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N.V.和FCA Bank S.P.A. 诉 Shen Chaoyong和Zaiyige

案件编号:D2015-027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N.V.,其位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和FCA Bank S.P.A.,其位于意大利都灵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Gianni, Origoni, Grippo, Cappelli & Partners, 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分别是Shen Chaoyong,其位于中国福建省石狮市;和Zaiyige,其位于山西省太原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分别是<fcacapital.com>,<fcacredit.com>,<fca-italy.com>,<fcaitaly.com>和<fcaitalyspa.com>,该些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以及<fcaitalia.com>和<fca-us.com>,该些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

上述争议域名单独或合并称“争议域名”,上述注册机构单独或合并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2月20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2月2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注册机构分别于2015年2月21日和2015年2月27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分别确认被投诉人是相关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2月27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3月1日和2015年3月2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5年3月2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3月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3月26日。被投诉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中心提交答辩。

2015年4月10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2015年4月30日,专家组指令中心通知当事人双方本案裁决截止日期将延至2015年5月6日。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之一的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N.V.,其位于英国伦敦市。投诉人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N.V.是Fiat Chrysler Group的母公司。Fiat Chrysler Group又是通过Fiat和Chrysler等多个集团重组后而成立的。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N.V.通过与Fiat S.p.A.的合并而从2014年10月起取得了原先由Fiat S.p.A.享有的所有资产和权利。

本案另一投诉人FCA Bank S.P.A.,其位于意大利都灵市。FCA Bank S.P.A.是由Fiat Chrysler Group和Credit Argicole Group共同组成的合资公司。

本案投诉人之一的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N.V.是本案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N.V.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汽车及提供相关服务。本案另一投诉人FCA Bank S.P.A.在主要与银行和信贷有关的商业领域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

两个投诉人就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佐证。

专家组认为本案的两个投诉人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一个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另一个在商业领域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因此这两个投诉人可以在本行政程序中作为共同投诉人提交一个投诉。上述两个投诉人单独或合并称“投诉人”。

鉴于上述的各种重组及Fiat和Chrysler两大集团的合并,投诉人决定申请和注册新的商标FCA(取自于投诉人之一的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N.V.的首字母缩写)。专家组通过有限的自行查询,发现Fiat S.p.A.于2014年7月注册了国际注册商标FCA。由于投诉人之一的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N.V通过与Fiat S.p.A.的合并而取得了原先由Fiat S.p.A.享有的所有资产和权利,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本行政程序中投诉人对注册商标FCA享有权利。

另外,投诉人已经拥有多个含“fca”的域名,如<fcagroup.com>及<facbank.com>,这些域名直接指向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B.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之一是Shen Chaoyong,其位于中国福建省石狮市。其注册了争议域名<fcacapital.com>和<fcacredit.com>(都注册于2014年11月29日)以及<fcaitaly.com>,<fcaitalyspa.com>和<fca-italy.com>(都注册于2014年12月16日)。

本案另一被投诉人Zaiyige,其位于中国山西省太原市。其注册了争议域名<fca-us.com>(注册于2014年12月16日)以及<fcaitalia.com>(注册于2015年1月11日)。

投诉人主张即使两个被投诉人不是同一个人,他们之间具有关联性,因为大部分争议域名都注册于2014年12月16日以及被投诉人之一的Shen Chaoyong曾向投诉人兜售本案所有的争议域名。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之一的Shen Chaoyong曾于2015年1月向投诉人的委托人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愿意打包销售本案所有的争议域名。专家组还注意到其于2015年3月18日向中心发送的作为答辩的电子邮件的主题栏写明了本案所有的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要么被投诉人之一的Shen Chaoyong实际上与另一被投诉人Zaiyige可能是同一人,或者两个被投诉人之间存在关联性。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可以在本行政程序中同时投诉这两个被投诉人。上述两个被投诉人单独或合并称“被投诉人”。

