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丹佛斯商用压缩机有限公司,其位于法国特渥区的瑞赫 (Reyrieux)。 投诉人自行代理。
本案被投诉人是张庆杰 (zhangqingjie),其位于中国北京市。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aneurop.org> (以下称“争议域名”)。 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angzhou AiMing Network Co., LTD (以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3年4月3日收到投诉书。2013年4月3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3年4月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3年4月1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3年4月10日开始。 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4月30日。 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 中心于2013年5月1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3年5月10日,中心指定Douglas Clark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 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一家位于法国的公司。 投诉人在许多国家对MANEUROP拥有注册商标权。投诉人早于1987年在加拿大注册了MANEUROP商标。 至今,该商标已在47个国家内注册成功,包括中国。
被投诉人是一个中国公民。
争议域名<maneurop.org>注册于2012年11月22日。
投诉人是丹佛斯集团的组成部分。丹佛斯集团成立于1933年,是一家在研究、发展、生产机电子产品领域全球驰名的跨国公司。 投诉人的产品和服务遍布全球,投诉人在超过18个国家和地区拥有58个工厂及47个销售公司和经销商。 2011年,投诉人的净销售额达到45亿欧元。
目前,丹佛斯集团在中国16个城市中拥有自己的销售办事处,在中国拥有大约4000名员工,2011年在中国的净销售额达到59亿元人民币。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MANEUROP相同。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商标MANEUROP及以其注册任何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商标权。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姓名权。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
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权。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通过制造与投诉人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有意引诱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制造被投诉人网站上所出售的商品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赞助、附属或保证方面的混淆,从而牟取商业利益。
被投诉人提出人民币10万元的转让费作为其设立和维护网站的资金补偿。 投诉人认为这一要求构成恶意。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MANEUROP商标享有商标权利。特别是投诉人的国际注册商标第G613530号 MANEUROP,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商标专用权始于1993年8月13日。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是“maneurop”,与投诉人的MANEUROP商标完全相同。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政策第4(c)条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政策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告知被投诉人该争议之前,被投诉人已将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被投诉人还未取得任何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者是正当的,而且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牟取商业利益之意图。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MANEUROP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在中国注册和使用MANEUROP商标的时间分别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Do The Hustle, LLC 诉 Tropic Web, WIPO 案件编号D2000-0624; 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
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由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根据政策第4(b)(i)条,被投诉人提出人民币10万元的转让费作为其设立和维护网站的资金补偿的行为可以被认定是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人民币10万元肯定是超过了被投诉人支付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之费用的成本。
根据政策第4(b)(iv)条,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被认为是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引诱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它在线地址,制造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赞助、附属或保证方面的混淆,从而牟取商业利益。
本案中,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人并不是其授权经销商,并且被投诉人未被授予任何权利注册及使用包括投诉人MANEUROP商标的域名,即争议域名。 投诉人也没有授权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被投诉人的以上行为表明其充分知晓及了解投诉人的商标及其产品,却仍然注册包括“maneurop”的争议域名,显然是意图利用投诉人及其品牌的良好声誉,使人误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或其产品存在某种关联,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出于恶意。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aneurop.org>转让给投诉人。
Douglas Clark
独任专家
日期: 20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