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Societe Cooperative Groupement d’Achats des Centres LeClerc, SC Galec, Société Anonyme Coopérative à Capital Variable 诉 ZhongJinwen

案件编号:D2015-006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ociete Cooperative Groupement d’Achats des Centres LeClerc, SC Galec, Société Anonyme Coopérative à Capital Variable,其位于法国的塞纳河畔伊夫里。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法国的Inlex IP Expertise。

本案被投诉人是ZhongJinwen ,其位于中国福建省厦门市。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中国的诺顿罗氏富布莱特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tissaia.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1月15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1月1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1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1月20日, 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同日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5年1月23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1月2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2月15日。被投诉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5年2月23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Societe Cooperative Groupement d’Achats des Centres LeClerc, SC Galec, Société Anonyme Coopérative à Capital Variable,其位于法国的塞纳河畔伊夫里,是一超大型自助商场及超级市场连锁公司。其麾下的 E.LECLERC连锁店在法国及欧洲多个国家都很知名。

投诉人在法国及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TISSAIA商标及与TISSAIA商标相关联的其他商标,早在1989年就进行了商标注册。投诉书附件所附的TISSAIA商标注册证显示投诉人注册该些TISSAIA商标的时间多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如国际商标第554308号TISSAIA商标注册于1990年),且该些商标迄今有效。(见投诉书附件3)。

根据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的信息,被投诉人是ZhongJinwen ,其位于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本案争议域名<tissaia.com>注册于2008年7月25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是一法国超大型自助商场及超级市场连锁公司。

投诉人在法国及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TISSAIA商标,早在1989年就进行了商标注册。

比如,国际商标第554308号TISSAIA商标注册于1990年,国际商标第794641号TISSAIA图形商标注册于2003年,法国商标第1563912号注册于1989年。投诉人在其服装与配饰产品上广泛使用TISSAIA商标。

投诉人注意到,争议域名<tissaia.com> 注册于2008年7月25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ISSAIA商标相同。

通用顶级域名“.com”不能避免混淆性相似的风险。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的名称中不含“tissaia”。 被投诉人不是以“tissaia”的名称为公众知晓。

被投诉人没有在其任何商业名称中使用“tissaia”一名。

被投诉人对“tissaia”一名不享有任何权利,包括商标权。

投诉人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tissaia”一名。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商业关系。

争议域名故去从未链接与任何在使用的网站,只是一个域名占用网页而已。

在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投诉人发出要求其提供关于意图使用争议域名及其保有该域名的原因的电子邮件几天后,<tissaia.com> 网站内容突然激活。

<tissaia.com>网站在六年的时间里一直处于为激活使用状态。此次突然激活,不可能是巧合。投诉人认为该行为只是为了规避对其对争议域名不使用及无意使用的指控。

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1)争议域名为恶意注册

投诉人在法国及欧盟多国享有盛誉。

在法国开有642家LECLERC超大型自助商场/超级市场。在欧洲开有121家LECLERC超大型自助商场/超级市场。

投诉人是法国分销商的领军企业,市场商品占有率为18%。2013年,投诉人的营业额为4560亿欧元。投诉人在法国有101000雇员。(见投诉书附件5)

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的活动及投诉人TISSAIA商标的存在与使用。

争议域名的保留不可能是个巧合。争议域名完整包含“tissaia”一词。这是一个被发明的词汇,对讲法语、英语、中文的人来说都没有任何含义。

被投诉人也注册了域名<siplec.cn>,与投诉人负责进口业务的一个部门 SIPLEC (Société d’Importation Pétrolière Leclerc)相匹配的(投诉书附件6)。且该域名与争议域名<tissaia.com>系同日注册(2008年7月25日)。该域名也是指向一闲置网站。

SIPLEC明显从事销售TISSAIA商标的产品。SIPLEC网站上有展示TISSAIA商标。

被上诉人持有185个域名,皆指向闲置网站或网页(投诉书附件11)。

被投诉人的行为是明显的抢注域名行为,属于恶意注册。

(2)争议域名为恶意使用

不存在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或合理使用。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投诉人发电子邮件,要求其提供关于意图使用争议域名及其保有该域名的原因 (投诉书附件15)。被投诉人没有回复。但在电子邮件发出几天后,<tissaia.com>网站内容突然激活。

被投诉人意图以含logo提思会计网TissAIA">图标虚构的内容将其对争议域名的保留合法化。以字母AIA代表“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s” ,并使其明显与前缀TISS分离开。

被投诉人并没有真正通过争议域名网站提供任何真正的商品与服务。因此,此种使用不能构成合法非商业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

