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Jung Pumpen GmbH (军格泵业有限公司) 诉 wuhongzhi
案件编号:D2015-210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Jung Pumpen GmbH (军格泵业有限公司),其位于德国施泰因哈根。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中国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本案被投诉人是wuhongzhi,其位于中国江苏省苏州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jungpump.com>及<jungpump.net>(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11月1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11月2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透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5年11月24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透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5年11月2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11月3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12月2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12月2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12月30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Jung Pumpen GmbH(军格泵业有限公司),其位于德国施泰因哈根。投诉人创建于1924年,主要生产住宅排污产品和市政排水产品,并提相关建设服务。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自2000年起,就在德国注册有JUNG PUMPEN商标,国际商标注册号747804。投诉人在中国也注册有含JUNG PUMPEN(自2012年),及含PENTAIR的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日期2014年6月21日),及君格注册商标(注册日期2010年11月7日)。
B. 被投诉人
根据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的信息,被投诉人是wuhongzhi,其位于中国江苏省苏州市。本案争议域名<jungpump.com>及<jungpump.net>注册于2014年9月1日。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JUNG PUMPEN商标的几乎相同的字样。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注册商标JUNG PUMPEN享有权利。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自2000年起,就在德国注册有JUNG PUMPEN商标。投诉人在中国也注册有含JUNG PUMPEN(自2012年),及含PENTAIR的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日期2014年6月21日),及君格注册商标(注册日期2010年11月7日)。投诉书附件所附的注册商标信息显示投诉人注册这些商标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且该些商标迄今有效。
争议域名<jungpump.com>及<jungpump.net>包含了投诉人享有权利的JUNG PUMPEN商标的主体部分,仅缺少字母“en”。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时,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L’Oréal 诉 香港宝天玉兰芳香精油杭州分公司,WIPO案件编号D2015-1131。
先前的UDRP专家组一贯认为在域名中使用通用顶级域名(“gTLD”)后缀,通常在判定混淆性相似时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它是注册的技术要求),除非后缀本身构成有关商标的一部分。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1.2段和引用。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JUNG PUMPEN商标之后分别添加通用顶级域名“.com”及“.net”,其识别功能不强,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参见E. REMY MARTIN & Co. 诉 域名管理35,WIPO 案件编号 D2015-0038。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jungpump.com>及<jungpump.net>与投诉人的上述JUNG PUMPEN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可以用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确认其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享有权利的JUNG PUMPEN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2.0, 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案件编号 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WIPO 案件编号 D2009-1745。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反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两个争议域名指向同一网站,且网站明确标有投诉人的JUNG PUMPEN,PENTAIR及君格商标。被投诉人公开以投诉人身份提供与投诉人业务相关的产品服务,还在网页上刊登投诉人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资料。并在“联系我们”栏称自己为“君格泵业(苏州)有限公司”。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企图误导互联网用户,使其相信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是投诉人的官方网站。专家组因此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
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世界多国经营发展。投诉人在全球各地注册有JUNG PUMPEN商标,包括中国。标有JUNG PUMPEN商标的商品已在中国广泛地销售与提供且为公众知晓。
被投诉人未提出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包括了投诉人的JUNG PUMPEN商标的主体部分,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该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可能会令人误认为争议域名网站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混淆。参见Jupiters Limited 诉 Aaron Hall,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74。
另外,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明确标有投诉人的JUNG PUMPEN商标,并公开以投诉人身份提供与投诉人业务相关的服务。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JUNG PUMPEN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之恶意注册。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专家组在第6.B.段中的分析,被投诉人不仅没有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地表明其与投诉人的关系,相反还在网站明确标有投诉人的JUNG PUMPEN,PENTAIR及君格商标;并在网站“联系我们”栏直接标有“君格泵业(苏州)有限公司”等信息。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很可能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为投诉人在中国设立的网站。被投诉人的以上行为构成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令互联网用户对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或者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该行为已经符合政策第4条(b)项(iv)目下域名的恶意注册及使用情况。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jungpump.com>及<jungpump.net>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