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fcaitalyspa.com>和<fcaitaly.com>分别转链接至“www.douban.com/group/topic/10995242/”和“www.wsitl.com/trade/fca.htm”。其余争议域名目前没有投入实际使用,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fca”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FCA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所添加的国家名称或银行及信贷领域的常用词汇,不具有显著区别作用。因此,争议域名和投诉人享有权利的FCA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的销售商、经授权的供应商或分销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投诉人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被投诉人注册和/或使用争议域名。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善意提供商品与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以前曾委托其代理人从被投诉人处购买域名<fcabank.com>。在与被投诉人协商购买该域名的过程中,被投诉人又分别注册了争议域名,并随后提出了以90000美元的价格向投诉人一揽子销售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提出的价格明显超出了争议域名注册的成本价格,加上多数争议域名未实际投入使用,所以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把争议域名卖给投诉人。此外,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之一的Shen Chaoyong在先前多个UDRP案件中由于将他人商标抢注成域名而多次败诉。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仲裁提出异议。

投诉人委托的代理人在与被投诉人协商购买<fcabank.com>域名的过程中曾电话咨询被投诉人还有没有其他域名,被投诉人就展示争议域名。然后投诉人咨询被投诉人关于争议域名的价格。因为被投诉人所要求的价格过高,投诉人所以选择恶意仲裁。

被投诉人注册<fcabank.com>是用来建设一个P2P网站。但是投诉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以60000美元购买该域名,所以被投诉人就转让给投诉人。正是因为该域名转让给投诉人,所以被投诉人只能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的P2P网站是一个全球网站,主要针对欧洲市场和亚洲市场。所以被投诉人注册了一系列域名,其中争议域名<fcaitalyspa.com>和<fcaitaly.com>转向的网站与投诉人的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冲突。所以不存在恶意使用。

投诉人一直使用第三方和被投诉人沟通,所以被投诉人开始并不知道投诉人,更不可能抢注。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注册<fcabank.com>域名的时间早于投诉人商标申请时间,不存在侵权。投诉人购买<fcabank.com>域名就已经证明被投诉人享有对该域名的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最后申请争议域名是因为投诉人购买被投诉人的<fcabank.com>域名,所以被投诉人只能重新注册其他域名,不是故意抢注。被投诉人的域名转向的网站是公益性的非盈利性的术语网站与投诉人的业务没有任何相似,更没有构成恶意使用。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2015年2月27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2015年3月2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于2015年3月1日及3月2日多次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理由主要包括:

1) 被投诉人展示出有能力理解针对其而提交的投诉书的性质;

2) 英语是中国学校的必修课,因此被投诉人很可能对英语有基本理解(另外,大部分争议域名含有英文词也说明此情况);

3) 投诉人对中文不具备基本的理解能力;

4) 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会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延迟。

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理由主要包括:

1) 英语在中国不是必修语言,被投诉人不懂英语;

2) 被投诉人使用的是翻译软件。但是翻译软件并不是很准确,而且会翻译出错,所以英文不适合行政程序的语言;

3) 被投诉人需要详细了解投诉人的投诉;

4) 被投诉人强烈要求使用中文来保障其诉讼权利。

2015年3月6日,中心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使用中文和英文告知当事人双方,鉴于本案的案情,中心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可接受英文版或者中文版的答辩书。如情况许可,中心将指定同时熟悉中文和英文的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专家组将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做出裁决,专家组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文本。

专家组曾在先前诸多UDRP裁决中详细分析了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需要考量的因素,简而言之,即“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不会对案件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Zumba Fitness LLC 诉 Kensuke Kishi, Sun up Corp,WIPO 案件编号 D2008-1181)。该观点亦为大多数UDRP专家组所采用。

本案中,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投诉人请求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而被投诉人请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在行政程序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当事人双方联系。根据被投诉人于2015年3月18日递交的答辩,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投诉书的内容有一定理解。但是,专家组考虑到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知英文。即便被投诉人理解一定英文,但涉及到专业的法律词汇时,专家组认为其表达可能会受到限制。

专家组同时也注意到,如果要求投诉人提供其递交的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资金负担及造成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鉴于此,考虑到平衡双方利益,不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专家组决定在本案行政程序进行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文本材料,不要求投诉人提供翻译文本,接受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文本材料,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注册商标FCA享有权利(具体分析见第4部分)。