没有就选择“tissaia”作为国际会计协会名称做出任何合理解释。网站内容缺乏细节。网站系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投诉人发电子邮件几天后突然激活,网站内容仅是做样子。

被上诉人持有185个域名,皆指向闲置网站或网页(投诉书附件11)。

投诉人尝试多种途径与被投诉人和平解决争议均未成功。

基于以上原因,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B.1争议域名本身与投诉人商标标识本身相似,被投诉人对此认可。

B.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域名停放作为一项现代互联网商业模式,其本身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域名停放的商业模式本身合法合理,在停放业务中如有侵犯他人权益的才属于非法、不合理、不诚信的。

投诉人投诉书附件7 证明2008 年9 月份和10 月份争议域名用于停放业务,但该停放属于被投诉人正常的、诚信的商业活动,未侵犯投诉人商标权益。

投诉人主张商标权利的商标TISSAIA分别注册于法国、比荷卢经济联盟、西班牙、意大利、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投诉人商标主要使用范围为欧洲相关国家,其商标注册语言及商标注册国语言均非中文,其消费者也为这些欧洲国家公民。

通过投诉书附件7可以发现,争议域名停放显示为中文网页,网页中既没有投诉人商标标识也没有投诉人商标注册国语言的商品名称,任何人只要看到该停放的中文网页,既可以非常直接清楚的认识到该网页与投诉人商标没有任何关系。

在接到本域名争议的通知之前,被投诉人正计划使用该域名用于提供诚信服务。

即使投诉人没有联系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网站也即将上线,被投诉人只是为避免投诉人的反复骚扰而提前将规划中的中文网站测试版先发布了而已。

投诉人合法合理使用该争议域名,不存在为商业利润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商标的意图。

在投诉人第一次联系被投诉人之前,被投诉人已经停止了域名停放,之后根据个人商业计划发布了中文会计学习培训网站,不存在为商业利润而误导投诉人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商标的意图,属于合法合理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使用,自始至终从未侵犯或意图侵犯投诉人商标权益,也从未试图通过玷污投诉人商标或误导投诉人消费者而获取不当商业利润,投诉人人通过对争议域名的注册、长期续展、诚信商业停放、合理商业计划等事实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B.3.被投诉人善意注册争议域名并善意使用

被投诉人善意注册争议域名,无任何恶意。

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在争议域名注册时间2008年7月25日之前,投诉人商标在法国、其他欧洲国家的知名情况,尤其是其在中国等以华语为主的国家和地区的信息资料。

<siplec.cn>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其争议解决办法与争议域名<tissaia.com>不同,其对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属于不同的域名争议解决范畴,不能仅仅因为注册时间相同就由此推断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属于恶意。

被投诉人注册大量域名从事域名停放或其他商业使用,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并未侵犯他人任何权益,且迄今为止并有任何域名争议裁决或法院裁决认定投诉人曾经有过恶意注册域名。

在互联网还未普及、不同国家和语言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2008年,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是根本无法获知远在欧洲的投诉人注册商标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时,只能尽其可能的避免侵犯他人权益,为了避免所注册域名侵犯他人权益,一般都会在中国商标局网站查询是否有与域名相同的在先商标注册(事实上直到2011年才有和争议域名相同的商标申请,见答辩书附件3)

被投诉人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无任何恶意。“正被恶意使用”是指在“接到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的时候,从时间节点上应该“在接到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之前”的一个月内或者几个月内,最多应该在一年内。超过一年的使用情况由于距离“在接到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的时间已经很长,已不能证明“在接到有关争议的任何通知”的时候争议域名“正被恶意使用”。

自2009年至被投诉人2014年9月份第一次接到投诉人电子邮件时,争议域名早已停放数年,也没有指向任何网站,争议域名未做任何实际使用,所以根本无任何“正被恶意使用”的行为。

即使是争议域名在2008年的停放和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后的中文网站测试版发布,被投诉人也不认为其行为于投诉人而言属于恶意使用。

在投诉人代理律师电子邮件中从未明确声明过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侵犯了投诉人商标权益,而只是希望接洽被投诉人希望就争议域名进行沟通,仅在被投诉人未回复投诉人邮件恼羞成怒后才根据争议域名的启用而认为被投诉人人“恶意”注册域名。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也不是为了防止投诉人获得与商标标记相对应的域名。投诉人早在1989 年便注册了商标TISSAIA,但直到2008 年投诉人也没有注册该争议域名。有长达19 年的时间可以注册争议域名,但投诉人却从未主动注册。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及之后,从未将争议域名用于破坏投诉人的业务,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也不是竞争对手关系。被投诉人使用该争议域名从未故意或企图通过与投诉人商标发生混淆而获取不当商业利润。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争议域名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2015年1月20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中心在整个行政程序中一直使用两种语言(即中文和英文)。2015年1月20日,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于2015年1月23日表明其只懂中文,反对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理由主要包括:

