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美国礼来制药公司,其位于美国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美国的斐格毕迪律师事务所(Faegre Baker Daniels LLP)。
本案被投诉人是yu wen jun,其位于中国上海市。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ialisofficial.net> (“争议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 (“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3年3月5日收到投诉书。2013年3月6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3年3月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3年3月1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3年3月1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4月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3年4月4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3年4月17日,中心指定Douglas Clark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在美国、中国及许多其他国家注册并使用了CIALIS商标和其他相关商标。
争议域名<cialisofficial.net>注册于2011年2月27日。
投诉人主张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IALIS商标混淆性相似。
在投诉人的CIALIS商标后添加词语“official”并不能使投诉人的CIALIS商标失去独特性,且不能防止争议域名与投诉人CIALIS商标的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从未给予被投诉人任何许可、授权、同意或执照来使用其CIALIS商标。与争议域名关联的网站为一家在线药店,宣传和销售假冒或非法形式的投诉人的CIALIS品牌药物产品,以及诸如Viagra等与投诉人有竞争关系的产品。该使用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 Lilly ICOS LLC 诉 Alexey Stoun, WIPO 案件编号 D2006-1170。)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于CIALIS商标在美国享有商标权,该商标使用日期可追溯至1999年6月17日。对CIALIS品牌产品的媒体报道最早见于2001年。自2005年起,投诉人一直使用CIALIS商标营销其药物产品。由此可以合理推断被投诉人在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时极有可能知悉投诉人的CIALIS商标。根据政策第4(b)(iv)条,如果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网站或网址或者你方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的转让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专家组支持的条件是投诉人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对CIALIS注册商标享有权利。
争议域名分别由“cialis”和“official”两部分组成。“official”的主要含义为“官方”,属于通用词汇,所以争议域名的显著性部分为“cialis”,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CIALIS商标相同。
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一个要素。
投诉人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注册并使用包含其商标的域名。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显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除了销售投诉人的产品外,还设有投诉人竞争对手的链接,如伟哥和美国Maxman等。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并不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争议域名未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2.3段)。投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 Croatia Airlines d.d.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
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二个要素。(参见 Croatia Airlines d.d.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投诉人对于CIALIS商标享有商标权,该商标在美国的使用日期可追溯至1999年6月17日。投诉人声称,自2005年起,投诉人一直使用CIALIS商标在中国广泛营销其药物产品。专家组通过自行查询,注意到投诉人自2001年起,在中国对于CIALIS商标(商标号为1572443)享有商标权。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明知或应知投诉人在先商标权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了的争议域名,该注册行为存在恶意。此外,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的商品类别与投诉人的商品相同或相似,且该网站销售大量使用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投诉人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销售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此外,该网站上还设有投诉人竞争对手的链接。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CIALIS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并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使用CIALIS商标销售投诉人及其竞争者产品,该行为除了会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外,还会对投诉人商标声誉造成损害,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cialisofficial.net>转让给投诉人。
Douglas Clark
独任专家
日期: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