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 shu zhoufeng, BOOZER

案件编号: D2014-195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美国的Arnold & Porter。

本案被投诉人是shu zhoufeng, BOOZER,其位于中国浙江省宁波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arlboro-online.net> (下称"争议域名")。 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11月4日收到投诉书。 2014年11月5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 2014年11月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 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14年11月10日向当事双方用中文和英文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 投诉人于2014年11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提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中心确认,中、英文版本的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 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12月7日。 中心于2014年11月20日收到被投诉人用英文发来的电子邮件,提出愿意将争议域名以1000美元的价格卖给投诉人。 除此之外,被投诉人没有提交正式的答辩书。 中心于2014年12月8日通知当事双方将进行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14年12月17日,中心指定Douglas Clark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 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 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世界知名的生产和销售香烟的美国公司。 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早于1908年在美国获得了商标注册。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被投诉人于2014年5月4日注册了争议域名<marlboro-online.net>。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其是MARLBOR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arlboro-online.net>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正式提交答辩书。 其于2014年11月20日发送给中心的电子邮件说:

"Refer to MARLBORO-ONLINE.NET; pls help to tell the complainant, I could offer 1,000USD.

So that he could save the fee."

专家组的中文翻译如下:

"关于MARLBORO-ONLINE.NET; 请帮忙告诉投诉人,我可以许诺1,000美金。

这样他可以节省费用。"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投诉人于1908年已经在美国获得了MARLBORO的商标注册。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marlboro-online.net>,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net"之外,由"marlboro"、"-"和"online"构成。 其中的"marlboro"与投诉人的MARLBORO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作为连字符没有特别含义及"online"的意思为"在线"是通用词语。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marlboro-online.net>与投诉人的商标MARLBORO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身上(见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正式的答辩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任何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 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争议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 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 或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在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分析如下。

鉴于投诉人及其MARLBORO商标的知名度,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被投诉人亦未提出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的情况下,不具有合理理由而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没有投入实际使用,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passive holding),也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曾将或准备将争议域名进行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先前的UDRP案例中,UDRP专家组已认定恶意使用域名不限于积极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被投诉人的消极持有域名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恶意使用域名。 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一案中,专家组认为该案被投诉人消极持有域名的行为构成恶意使用域名。 在本案中,专家组综合考虑了以下具体情况: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进行了或准备进行善意使用;本行政程序开始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投诉也未提交有说服力的抗辩。 基于上述情况,专家组认为,本案中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此外,专家组也认为根据政策第4(b)(i)条,被投诉人许诺以1000美金转移争议域名给投诉人的行为亦具有恶意。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arlboro-online.net>转移给投诉人。

Douglas Clark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