1) 投诉人来自法国,被投诉人来自中国,英语是最为公平中立的行政程序语言。

2) 投诉人无中文交流能力,如将投诉人与附件文件翻译为中文,翻译服务费用会很高。

3) 被投诉人像是有用英文交流的能力。在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投诉人发出要求其提供关于意图使用争议域名及其保有该域名的原因的电子邮件几天后,<tissaia.com>网站内容突然激活。投诉人有理由相信,这表明该英文电子邮件已经为被投诉人阅读并理解,因此才采取该行为,以规避对其对争议域名不使用及无意使用的指控。

4) 争议域名指向的当前网站的网页内容含有英文(见投诉人附件10)。

5) 被投诉人持有185个域名,皆指向闲置网站或占位网页,其中一些网页都还有英文(投诉书附件12)。

被投诉人提出的理由主要包括:

1) 被投诉人系中国人,只懂中文

2) 该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

3) 该争议域名是在易明中国(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该网站全部为中文。

4) 反对投诉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要求并继续此案。

2015年1月20日,中心向当事人双方发出的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中、英文的电子邮件中告知被投诉人“应该在2015年1月23日截止前向本中心提交其评论”。2015年1月26日,中心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告知当事人双方,鉴于本案的案情,中心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可接受英文版或者中文版的答辩书。如情况许可,中心将指定同时熟悉中文和英文的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专家组将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做出裁决,专家组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文本。

专家组曾在先前诸多UDRP裁决中详细分析了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需要考量的因素,简而言之,即“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不会对案件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Zumba Fitness LLC 诉 Kensuke Kishi, Sun up CorpWIPO 案件编号 D2008-1181)。该观点亦为大多数UDRP专家组所采用。

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在行政程序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当事人双方联系。被投诉人被明确告知,在投诉人已经请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必须明示反对该请求。规则第11条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本案中,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被投诉人在于2015年1月23日提交的电子邮件中,表明其只懂中文,反对英文为行政程序语言。根据答辩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投诉书的内容有一定理解,并注意到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对英文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WIPO以前的英文域名争议裁决的做出大量直接援引。但是,专家组考虑到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知英文。即便被投诉人理解一定英文,但涉及到专业的法律词汇时,专家组认为其表达可能会受到限制。

专家组同时也注意到,如果要求投诉人提供其递交的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资金负担及花费大量时间。

鉴于此,考虑到平衡双方利益,不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专家组决定在本案行政程序进行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文本材料,不要求投诉人提供翻译文本,接受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文本材料,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是Societe Cooperative Groupement d'Achats des Centres LeClerc, SC Galec, Société Anonyme Coopérative à Capital Variable,其位于法国的塞纳河畔伊夫里,是一超大型自助商场及超级市场连锁公司。其麾下的 E.LECLERC连锁店在法国及欧洲多个国家都很知名。 投诉人在法国及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TISSAIA商标及与TISSAIA商标相关联的其他商标,早在1989年就进行了商标注册。投诉书附件所附的TISSAIA商标注册证显示投诉人注册该些TISSAIA商标的时间多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如国际商标第554308号TISSAIA商标注册于1990年),且该些商标迄今有效。(见投诉书附件3)。

争议域名<tissaia.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TISSAIA商标。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时,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不论争议域名中是否含有其它词语,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Wal-Mart Stores, Inc. 诉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WIPO 案件编号 D2000-0662; Oakley, Inc. 诉 Zhang BaoWIPO 案件编号 D2010-22899。

先前的UDRP专家组一贯认为在域名中使用通用顶级域名(“gTLD”)后缀,通常在判定混淆性相似时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它是注册的技术要求),除非后缀本身构成有关商标的一部分。(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1.2段和引用。)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TISSAIA商标之后添加通用顶级域名“.com”,其识别功能不强,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参见Starwood Hotels & Resorts Worldwide, Inc., Sheraton International IP, LLC, Westin Hotel Management, L.P. 诉 Jingjing TangWIPO 案件编号 D2014-1040Kabushiki Kaisha Toshiba dba Toshiba Corporation 诉 WUFACAI, WIPO 案件编号 D2006-0768Alticor Inc. (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诉 ZhaoguochangWIPO 案件编号 D2012-0198)。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tissaia.com>与投诉人的上述TISSAIA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举例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TISSAIA商标(自1989年)。投诉人在全球拥有众多TISSAIA及类似注册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在法国及欧盟多国享有盛誉。在法国开有642家LECLERC超大型自助商场/超级市场。在欧洲开有121家LECLERC超大型自助商场/超级市场。投诉人的TISSAIA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被投诉人并未在中国注册或使用TISSAIA商标或使用以TISSAIA为商号名称。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 WIPO 案件编号 D2009-1745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主张其在2015年计划将争议域名用作中文会计学习培训网站使用;答辩人在接到投诉人电子邮件之后为避免投诉人反复骚扰而提前发布了测试版本的中文网站。同时,专家组也注意到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上,除争议域名本身,及网页的左上角明显地使用“TISSAIA”外,网页的其他部分没有再出现“TISS”,而是只有“AIA”的字样。

