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有限公司点亮购物俱乐部 诉 sdf sdf, sd fsdfs dfsdf
案件编号:D2014-050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有限公司点亮购物俱乐部,其位于日本东京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日本的Tokyo Hirakawa Law Office。
本案被投诉人是sdf sdf, sd fsdfs dfsdf,其位于中国香港。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hopjacketrequiredjp.com>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下称 “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3月31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3月31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14年4月4日用中文和日文向当事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邮件。中心于2014年4月7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将日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4月1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4月1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4月3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4年5月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4年5月8日,中心指定Douglas Clark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 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于 2013年2月1日设立了“Jacket Required/ジャケット リク ワイヤード 表参道店”。在此之前, 投诉人于 2012年4 月13日在日本申请注册了由 JACKET REQUIRED加上ジャケット リク ワイヤード所构成的商标(即由投诉人的英文店名“Jacket Required”及其用片假名附加日语读音所构成的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于第35类,商标注册号为5524334。该商标的JACKET REQUIRED部分由粗体显示,在JACKET REQUIRED之上为其片假名日语读音ジャケット リク ワイヤード。
投诉人于 2012 年 4 月 3 日注册域名<jacketrequired.jp>,并在对应的网站“www. jacketrequired.jp”上开设了与上述店铺所经营的商品相关的购物网站,命名为“JacketRequired Webstore”。
争议域名于2013年11月2日被注册。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上所销售的商品与投诉人经营的商品相同或相似,且该网站左上角突出显示投诉人的JACKET REQUIRED商标,并且被投诉人的网站大量使用投诉人网站上的商品图片,网站设计风格与投诉人的网站亦及其相似。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除去通用顶级域名“.com”后,争议域名可以较容易地分解为 “shop”、“jacket”、“required”和 “jp”。虽然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商标JACKET REQUIRED前附加表示店铺的“shop”并在其后附加表示日本的 “jp”,但不能避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因为争议域只是在投诉人识别度很高的JACKET REQUIRED商标前后附加通用词“shop”和“jp”。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使用了虚假的地址及姓名。被投诉人也未实际使用争议域名经营购物网站,因为该网站上没有可以输入信用卡卡号的网页,亦没有被投诉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消费者无法在该网站上购买任何商品。所以被投诉人不可能因为该网站而广为人知。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面有投诉人的JACKET REQUIRED商标,并有“JACKET REQUIRED WEBSTORE”的标题。该网站上大量使用投诉人网店上所销售的商品图片,这样很容易让互联网用户误解上述店铺是由投诉人所经营。
如果要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购买商品,就要首先登录。而点击登录键就后,互联网用户会被要求输入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密码等信息。但是互联网用户登录后会发现没有输入信用卡用以结帐的网页,也没有显示被投诉人银行账户信息的网页。因此互联网用户购买商品后实际上无法支付货款,所以互联网用户不可能在该网站上购买任何商品。由此可以推测被投诉人是为了搜集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而使用该争议域名建立假装经营网上购物业务的网站。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为了搜集不特定人的个人信息而注册包括投诉人注册商标的争议域名并使用该争议域名来让人误解该网站是由投诉人开设的网站,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语言
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在当事双方无协议或在注册协议中无特别规定时,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
规则第11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延误(Whirlpool Corporation, Whirlpool Properties, Inc. 诉 Hui’erpu (HK) electrical appliance co.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8-0293;Solvay S.A. 诉 Hyun-Jun Shin, WIPO案件编号D2006-0593)。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日文,原因如下:
(1)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主要为日文,其目标为日本的消费者。因此,被投诉人应该懂日文。
(2) 争议域名侵犯投诉人在日本注册的商标。
(3)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日文。
本案中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证据及理由,并且考虑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主要为日文,专家组作出以下决定:
(i) 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交的日文和中文投诉书及日文的投诉书附件;
(ii) 考虑到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专家组决定本裁决以中文作出。
B.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供了商标注册证,证明投诉人于2012年9月28日在日本获准注册JACKET REQUIRED商标。因此投诉人对JACKET REQUIRED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投诉人持有的争议域名为<shopjacketrequiredjp.com>,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com” 之外,由“shopjacketrequiredjp”构成,明显可以分为“shop”、“jacketrequired”和“jp”三部分。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JACKET REQUIRED相比,争议域名“shopjacketrequiredjp”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JACKET REQUIRED商标并在该商标的前后分别添加了“shop”和 “jp”。“Shop”的意思为“店铺”,“jp”可以代表“日本”,两者都不具有显著性。 因此专家组认为在“jacketrequired”之前加上“shop”及之后加上“jp” 并不能减弱争议域名与投诉人JACKET REQUIRED商标的混淆性相似。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shopjacketrequiredjp.com>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JACKET REQUIRED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2.1段)。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未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鉴于专家组在第6.D.部分的分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专家组基于现有证据亦未发现任何符合规则第4条(c)项所列的其他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也无法基于现有证据认定有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D.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上销售的商品类别与投诉人的商品相同或相似。该网站的左上角突出显示投诉人的JACKET REQUIRED商标,亦显示有标题“JACKET REQUIRED WEBSTORE”,且该网站上大量使用投诉人网站上的商品图片。被投诉人不仅没有在该网站的显著位置清楚地表明其与投诉人的关系,还在网站底部标有“Copyright © 2013 JACKET REQUIRED, ジャケットリクワイヤード, All rights reserved.”。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JACKET REQUIRED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注册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并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JACKET REQUIRED商标,并销售与投诉人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使用投诉人的商品图片,该行为符合政策4 (b)(iv)条的规定。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设立该网站的目的似乎是搜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专家组认为该行为除了会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外,亦是对投诉人商标声誉的损害。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基于上述事实,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shopjacketrequiredjp.com> 转移给投诉人。
Douglas Clark
独任专家
日期:201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