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ekra e.V. 诉 Yuan Bing

案件编号:D2015-108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Dekra e.V.,其位于德国斯图加特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Uexkull & Stolberg,其位于德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Yuan Bing,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dekraist.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6月24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6月2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6月2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6月25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6月26,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5年6月30日,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5年7月1日,被投诉人重申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的请求。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7月8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7月28日。

2015年7月1日及2015年7月9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主要是反对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2015年8月12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德国的公司,主要从事提供车辆检测的服务。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个国家取得了包含DEKRA字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中国。例如,第1035512号DEKRA德国注册商标,注册于1981年12月29日。第517098号DEKRA及图形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于1987年9月29日。第782309号DEKRA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于2002年1月31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5月11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领先知名的全球性的车辆检测服务提供商。投诉人的主要业务包括定期检测车辆、专家鉴定、车辆安全检查和技术系统检测等。

2015年5月11日,投诉人发出新闻稿,宣布了投诉人同位于中国台湾省的iST GROUP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DEKRA iST Reliability Services,进一步扩展其分支机构及全球业务。新成立的合资企业专注于机动车、IT、电讯和LED照明应用中的电子故障分析与环境可靠度验证。该合资企业在中国台湾省新竹市及中国昆山市均建有实验室。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商标DEKRA,亦与合资公司的名称“DEKRA iST”是相同的。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并不是投诉人的授权经销商亦不隶属于DEKRA集团;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已使用或准备使用争议域名,以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考虑到DEKRA商标的声誉及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完全知道投诉人的DEKRA商标。此外,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与投诉人宣布其设立合资公司DEKRA iST Reliability Services的时间相同。所以,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很可能知道其设立了名为DEKRA iST Reliability Services的合资企业,否则被投诉人不可能注册一个包括该合资企业名称的争议域名。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虽然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在本案特定情况下,这并不妨碍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恶意使用。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正式答辩书。

中心分别于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日及2015年7月9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反对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并请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a)条,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规则第11(a)条同时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和/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主要理由如下:

(i) 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地址由英文词语组成。如果被投诉人不懂英文,其不会选择这样的电子邮件地址;

(ii) 被投诉人从前注册过其他英文域名,包括<superpremiumstore.com>;

(iii) 争议域名侵犯了投诉人的DEKRA商标权,投诉人不应该再负担额外的翻译费用以制止被投诉人的侵权行为;

(iv) 使用中文会给投诉人造成过大的负担和程序的延迟。

被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主要理由如下:

(i) 被投诉人不懂英文,被投诉人要求中文是为了能充分理解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及其诉求,以更好地作出回应;

(ii) 虽然被投诉人了解一些简单的英文单词并承认在中学时学习过英文,但是这并不代表被投诉人能读懂大篇幅的及包括很多专业术语的英文投诉书。被投诉人无法理解投诉书的内容,更无法作出合理的辩驳。

专家组在决定使用非注册协议规定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时,必须本着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本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对该语言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等考虑在内。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在行政程序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当事人双方联系。同时,专家组熟知中文和英文,能理解当事人提交的中、英文材料。

基于本案案情并经全面考量,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也接受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电子邮件,亦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

6.2. 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DEKRA的商标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不仅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DEKRA商标,还包括了其合资公司的名称的一部分即“DEKRA iST”。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DEKRA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对DEKRA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并不是投诉人的授权经销商亦不隶属于DEKRA集团且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案卷材料,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包含DEKRA字样的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的时间。经过投诉人对DEKRA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DEKRA商标在车辆检测服务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此外,投诉人于2015年5月11日对外宣布了其与位于中国台湾省的iST GROUP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DEKRA iST Reliability Services,进一步扩展其分支机构及全球业务。被投诉人于同一天注册了包括该合资企业部分名称的争议域名。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很可能知道投诉人的DEKRA商标及新成立的合资企业。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的DEKRA商标的知名度及本案其他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恶意使用争议域名(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3.2段)。

另外,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更进一步表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dekraist.com>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