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LEGO Juris A/S,其位于丹麦比隆。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Pang Wei Dong,其位于中国河南省郑州市。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legochina.net>(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7月2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7月3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5年7月30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表示其看到关于争议域名的争议并询问中心如何解决。
2015年8月4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同日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8月12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9月1日。
2015年8月12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两封电子邮件,询问投诉人和中心有何要求并要求回复应该以中文做出。中心于同日回复了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2015年9月3日,中心告知当事双方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2015年9月4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再次询问有何要求。被投诉人的以上电子邮件均为中文。
2015年9月9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丹麦的公司,是全世界规模最大的玩具制造商之一。投诉人的LEGO品牌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LEGO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亦是商号。
投诉人在世界各国和地区注册了多个LEGO商标。其中包括于1954年5月1日获准注册的第604-1954号丹麦注册商标,于1976年12月22日获准注册的第75682号中国注册商标,及于196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的第937/1964号中国香港注册商标。
投诉人注册了<lego.com>域名,并以该域名设立了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投诉人亦拥有4300多个含有“Lego”字样的域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lego-china.com>
- <lego-country.com>
- <legosale.com>
- <legoshop.net>
- <legostore.net>
- <lego-toys.net>
- <lego-toy.cn>
- <lego.cn>
- <lego.com.cn>
- <lego.net>
- <legoasia.com>
- <legoasia.cn>
- <legochina.com>
- <legochina.com.cn>
- <legogame.net>
- <legogames.com>
- <legogames.net>
- <legokorea.net>
- <legoonline.com>
被投诉人于2015年3月14日注册争议域名<legochina.net>。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销售一些与投诉人无关的电脑软件。
投诉人的LEGO商标是世界知名商标。投诉人的LEGO玩具产品在世界130多个国家销售。通过投诉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LEGO商标具备了极强的显著性。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包含了LEGO商标的整体。尽管争议域名在该商标之后加上了“china”(“中国”的英文翻译),但是争议域名仍然与该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附加的“.net”通用顶级域名没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的效果。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授权、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LEGO商标或申请任何包含LEGO商标的域名。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销售一些与投诉人无关的电脑软件,显然不属于合法的商业性或合理的用途。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并不符合政策第4(c)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LEGO品牌通过投诉人的大规模的、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投诉人注册LEGO商标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位于中国的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其注册与投诉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争议域名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
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严重的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专用权。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在提交投诉书之前向被投诉人发出过停止侵权的警告函,告知被投诉人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专用权并要求被投诉人把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回应,显然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制造混淆,在于借助投诉人LEGO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争议域名的吸引力,进而诱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符合政策第4条(b)(iv)项的规定。
除第3.部分中所述的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没有证据表明当事双方就行政程序语言另有约定。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投诉人也提交了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主要理由为下:
(a)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发出给被投诉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是英文的,被投诉人没有作出回应也未回信称其不懂英文。
(b) 要将投诉书和所附的证据翻译成中文将给投诉人增加额外的费用,并造成行政程序的延误。
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要确保当事双方受到公平的待遇,也要确保行政程序不受到延误。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精通英文。虽然争议域名及通用顶级域名“.net”完全由拉丁字母构成,这并不表示被投诉人懂得英文。相反的,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除了几个英文单词以外,大部分的内容为中文。⽽而且,被投诉人似乎是居住在中国的个人,由此可以推定英文并非被投诉人的第一语言。此外,被投诉人向中心发出的几封电子邮件也全部使用中文。
但是另一方面,专家组亦注意到被投诉人未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的问题作出任何评论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也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另外,中心在整个行政程序中一直使用两种语言(中文和英文)与当事双方联系。专家组亦熟知中文和英文。
鉴于此,为了不给投诉人带来不必要的资金负担和不便以及不延误行政程序,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所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翻译版本。专家组亦决定接受被投诉人以中文发送的电子邮件。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并不会给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且能促使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并且,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参见 LEGO Juris A/S 诉Zhong Huijie,WIPO 案件编号D2011-1381。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LEGO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商号。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续使用LEGO商标生产和销售玩具产品至今已有超过60年的历史。专家组同意,LEGO商标在玩具产品的领域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投诉人至少自1976年起在中国对LEGO享有注册商标权。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该商标享有权利。
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lego”和“china”两部分组成。其中的“lego”与投诉人商标LEGO完全相同。附加“china”(可翻译成“中国”)的地理名词,不但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有效区分开来,还加强了其之间的混淆性。附加“.net”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亦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的作用。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但是只要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该要素,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Taylor Wimpey PLC, Taylor Wimpey Holdings Limited 诉 honghao internet foshan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13-0974。政策第4条(c) 项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已经证明其为LEGO商标的持有人,并且声明投诉人没有授权、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申请任何包含LEGO商标的域名。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此外,根据投诉人提出的本案争议域名的WhoIs数据库资料显示,被投诉人的名称亦与LEGO不相对应。
所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给被投诉人。然而,被投诉人在其发送至中心的电子邮件中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答辩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根据政策第4条(b)项,(特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认定投诉人对LEGO享有注册商标权,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投诉人的LEGO品牌创立多年,已在相关行业成为世界知名品牌。所以,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该争议域名,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销售一些与投诉人无关的电脑软件。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借助投诉人LEGO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争议域名的吸引力,进而诱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网站,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行为极可能误导互联网用户把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联系起来;也可能使互联网用户对该网站上的商品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成功举证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legochina.net>转移给投诉人。
Sok Ling MO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