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诉 zizi lun
案件编号:D2014-168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上海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中国的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zizi lun,其位于中国北京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xiaotudou.net>(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oDaddy.com, LL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9月29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9月2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9月3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14年10月3日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提交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心提交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10月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10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10月2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4年10月3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4年11月4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运营的“土豆网”(“www.tudou.com”)于2005年4月15日正式上线,并一直通过该网站开展视频服务业务。根据投诉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投诉人自2010年起在中国注册了TUDOU、TUDOU及图、土豆网等商标。
根据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xiaotudou.net>注册于2014年5月。 被投诉人为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其是TUDOU注册商标在中国的权利人。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非常近似,足以造成混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xiaotudou.net>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在考虑行程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投诉人在本案中请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并提出了理由。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任何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www.xiaotudou.net”的内容完全为中文,这说明被投诉人拥有理解和运用中文的能力。专家组还考虑到,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的投诉书及证据材料,并请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专家组认为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既可以提高审理本案的效率又不会对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因此,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专家组决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
专家组认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决定完全符合规则第10条关于专家组职权的规定,是处理本案的适当方式,保障双方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对待,并避免案件程序的拖延。
B.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投诉人于2010年起在中国获得了TUDOU、TUDOU及图、土豆网等商标的注册。因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投诉人对TUDOU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投诉人持有的争议域名为<xiaotudou.net>,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net”之外,由 “xiaotudou”构成。其中,“tudou”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UDOU完全相同,并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之前增加了“xiao”的前缀。由于被投诉人显示了充分理解与运用中文的能力,专家组认为,上述争议域名中的“xiao”可以按照中文含义解释,即“小型的”、“较小的”之意。专家组认为,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之前添加表示“小型的”、“较小的”之意的通用词语“xiao”,不能实质性地区别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UDOU。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xiaotudou.net>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UDOU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2.1段)。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未能完成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专家组基于现有证据未发现任何符合政策第4条(c)项所列地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也无法基于现有证据认定有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D.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专家组发现,投诉人提交的公证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www.xiaotudou.net”上反复标注“小土豆,土豆网电视剧,好看”,并在网站首页使用“小土豆”、“www.xiaotudou.net”等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多次使用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UDOU及土豆网近似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标识,并从事与投诉人的网站视频服务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这说明被投诉人了解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经营活动,并故意注册和使用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xiaotudou.net>,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www.xiaotudou.net”,令访问该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对于争议域名网站及其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在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产生混淆和误解。此外,专家组亦注意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底部设有第三方的友情链接。
根据政策第4条(b)项之(iv)的规定,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故意试图通过在其网站或网址或者其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构成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政策第4条(b)项之(iv)所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xiaotudou.net>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