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ompagnie Géné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 诉 He Tao

案件编号:D2015-208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ompagnie Géné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其位于法国克莱蒙费朗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reyfus & associé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He Tao,其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ichelin.space>(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11月17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11月1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11月1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5年11月19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5年11月20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同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5年12月2日,被投诉人再次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12月2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2月22日。被投诉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6年1月4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生产并销售MICHELIN品牌的轮胎。投诉人亦通过其网站"www.viamichelin.com"提供电子移动支持服务并出版酒店/餐饮指南及地图出版物等。投诉人企业集团的雇员超过112,300人,其业务遍及全球170多个国家,在17个国家经营68家生产工厂。1989年投诉人在中国成立了代表处。投诉人目前在中国经营四家轮胎生产工厂和是中国最大的专业轮胎销售商和服务网络提供者之一(参见投诉书附件7)。至2011年底,在中国有6,400多个投诉人品牌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的零售商。投诉人为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航天飞机计划(Space Shuttle Program)"指定的唯一轮胎供应商。投诉人的官方网站包括"www.michelin.com"及"www.michelin.com.cn"。

投诉人在中国已注册了MICHELIN商标(注册号第6167649号,注册于12类及注册号第9156074号,注册于第35类)。投诉人在中国也注册了MICHELIN及图形商标(注册号第5149519号,注册于16类)。上述商标分别于2010年、2013年和2009年获得注册,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名字为He Tao。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7月4日。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在多个国家注册了MICHELIN商标,包括在中国。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的MICHELIN商标,所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加以通用顶级域名("gTLD")后缀不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由于投诉人供应航天飞机的轮胎,争议域名的通用顶级域名后缀".space"反而能增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间的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MICHELIN商标或申请注册含该商标的任何域名。鉴于投诉人MICHELIN商标的极高的知名度,很难想象被投诉人如何可以合法地使用争议域名。此外,争议域名不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Michelin"这个词既不具有英文含义也没有中文拼音的含义。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很知名,包括在中国。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它的通用顶级域名跟投诉人的航天飞机活动有关系。投诉人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知名商标。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在本案中亦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此外,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很有可能是为了阻止投诉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首先认为投诉书属于恶意仲裁行为。从".space"域名开放期至争议域名注册,其间隔了6个多月的时间,投诉人均未进行注册。而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 2个月11天后才提出了对争议域名的恶意索要。并且投诉人此前均以英文向被投诉人发送多封电子邮件,被投诉人已多次回复该些电子邮件表示其无法读懂,要求投诉人以中文回复。但是投诉人依然以诱导的方式发送英文的电子邮件,诱取被投诉人的回复。

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因此需要沿用在中国境内对商标等方面的举证来进行答复,投诉人举证的非中国境内相关证据并不能成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投诉人在中国境内的商标为MICHELIN。投诉人的商标与争议域名虽然存在部分的相似性,但争议域名由于有了".space"后缀,所以与投诉人的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足以产生混淆性。任何一个具备辨识能力的第三方人将争议域名同投诉人的商标放一起的话,都会判断出两者是存在区别的。另外,大量新域名后缀配合后缀含义的使用就是为了扩充原有不足的域名资源,如果全部因为前缀含有重复,就判定具备混淆,那么新域名后缀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亦无法起到扩充域名资源的用途。因此".space"的后缀具备了鲜明的区别因素。对于投诉人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的合作,在Space Shuttle Program的新闻中,投诉人的商标都是以MICHELIN形式出现,投诉人对"michelin.space"并不享有相关的商标权。

