERARD DAREL手提包。
投诉人声称,对于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亦不享受任何合法权益。投诉人声称,为了扩大品牌影响力,投诉人已建立了一个GERARD DAREL 品牌的销售网络,它由法国和国外的270家销售门店组成。投诉人已进入40个国家,拥有90家分店,在大型商场设有140个专柜和1200家精品店。投诉人还注册了大量包含GERARD DAREL的商标,而被投诉人在没有投诉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投诉人GERARD DAREL商标注册了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完全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声称,其GERARD DAREL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而这种声誉,正是得益于其销售网络,尤其得益于其高质量的产品。投诉人声称,在任何搜索引擎中输入词组“Gerard Darel”,查询的结果都是关于投诉人的商标,或是其销售网络中的其他合作伙伴的商标。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GERARD DAREL商标。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从事非法业务。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使用投诉人官方网站上的图片,并以低于GEARARD DAREL集团实际价格的方式出售带有投诉人GERARD DAREL商标的商品,通过在商品来源、批准等方面制造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误导消费者,从而牟利商业利益。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投诉书是以法文提交的。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本案中,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收到中心邀请当事双方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的电子邮件后,投诉人选择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所以,专家组裁定行政程序的语言是中文。
根据规则第3(c)的规定,一项投诉可涉及多个域名,但条件是这些域名为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规则第10(e)段规定,专家组应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对多个域名争议合并审理的请求作出决定。
本案中,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合并审理的请求, 要求专家组认定不同的被投诉人可作为一个合并审理的行政程序的对象。专家组注意到,虽然被投诉人的地址似乎是假的,而且不完全相同。但是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这两个所谓的不同被投诉人所使用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邮政编码完全相同。此外,所有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和使用的域名服务器相同。争议域名<sacdarel.org>,<sacgerarddarel.com> 和<sacgerarddarel.org>所指向的三个网站使用的网站主机完全相同。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 投诉人已提供了证据证明,本案中两个似乎不同的被投诉人其实是处于同一实体的控制。所以,根据规则第10(e)段的规定,专家组接受投诉人要求合并审理的请求,并且认定合并审理不同的被投诉人可以在保证公正公平的情形下,提高行政程序的效率,符合政策和规则以及先前的UDRP的裁决。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34个国家注册了GERARD DAREL商标。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权利。投诉人自持有GERARD DAREL商标之时起,就开始使用该商标。投诉人对GERARD DAREL商标在中国的使用及注册(1999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2012年)。
争议域名<sacgerarddarel.com>,<sacgerarddarel.net>,<sacgerarddarel.org>和<sacgerarddarelsoldes.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GERARD DAREL商标。争议域名<sacdarel.org>,包含了投诉人GERARD DAREL商标的一部分“Darel”,且与争议域名<sacgerarddarel.com>相似。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完全包含商标用词,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不论争议域名中是否含有其它词汇,争议域名都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Wal-Mart Stores, Inc. 诉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 WIPO 案件编号D2000-0662和Oakley, Inc. 诉 Zhang Bao, WIPO 案件编号D2010-2289。
此外,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GERARD DAREL商标前加上了“sac”。“sac”是法语词,其中文意思是手提包。投诉人使用GERARD DAREL商标的产品中包括手提包。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GERARD DAREL商标前增加“sac”,不仅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区别开来,反而更增加了两者之间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GERARD DAREL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款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投诉人享有GERARD DAREL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注册地包括中国。投诉人对该商标在中国的注册(1999年)与使用,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2012年)及使用。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是投诉人的相关或附属单位,或被投诉人对于 “Gerard Darel” 一词有任何其他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也表明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GERARD DAREL商标或使用该商标注册域名。因此,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中心文件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和“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 WIPO案件编号D2009-1745。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被用于善意提供包含投诉人GERARD DAREL商标的产品。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款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出售带有GERARD DAREL商标的伪造品,而该商标属于投诉人所有,与被投诉人无任何关联。证据还显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开展一项违禁的销售业务,从而以低于投诉人产品实际价格的方式,销售带有GERARD DAREL商标的各种皮革制品。证据还显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采用了某些投诉人官方网站上特有的颜色代码,尤其是手提包说明的白色背景(投诉书附件21和22)。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还采用了某些仅用于投诉人官方网站的独家促销图片,尤其是24 Heures Dublin 和24 Heures Zippe Saint-Germain 手提包,以及Midday Midnight收藏系列(投诉书附件21和22)。证据还显示,被投诉人的商品广告,很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投诉人利用投诉人的商业信誉,将投诉人商标用于其商业竞争,以牟取商业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b)款(iv)项,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等同于恶意注册及使用: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或担保方面的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它在线地址,从而牟取商业利益。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基于善意选择注册包含投诉人GERARD DAREL商标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继续以上述方式使用争议域名,将使互联网用户误以为该网站是由投诉人提供赞助、认可或保证的网站,从而可能造成混淆,减少投诉人网站“www.gerarddarel.com”的实际访问量。
专家组认定,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之恶意注册和使用。被投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进行反驳。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款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sacgerarddarel.com>, <sacgerarddarel.net>,<sacgerarddarel.org>,<sacdarel.org>和<sacgerarddarelsoldes.com>转让给投诉人。
Kimberley Chen Nobl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