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诉 hello boy

案件编号:D2014-151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中国的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hello boy,其位于中国。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youkuchajian.com>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oDaddy.com, LL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9月4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9月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9月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14年9月8日向当事双方用英文及中文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4年9月9日,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提交其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于2014年9月1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表示其同意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 “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9月1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9月1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10月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4年10月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4年10月14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虽然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是英文,但是本案当事双方均已同意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是中文。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创立于2005年,其拥有“YOUKU优酷”视频网站(即优酷网 “www.youku.com”)。优酷网于2006年正式上线,于2010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1年,投诉人成为全球第二大的在线视频网站并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视频网站。

投诉人的第9590148号中国商标 YOUKU于2012年7月14日注册。投诉人的第9590146号中国商标YOUKU于2012年7月14日注册。投诉人除拥有名称为YOUKU的数个商标外,另拥有第6504317号中国商标优酷等商标。

根据WhoIs数据库显示,被投诉人是Hello Boy,位于中国。本案争议域名<youkuchajian.com>于2013年2月4日注册。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将争议域名<youkuchajian.com >转移至投诉人,理由如下:

A.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就YOUKU商标及优酷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争议域名<youkuchajian.com>中,“youku”为争议域名主体部分,“chajian”为“插件”的拼音,“.com”为通用顶级域名。争议域名中可识别部分“youku”与投诉人所拥有的YOUKU商标完全相同,对于一般因特网用户而言,可能误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某种法律或商业关系。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已构成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号、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A.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注册和使用YOUKU和优酷商标的时间远远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时间。并且投诉人的YOUKU和优酷商标在视频播放及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对YOUKU和优酷商标享有的法律权益。被投诉人故意注册含有投诉人YOUKU商标的争议域名,并在相应网站 “www.youkuchajian.com”上使用投诉人的 YOUKU和优酷注册商标,用以吸引及诱导因特网用户,试图依靠投诉人的上述商标的较高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基于上述理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A.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及其YOUKU 商标及优酷商标在视频播放及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广告业务是投诉人主要营收之一。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视频网站优酷网的情况下,仍注册和使用含有投诉人的 YOUKU商标的争议域名,建立所谓的“优酷去广告插件”网站,发布屏蔽投诉人视频网站的插件和方法。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的目的,是为了恶意破坏投诉人正常的广告业务,此种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名誉和商誉,并给投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综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以获得专家组支持其请求:

“a.可适用的争议。如果[投诉人]根据规则向可适用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被投诉人]必须接受强制性行政程序: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出其享有商标注册权的商标包括:

- YOUKU,中国商标,注册号码:9590148,注册类别:第35类,2012年7月14日注册。

- YOUKU,中国商标,注册号码:9590146,注册类别:第41类,2012年7月14日注册。

- 优酷,中国商标,注册号码:6504317,注册类别:第35类,2010年8月21日注册。

本案争议域名<youkuchajian.com>,完全包含投诉人的YOUKU商标。其余部分为“chajian”及“.com”。 “.com”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

专家组认为,至于“chajian”可以为“插件”的拼音,在中文中只是一普通名词,没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的效果(J. Choo Limited 诉 Weng Huangteng,WIPO 案件编号 D2010-0126;J. Choo Limited 诉 Hui Wang aka Wang HuiWIPO 案件编号 D2010-0534;Time Warner Entertainment Company, L.P.诉 Harper Stephens,WIPO 案件编号 D2000-1254;eBay Inc. 诉 ebayMoving / Izik Apo,WIPO 案件编号 D2006-1307;另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WIPO Overview 2.0”,第1.9段)。所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youku商标仍为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并且在争议域名中使用插件一词,与投诉人所提供之视频网站广告业务有关,反而更使因特网用户混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间的关系(Chanel, Inc.诉Cologne ZoneWIPO案件编号D2000-1809)。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YOUKU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资料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4条(c)项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主张或证据,专家组得以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规定的要求。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WIPO Overview 2.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Belupo d.d. 诉 WACHEM d.o.o.WIPO案件编号D2004-0110;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 诉 hu baolongWIPO案件编号D2012-1154)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提出其是YOUKU及优酷商标的所有权人,并确认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YOUKU及优酷或其他任何商标。投诉人也主张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跟争议域名相应的商标或商号。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应由被投诉人提出主张或证据证明相反情形。

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答辩或证据,以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权利,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更未见被投诉人提出证据证明,其对“youkuchajian.com”字样,享有商标权或相对应的企业、事业的名称,或者虽然其对“youkuchajian.com”字样不享有商标权,但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公众所知。

综上,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或答辩。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2013年,投诉人网站已有1.5亿次的日播放量,为中国最大的视频网站。YOUKU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并无提出在2013年注册争议域名时,其不知道投诉人的YOUKU商标的答辩或证据。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况显示,其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的左上角使用“优酷去广告”字样,其中含有投诉人的优酷商标。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提供屏蔽投诉人视频广告的插件与方法,所以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YOUKU商标。被投诉人刻意注册包含有完整的投诉人的YOUKU商标的争议域名,而 “chajian”字样无法排除因特网用户对争议域名与YOUKU商标混淆的印象,反而因为 “chajian”在中文中可以代表“插件”,会使因特网用户更为混淆此网站与投诉人存在关联性。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本案争议域名。

至于恶意使用,依投诉人提供的附件14的网页截图可知被投诉人曾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提供“优酷去广告”的插件下载及“不用装插件的去优酷广告方式”,并于该网站左上角使用优酷商标,误导因特网用户误以为争议域名网站是与投诉人具有从属、认可、授权、经销或其他业务关系的机构,吸引因特网用户至争议域名网站并进而使用该网站。此外,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底部设有“特卖入口”,供因特网用户访问网上商城。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条(b)项第(iv)目的规定,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另外,投诉人称广告业务是其主要营业收入之一。而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提供屏蔽投诉人视频广告的插件和方法,使因特网用户能通过下载插件或使用其方法而忽略投诉人的广告,因而破坏投诉人的广告业务的收入来源。专家组认定,这亦是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之一。

综上,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youkuchajian.com>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