争议域名<fcacapital.com>,<fcacredit.com>,<fcaitaly.com>,<fcaitalyspa.com>,<fca-italy.com>,<fca-us.com>和<fcaitalia.com>都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整个FCA商标。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不论争议域名中是否含有其它词语,均可认为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Wal-Mart Stores, Inc. 诉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WIPO 案件编号 D2000-0662;Oakley, Inc. 诉 Zhang Bao,WIPO 案件编号 D2010-2289

通常被投诉人擅自使用他人的整个商标并添以描述性或非可区分性词汇的情形并不能避免混淆性相似的认定。参见The Argento Wine Company Limited 诉 Argento Beijing Trading Company,WIPO 案件编号 D2009-0610;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诉 CPIC NET and Hussain Syed,WIPO 案件编号 D2001-0087

争议域名<fcacapital.com>,<fcacredit.com>,<fcaitaly.com>,<fcaitalyspa.com>,<fca-italy.com>,<fca-us.com>和<fcaitalia.com>在投诉人享有权利的FCA商标之后分别添加了“capital”、“credit”、“italy”、“italy spa”、“-italy”、“us”和“italia”。而“capital”(“资本”)和“credit”(“信用”)为银行及信用领域的常用词汇;“-italy”、“italia”和“us”分别是意大利及美国国名(投诉人重组前的Fiat集团与Chrysler集团正分别坐落于这两个国家);“italy spa”其中的“italy”指意大利国名及“spa”在意大利通常指一种公司形式。因此,专家组认为仅仅添加上述后缀,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FCA商标有效区别开来。相反,可能加剧消费者的混淆,争议域名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域名是投诉人注册的众多域名中的几个。参见ABB Asea Brown Boveri Ltd. 诉 A.B.B Transmission Engineering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7-1466;Kabushiki Kaisha Toshiba dba Toshiba Corporation 诉 WUFACAI,WIPO 案件编号 D2006-0768;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 诉 Hao Chen,WIPO 案件编号 D2011-1223;Jurlique International Pty Ltd 诉 Domains by Proxy, Inc. / troy ho, WIPO 案件编号 D2011-1237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FCA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可以用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确认其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享有权利的FCA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 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 WIPO 案件编号 D2009-1745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地答辩没有清楚解释为何选择“fca”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材料,专家组认为,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使用。专家组还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能够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大部分争议域名处于未激活状态,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而已投入使用的争议域名都是自动指向第三方网站。被投诉人曾试图将争议域名通过高价卖给投诉人。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很可能没有任何实际使用的意思,仅仅是为了抢注争议域名再高价出售给投诉人。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当投诉人委托的代理人和被投诉人秘密协商关于售让<fcabank.com>域名进行期间或刚刚结束后,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转让<fcabank.com>域名后,很快又向投诉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了以90000美元的价格一揽子销售所有的争议域名。这明显高于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可见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它们以高价出售给投诉人,符合政策第4(b)(i)条的规定,构成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另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投诉人已经高调公开更改公司名称并开始使用FCA商标后,被投诉人注册了一系列含“fca”的争议域名,而且争议域名在“fca”后所添加的词汇要么与投诉人所处的行业有关,要么与投诉人之前或现在所在的国家有关。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享有权利的FCA商标,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任何使用行为都很可能会令互联网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混淆。鉴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FCA商标的知名度,及被投诉人在与投诉人委托的代理人协商转让<fcabank.com>域名过程中或之后,又提出以高价向投诉人一揽子销售争议域名的事实,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FCA是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及含“fca”的争议域名的商业价值,专家组亦很难想象在何种情形下被投诉人可以善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中被投诉人的行为亦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构成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之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fcacapital.com>,<fcacredit.com>,<fcaitaly.com>,<fcaitalyspa.com>,<fca-italy.com>,<fca-us.com>和<fcaitalia.com>转移给投诉人之一FCA Bank S.P.A.。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