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约会激情公司(Avid Dating Life Inc.) 诉 Aioukeiyoubi/Aikei

案件编号:D2015-153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约会激情公司(Avid Dating Life Inc.),其位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afeNames Ltd.,其位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Aioukeiyoubi/Aikei,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shleymadison.site>(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8月27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8月2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8月2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9月11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0月1日。被投诉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5年10月7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约会激情公司(Avid Dating Life Inc.)是人生激情媒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艾希里·麦迪森网站(Ashley Madison)于2001年创建,该网站提供在线约会和社交网络服务。人生激情媒体公司于2007年收购了该约会网站,并因此成为行业龙头企业之一,以及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婚外情网站之一。

投诉人在美国、加拿大及欧盟均注册了ASHLEY MADISON商标。

本案争议域名<ashleymadison.site>于2015年7月23日注册。根据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数据库")的资料显示,被投诉人是Aioukeiyoubi/Aikei,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将争议域名<ashleymadison.site>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投诉人的总部设在加拿大,会员人数超过3700万。投诉人的网站在2015年7月的访问量估计约为7490万次。投诉人的约会服务在中国网站上也被使用中文大幅报导。

2015年7月15日,投诉人的网站遭到安全攻击,造成大量客户信息数据泄漏。该安全攻击以及随后的数据泄漏被世界各地新闻媒体大幅报道,也使在线偷情服务获得新闻媒体前所未有的关注。社交媒体用户不断发送有关该安全攻击的新闻。"Ashley Madison"已经成为推特网站上的流行词语。

A.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是ASHLEY MADISON商标的所有权人。争议域名<ashleymadison.site>中,含有与投诉人ASHLEY MADISON商标完全相同的字样。尽管商标为大写,但域名并不区分大小写,所以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商标。".site"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gTLD"),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的效果。

A.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的姓名"Aioukeiyoubi"与争议域名亦不相同,且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未能证明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正当的。此外,投诉人并未授权、准许、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基于上述理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A.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的ASHLEY MADISON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注册了完整包含投诉人的商标的争议域名,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权,具有恶意。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但是先前的UDRP案例表明,在特定情况下,这并不妨碍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本案中,投诉人的ASHLEY MADISON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特别是在爆发黑客攻击的安全问题而在全世界知名度大增后,被投诉人才注册争议域名。因此,可以推断被投诉人应是出于恶意而注册争议域名。所以,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在通过朋友知道".site"后,觉得"ashleymadison"这个名字挺不错就找代理商注册了争议域名<ashleymadison.site>。注册争议域名单纯是因为被投诉人喜欢"ashleymadison"这个名字,且喜欢".site"这个域名。被投诉人是在接到快递通知后才知道有一家机构叫"ashleymadison"这个名字。被投诉人还表示如果投诉人想要争议域名,可以商议购回。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出其享有商标注册权的商标包括:

- ASHLEY MADISON:投诉人在美国、加拿大及欧盟均注册了ASHLEY MADISON商标,并透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体系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该商标系注册于第38及45类。

本案争议域名<ashleymadison.site>,完全包含投诉人的ASHLEY MADISON商标字样,其余部分".site"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 案件编号 D2009-1611)。此外,域名并无大小写的区别,且移除"ashley"与"madison"间之空格,系属于技术性规定,亦是域名注册的惯例。因此字母的大小写及移除空格在此并不具任何实质性的意义。例如,投诉人本身的域名即为<ashleymadison.com>(Helen Fielding 诉Antony Corbet aka Anthony CorbettWIPO 案例编号 D2000-1000)。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未存在明显差异。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SHLEY MADISON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资料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4条(c)项更举例说明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主张或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规定的要求。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Belupo d.d. 诉 WACHEM d.o.o.WIPO 案件编号 D2004-0110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 诉 hu baolongWIPO 案件编号 D2012-1154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提出其是ASHLEY MADISON商标的所有权人。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WhoIs数据库的纪录显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Aioukeiyoubi/Aikei,与"ASHLEY MADISON"或"ashleymadison"无关。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未能证明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正当的。

被投诉人表示他之前不知道ASHLEY MADISON商标的存在,因为喜欢"ashleymadison"这个名字而注册。但被投诉人未提出足够证据表明其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且被投诉人并未已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提出有力证据或答辩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所经营的在线约会服务遍及世界多个国家,在相关行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亦提供简体中文接口服务中国用户。在投诉人网站发生黑客攻击后,其知名度更是大增。被投诉人是在世界各国大幅报导投诉人网站遭安全攻击后才注册争议域名,尽管被投诉人主张之前并不知道叫"Ashley Madison"这个名字的机构,但是其注册时间恰巧在投诉人遭黑客攻击事件被大幅报导期间。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极可能因媒体报导后而知悉投诉人的网站,继而注册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攀附投诉人ASHLEY MADISON商标的商誉,意图使因特网用户混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间的关系。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本案争议域名。

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专家组在多方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形后(比如投诉人的ASHLEY MADISON商标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等),认定被投诉人仅仅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亦可构成恶意使用(WIPO Overview 2.0第3.2段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

另外,被投诉人表示投诉人想要争议域名的话,可以商议购回。专家组认为,如此可合理推断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可能是为了向投诉人(商标持有人)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争议域名注册,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或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专家组认定该种行为亦是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shleymadison.site>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