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zhangyichao,其位于中国安徽省滁州市;及YinSi BaoHu Yi KaiQi (Hidden by Whois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其位于中国北京市。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baofengo.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9月15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9月1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9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透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5年9月2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透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5年9月2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在收到中心的关于注册机构信息的通知后,投诉人于2015年9月28日再次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9月29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0月19日。
2015年10月13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表示愿意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中心于同日邀请投诉人评论其是否愿意暂时中止本行政程序,以便与被投诉人和解。中心未收到投诉人要求中止行政程序的请求。
2015年10月20日,中心通知当事双方即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被投诉人于同日再次表示愿意将争议域名无偿转让给投诉人。
2015年10月27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15年10月29日,中心再次收到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表示愿意将争议域名无偿转让给投诉人。中心于同日将该电子邮件转发给了专家组。
规则第11条(a)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本案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baofengo.com>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因此,本案的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
投诉人于2007年创立于中国,经营视频播放网站"www.baofeng.com"。自2010年起,投诉人相继在中国注册了"暴风影音"、"暴风影院BAOFENG.COM"、"暴风STORM WWW.BAOFENG.COM"、"暴风电视BAOFENG.COM"、"暴风影音WWW.BAOFENG.COM"等商标。
根据注册机构确认的信息,争议域名<baofengo.com>注册于2014年5月8日。被投诉人目前为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争议域名目前指向网站"http://www.baofengo.com"。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baofengo.com>转移给投诉人。
2015年10月13日,被投诉人以电子邮件向中心表示,愿意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届满后,被投诉人于2015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向中心表示,愿意与投诉人和解,并同意无偿转让争议域名;于2015年10月29日再次以电子邮件表示,同意和解无偿转让争议域名。
除此之外,被投诉人未提供正式的答辩意见。
根据规则第17条的规定,2015年7月31日之后根据政策提交的投诉书,可以适用和解终止程序,条件是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并通知中心。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曾于2015年10月13日向中心以电子邮件表示,愿意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中心于同日邀请投诉人评论其是否愿意暂时中止本行政程序,以便与被投诉人和解。中心未收到投诉人要求中止行政程序的请求。虽然被投诉人又于2015年10月20日、29日两次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中心表示,愿意与投诉人和解,并同意无偿转让争议域名,但是投诉人一方均没有任何回应。
因此,专家组认为,当事人双方未能就所投诉的域名争议达成和解协议,不适用规则规定的和解终止程序。
政策第4条(a)项规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专家组认定,投诉人自2010年3月起,相继在中国注册了"暴风影院BAOFENG.COM"、"暴风STORM WWW.BAOFENG.COM"、"暴风电视BAOFENG.COM"、"暴风影音WWW.BAOFENG.COM"等一系列商标。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baofengo.com>,除去代表通用顶级域名("gTLD")的通用字符".com",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暴风影院BAOFENG.COM"、"暴风STORM WWW.BAOFENG.COM"、"暴风电视BAOFENG.COM"、"暴风影音WWW.BAOFENG.COM"相比,由投诉人上述注册商标中共同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的元素"baofeng"与无识别作用的字母"o"构成,导致争议域名在整体上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就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负有举证责任。
投诉人主张,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未发现被投诉人享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应的注册商标或商号,因此,被投诉人不拥有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所能,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满足了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反驳该初步证明的举证责任因此转移于被投诉人。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虽然以电子邮件向中心表示,愿意转让或者无偿转让争议域名给投诉人,但是并未提供任何正式的答辩意见,未能反驳投诉人已初步证明成功的案件。基于现有证据,专家组未发现任何符合政策第4条(c)项所列举的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或者任何其他可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投诉人没有提交正式的答辩意见,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予以反驳。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公证证据,争议域名被用于网站"http://www.baofengo.com",在该网站上,被投诉人反复使用"暴风"、"暴风影音"等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混淆近似的标识,并提供"暴风影音5"、"2015官方免费下载"服务。此外,争议域名网站上还有其他商业宣传性质的内容。同时,争议域名网站"http://www.baofengo.com"上也标注"本网站非暴风影音官网!"、"暴风影音官方网站:"http://www.baofeng.com"的内容。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baofengo.com>,并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反复使用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提供疑似投诉人的软件网络下载及其他商业性信息服务,这些行为足以造成访问争议域名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对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初始混淆及实质性混淆。虽然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设置了所谓"免责声明"(disclaimer),但是其行为只是进一步证明了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的商标及网络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从而使互联网用户误认被投诉人的网站及其经营活动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有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者担保方面的关联。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政策第4(b)条(iv)项所述的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总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baofengo.com>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