争议域名为中文拼音域名,是国际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争议域名拼音的对应中文可为"觅"、"米"等多种字体,加上"车"和"林"。争议域名完整构成了"觅车林"、"米车林"等多个三个汉语拼音合在一起的含义。"车林"诠释了车这一类型聚集在一起的含义,即许多的车。比如:"觅车林"代表着在像森林一样众多的车中来寻找自己所需的含义;"米车林"也代表了象米粒或者森林一样众多的场景下,有许许多多车辆或者载有"米(元)"的众多车辆含义等。作为含三个拼音的争议域名,每个拼音都具备完整的意义,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有完全的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认为其注册争议域名没有恶意,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争议域名被恶意使用。被投诉人没有将争议域名销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作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者的投诉人或者投诉人的竞争对手,以取得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备案的付现成本之外的有价补偿。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并不是为阻止商标持有者或者服务商标在相应的域名中体现自己的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后并未进行过任何干扰竞争对手的商业活动,亦未利用争议域名,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在线地址提供的某种产品或某项服务制造可能会与投诉人商标在来源、赞助、从属关系等方面的混淆。被投诉人并未有意企图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从而获得商业收益。

综上,被投诉人认为,其针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并未违背域名三要素原则,投诉方行为属于恶意仲裁。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及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有关注册机构告知了中心,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投诉人位于法国;投诉人不懂中文;翻译投诉书会给投诉人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争议域名是以罗马字的美国信息交换标准代码注册的;投诉人在提交投诉书之前向被投诉人发出过停止侵权警告函,虽然被投诉人用中文回答,但是他显然明白了该函的英文内容才会试图证明其为何有权注册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理由是:争议域名是在中国并通过中国的域名注册机构注册;争议域名注册及未来使用地在中国;被投诉人为中方人员,对于英文,不具备正常翻译和阅读的能力;被投诉人为合法的中国公民,中文是正式的官方语言。

专家组注意到,中心亦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答辩书是以中文提交的。

根据规则第10条(b)项,专家组应确保当事人双方待遇平等,并确保每一方当事人均有公平的机会陈述案情。先前UDRP裁决认定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过分延误,如Solvay S.A.诉 Hyun-Jun ShinWIPO案件编号D2006-0593Whirlpool Corporation, Whirlpool Properties, Inc诉 Hui'erpu (HK) electrical appliance co. ltd,WIPO案件编号D2008-0293。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产生额外的费用。专家组注意到答辩书很详细,已就三个要素分别加以论述,所以专家组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和中文版本的答辩书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此外,专家组自己熟悉中文和英文。

专家组考虑上述具体情形后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但是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

6.2 三个要素的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MICHELIN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些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包含了整个MICHELIN商标,并在该商标后添加了通用顶级域名后缀".space"。通用顶级域名后缀一般也不具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Starwood Hotels & Resorts Worldwide, Inc., The Sheraton LLC, Sheraton International IP, LLC 诉 NetNames HostmasterWIPO案件编号D2014-0359)。专家组认为新的通用顶级域名后缀根据情形对混淆性的认定可能有一定影响(参见Conair Corp. 诉 Pan Pin, Hong Kong Shunda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WIPO案件编号D2014-1564OSRAM GmbH 诉 Nick NickWIPO案件编号 D2014-1083)。由于投诉人供应航天飞机(所谓"space shuttle")的轮胎,所以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后缀".space"不仅没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还可能增加两者间的混淆性相似。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的唯一显著部分为MICHELIN商标。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被投诉人未获得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许可、授权或同意,在域名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MICHELIN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He Tao"与"Michelin"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提出争议域名前缀对应"米车林"、"觅车林"等的拼音。虽然被投诉人提出一些拼音的含义用以对应"Michelin",但是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答辩无法令人信服,也无法证明其对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声称其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更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此等事实。此外,被投诉人亦未提供证据,就其对争议域名现在或未来的用途进行具体解释或说明。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任何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不过该条款不排除别的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5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包括在中国。经过投诉人的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包括在中国,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在相关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注意到,在中国,投诉人的网站和产品排名在百度搜索引擎的"Michelin"热门搜索结果中。由于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专家组很难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但是被投诉人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虽然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但是鉴于别的情形,被动持有亦能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在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MICHELIN商标的极高知名度,特别是在相关轮胎及酒店/餐饮指南行业。另外,被投诉人也未提供有关争议域名的现在用途或未来的用途的证据或具体说明。因此,即使争议域名目前并未指向任何活跃的网站,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这一行为在本案中亦具有恶意。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的结果,专家组认为投诉书不属于恶意仲裁的行为。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ichelin.space>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