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中国的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si li,其位于中国厦门市。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youku.asia>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Shanghai Meicheng Technology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5月14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5月14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5月2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5月2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5月2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6月1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4年6月1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4年6月24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于2005年创立于中国,其"YOUKU优酷"视频网站(优酷网"www.youku.com")于2006年正式上线,是全球仅次于Youtube的视频网站。2010年12月8日,优酷网正式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Youku Inc),成为中国第一家在海外规模上市的视频网站,也是全球首家独立上市的视频网站。
在被投诉人于2014年1月22日注册争议域名<youku.asia>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YOUKU及优酷商标并在美国注册YOUKU商标。
投诉人在中国就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信息(消遣)"等服务上注册的优酷、YOUKU及相关商标包括:第9590146号YOUKU商标(注册于2012年7月14日)、第5236725号优酷商标(注册于2009年7月14日)、第5939386号YOUKU优酷图形商标(注册于2010年4月14日)、第6504315号YOUKU优酷.com商标(注册于2010年8月21日)等。投诉人还就 YOUKU、优酷及关联商标于除第41类以外的第28、35、38、34 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
投诉人在美国注册的YOUKU商标,指定第41、42、38、35类等多个类别,注册号为85403337。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厦门市的个人。争议域名于2014年1月22日被注册。在专家组做出本裁决之时,争议域名仍然指向名为"友酷电影"的网站。
投诉人的主张如下:
投诉人首先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声称其所有的YOUKU及优酷商标在中国乃至全球享有较高知名度。投诉人就YOUKU及优酷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美国对YOUKU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域名<youku.asia>中的可识别主体部分"youku"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号"Youku"、享有商标权的YOUKU商标及YOUKU优酷图形商标中的"YOUKU"英文字母完全相同。因此,争议域名<youku.asia>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号、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注册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商标或商号。投诉人也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另外,投诉人主张其对YOUKU和优酷等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YOUKU和优酷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时间(2014年1月22日),而且上述商标在视频播放及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对YOUKU和优酷知名商标的法律权益。由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投诉人最后主张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表示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视频网站优酷网的情况下,仍使用含有投诉人商标YOUKU的争议域名,建立所谓的"友酷电影"视频网站。而且,被投诉人在网页下方标有"优酷-电影下载网"和"广告服务联系唯一客服QQ:924434098"字样,其企图依托投诉人优酷网及其注册商标YOUKU和优酷在视频播放领域的知名度,注册争议域名建立模仿投诉人官网的视频网站,故意吸引并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其网站和投诉人存有某种商业或从属关系并访问此网站,从而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同时破坏投诉人正常的经营业务,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要求专家组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申请转移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1) 投诉人就其所主张的商标是否享有权利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就YOUKU及优酷等多个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在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娱乐信息(消遣)"等服务上,投诉人注册有第9590146号YOUKU商标(注册于2012年7月14日)、第5236725号优酷商标(注册于2009年7月14日)、第5939386号YOUKU优酷图形商标(注册于2010年4月14日)、第6504315号YOUKU优酷.COM商标(注册于2010年8月21日)等。投诉人还在第41类以外其他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注册有YOUKU及优酷等商标。此外,投诉人还在美国注册了YOUKU商标,指定第41、42、38、35类等多个类别,注册号为85403337。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YOUKU及优酷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2) 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由"youku"及顶级域名后缀"asia"构成。其中,"asia"为顶级域名后缀之一,为构成域名所必须,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进行有效区分(CBS Broadcasting Inc. v. Worldwide Webs, Inc. ,WIPO案件编号D2000-0834)。"Youku"因此成为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该主要识别部分与投诉人的YOUKU商标完全相同。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youku.asia>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c)项规定: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政策第4(a)(ii)条对该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专家组发现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就YOUKU享有商标权或其他权益,亦或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为公众所知。投诉人亦声称其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也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包括其商标的域名。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YOUKU 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时间(2014年1月22日)。专家组因此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投诉人主张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Carolina Herrera, Ltd.诉Alberto Rincon Garcia, WIPO案件编号D2002-0806;International Hospitality Management – IHM S.p.A.诉Enrico Callegari Ecostudio,WIPO案件编号D2002-0683)。但是被投诉人在其应当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并没有提出任何答辩及证据。
鉴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b)项规定,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特别是以下情况但不仅限于),则可将其作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 ;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争议域名网页截图公证件,确认争议域名网站提供视频点播服务,业务类型与获利模式与投诉人类似。该争议域名网站的网页下方标有"优酷-电影下载网"和"广告服务联系唯一客服QQ:924434098"字样。鉴于优酷网在视频点播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Verge Internet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 诉 Zhou Xianhua,WIPO案件编号DSO2013-0001),被投诉人在其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将投诉人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YOUKU商标注册为争议域名,且该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提供与投诉人相似的服务,并在该网站显示投诉人商号及注册商标优酷,具有使互联网用户误以为其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上所宣传的服务来源于投诉人或与投诉人有关,引诱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分流投诉人网站流量,从而获取商业利益的故意,并造成了所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方面的混淆,误导公众,影响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足以证明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youku.asia>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