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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ata Sons Limited 诉 xuyizhong

案件编号:D2015-155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ata Sons Limited,其位于印度孟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nand & Anand,其位于印度。

本案被投诉人是xuyizhong,其位于中国湖北省武汉市。被投诉人自行答辩。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atahealth.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9月1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9月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9月2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关于注册人信息的通知后,投诉人于2015年9月10日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

2015年9月7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9月10日,投诉人确认请求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5年9月11日,被投诉人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9月14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0月4日。被投诉人于2015年10月2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5年10月13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15年10月12日及2015年10月13日,中心收到由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

2015年10月18日,中心收到由被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印度的公司。投诉人是Tata集团的创立人和控股公司。Tata集团为印度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和最知名的企业集团之一。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涉及多个行业,如纺织、钢铁、能源、汽车制造、电子产品、通信、医疗保健等。

投诉人以公司的形式出现于1917年并使用TATA作为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投诉人在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了TATA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中国。

2015年4月,Tata集团宣布将进入数字医疗保健领域和大数据服务。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6月8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网站似乎涉及两性健康的问题。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不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没有恶意。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对TATA不享有独占权,对TATAHEALTH亦不享有任何国际注册。

被投诉人主张其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属于合法、合理的。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主要是为建立一个关于两性健康的网站,网站使用的语言是中文,使用的地域范围在中国。争议域名涉及的Tata为"他她"的汉语拼音,在中国广为人知。人们常规的理解就是"他"或"她",甚至在互联网上中文文章均以Ta作为"他"或"她"的替代词,并不涉及所谓英文商标的问题。Tatahealth很容易使人想到"他她健康"而不会理解为"塔塔健康"。

被投诉人主张其注册争议域名没有恶意,注册该争议域名仅仅是为了提升健康服务的品质,其针对的目标群体是中国人,因此使用了中文语言。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虽然属于国际域名,但并不排斥它的地域属性及人群属性,因其使用的语言是中文。争议域名主要在中文世界里传播,因此应从网站使用的人群角度来理解Tatahealth。作为中国人,看到Tatahealth,首先想到的是"他她健康",而不会想到"塔塔健康";看到Tata,首先想到的是"他她"(男性/女性),而不是塔塔钢铁、塔塔汽车或者其他的什么塔塔品牌。所以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亦没有恶意。被投诉人主张之所以将争议域名置于中文环境中去解释,因为涉及到这个网站的群体,在国际互联网中是非常庞大的,2015年中文上网人数超越英文上网人数。

被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认定投诉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6. 分析与认定

6.1. 补充材料

规则第10(a)条及第12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

专家组审阅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并没有提出足够的理由来证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提交投诉书和答辩书时,由于一些原因未能提交补充材料所涉及的内容。因此,专家组决定不接受当事人双方向中心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4.2段

6.2. 行政程序语言

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a)条,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规则第11(a)条同时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和/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主要理由如下:

(i) TATA为英文商标及争议域名以英文注册,以吸引互联网上说英文的群体;

(ii) 投诉人是驰名商标TATA的拥有者和注册所有人。投诉人针对将其商标抢注成域名的行为向中心根据UDRP提交了很多成功的投诉。所有这些投诉使用英文;

(iii)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商标TATA;

(iv) 投诉人不懂中文。

被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主要理由如下:

(i) 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且当事人双方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ii) 域名注册机构是中国公司,在域名注册过程中所有程序均采用中文;

(iii) 争议域名涉及的网站语言是中文,使用的地域范围在中国,争议域名涉及的Tata为"他/她"的汉语拼音。在中国,人们常规的理解就是"他"或"她",甚至在互联网上中文文章均以"Ta"作为"他"或"她"的替代词,并不涉及所谓英文商标的问题;

(iv) 争议域名持有人是中国人,并不懂英语。而且作为个人,被投诉人没有力量将相关法律文档翻译成英文,在答辩或诉讼中将无法理解或误解相关文件。如采用英文语言,对于争议域名持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法理上来讲也是不公正的;

(v) 投诉人明知被投诉人是中国人,理应使用中文沟通,而不应利用被投诉人在语言沟通方面的劣势而可能导致事实上的混淆。

专家组在决定使用非注册协议规定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时,必须本着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本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对该语言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等考虑在内。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在行政程序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当事人双方联系。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形,专家组认为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默认语言中文应该是最合适和公平的语言选择。另一方面,专家组注意到其熟悉中文以及英文。为了使行政程序可以高效及低成本地进行,专家组决定在本案中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及中文版的答辩书并已中文作出本案的裁决。

6.3. 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TATA的注册商标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TATA商标。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由"tata"和"health"两部分组成。其中的"tata"与投诉人的TATA商标完全相同;"health"为"健康"的英文翻译,所以"health"没有其它特殊或特别的附加意义。因此,专家组认为尽管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TATA商标之后加上了"health",但是这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ATA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TATA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注册任何域名。投诉人对TATA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见WIPO Overview 2.0,2.1段)

被投诉人称争议域名指向的是一个关于两性健康的网站。Tata代表的是"他她"的汉语拼音而Tatahealth代表的是"他她健康"。被投诉人亦表示争议域名已广为人知。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

专家组通过访问争议域名的网站1注意到该网站的左上角写有"他她健康",通过点击网站主页上的不同标识,大部分的标识都转链接至到weimoer.com网站的不同版块,版块内容基本是用于健康咨询及他她秘密的提问表格,似乎没有直接与两性健康有关的内容;网站主页上的少数标识,点击后,转链接至其他网站,如御泥坊品牌官方直营商城、酒店预订网站。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所称的对争议域名的合理使用不能令人信服。

基于上述,专家组在全面衡量本案的案情后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能证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亦无其他情形可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以公司的形式自1917年已开始使用TATA商标。经过投诉人对TATA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TATA商标在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亦认为投诉人的TATA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并未主张其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商标。此外,Tata集团于2015年4月宣布将进入数字医疗保健领域和大数据服务。被投诉人两个月后注册了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此时间点的巧合让人怀疑。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TATA商标为投诉人所有的商标。

基于专家组在第6.3.B.部分的论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D. 反向域名劫持

因为投诉人已成功证明投诉得到支持所需要满足的三个要素,专家组没有必要在本案中讨论反向域名劫持的问题。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tatahealth.com>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15年10月27日


1 专家组在UDRP行政程序中,可以自行对一些事实进行有限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