专家组认为,根据被投诉人主张,“AIA”可能为“国际会计师公会”的缩写。但是在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中,被投诉人未对争议域名中 “TISS”部分的使用提出任何合理且有说服力的依据或解释。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其使用投诉人商标TISSAIA作为争议域名缺乏合理且有说服力的解释。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未能反驳投诉人的初步证明。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行政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 中认为,就政策第4条(a)项(iii)目而言,投诉人除需证明恶意注册外还要证明恶意使用。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世界多国经营发展。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TISSAIA商标。投诉人主张,在争议域名注册前,被投诉人应已经知晓投诉人的活动及投诉人TISSAIA商标的存在与使用。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作出有说服力答辩。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tissaia.com> 系同日(2008年7月25日),也注册了域名<siplec.cn> SIPLEC (Société d’Importation Pétrolière Leclerc) 系被投诉人负责进口业务的一个部门, SIPLEC明显从事销售TISSAIA商标的产品,并SIPLEC网站上有展示TISSAIA商标。专家组认为这两个域名的注册并非巧合。有理由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经知道投诉人及其TISSAIA品牌的存在。被投诉人亦没有清楚解释选择<tissaia.com>作为争议域名的原因,专家组认为这进一步证明了有关恶意的推断(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 诉 (This Domain is For Sale) Joshuathan Investments, Inc.WIPO 案件编号 D2002-0787)。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TISSAIA商标,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该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TISSAIA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之恶意注册。

此外,争议域名<tissaia.com>从2008被注册至2014年9月,并没有投入任何实际使用。同时根据投诉人的证据,争议域名<tissaia.com> 似乎从注册至2014年9月也并没有指向任何有效网站,而是处于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的状态。(参见Alticor Inc. (美国安利有限公司) 诉 Xiu Yu (13013650000), Xiu Yu (王启星)WIPO 案件编号 D2013-0229)

根据先前的UDRP案例,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不会阻碍专家组根据所有的证据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3.2段; 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同上LEGO Juris A/S 诉 lihailiang, WIPO 案件编号 DSO2011-0002。WIPO Overview 2.0的第3.2段进而要求专家组必须考察各种情况以认定被投诉人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并列举了几种可被视为恶意的情况,包括投诉人拥有知名商标;被投诉人未作出答辩;隐瞒身份;及没有善意使用域名的可能性等。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早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世界各地,注册了TISSAIA商标及类似注册商标。所以即使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未实际投入使用,但是鉴于投诉人的TISSAIA商标的高知名度,这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参见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Han YaobinWIPO 案件编号 D2014-0654)。

专家组也注意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于2014年9月4日向被投诉人发电子邮件,要求其提供关于意图使用争议域名及其保有该域名的原因 。被投诉人没有回复。但在电子邮件发出几天后,<tissaia.com> 网站内容突然激活。并使用含 logo 提思会计网TissAIA"> 图标,以字母AIA代表“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s” ,与前缀TISS分离开。但专家组注意到直到现在被投诉人并没有真正通过争议域名网站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商品与服务。网站内容缺乏细节。同时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准备将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作为会计学习培训的网站使用,亦没有提供证据解释其使用投诉人商标TISSAIA作为争议域名的原因。综合考虑被投诉人先前对网页的被动持有,及在收到投诉人授权代理人电子邮件后立即将网页激活,使争议域名指向一个似乎在提供会计培训的网站的行为,专家组有理由认为被投人是在明知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的争议域名,并为规避行政程序而设计了一个似乎是提供会计培训的网站,从而使其看上去是在利用争议域名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未经投诉人合法授权,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商标TISSAIA注册为争议域名。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很可能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为投诉人在被投诉人设立的网站。被投诉人通过互联网用户的点击获得商业利益。被投诉人的以上行为构成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令互联网用户对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该行为已经符合政策第4条(b)项(iv)目下域名的恶意注册及使用情况。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issaia.com> 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