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Philip Morris USA Inc. 诉 Baolu Wan and Wan Bao Lu

案件编号:D2015-225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美国的Arnold & Porter。

本案被投诉人是Baolu Wan and Wan Bao Lu,其位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arlboros.net>(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West263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5年12月11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12月1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12月1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5年12月17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月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6年1月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6年1月19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注册机构已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投诉人亦提交了中文和英文版本的投诉书。根据规则第11(a)条的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是中文。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其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是世界知名的烟草生产商及销售商之一。

投诉人于1908年在美国注册了MARLBORO商标(注册号68502),于1972年在美国注册了MARLBORO及图形商标(注册号938510)。投诉书附件所附的MARLBORO商标注册证显示该些商标迄今有效。

被投诉人是Baolu Wan and Wan Bao Lu,其位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本案争议域名<marlboros.net>注册于2015年8月13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曾用于宣传和销售包括MARLBORO在内的各类品牌的香烟。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MARLBORO商标的整体。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于1908年在美国注册了MARLBORO商标(注册号68502),于1972年在美国注册了MARLBORO及图形商标(注册号938510)。前述商标以下统称“MARLBORO商标”。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此等商标享有商标权。投诉书所附的MARLBORO商标注册证显示投诉人注册该些商标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5年8月13日),且该些商标迄今有效。

争议域名<marlboros.net>完全包含了投诉人MARLBORO商标的整体。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用词,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不论争议域名中是否含有其它词语,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Oakley, Inc. 诉 Zhang BaoWIPO案件编号D2010-2289及索尼株式会社(Sony Corporation) 诉 Qin SonyhkWIPO案件编号D2013-0087。

通常被投诉人使用他人的整个商标并添以描述性或非可区分性词汇的,并不因此避免混淆性相似的认定。参见The Argento Wine Company Limited 诉 Argento Beijing Trading CompanyWIPO 案件编号D2009-0610。争议域名<marlboros.net>在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之后添加了“s”。专家组认为仅仅添加上述后缀,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参见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 诉 Hao ChenWIPO 案件编号D2011-1223。另外,先前的UDRP专家组一贯认为在域名中使用通用顶级域名后缀,通常在判定混淆性相似时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它是注册的技术要求),除非顶级后缀本身构成有关商标的一部分(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1.2段和引用)。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之后添加通用顶级域名“.net”,其识别功能不强,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marlboros.net>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投诉人早于1908年就在美国注册了MARLBORO商标及类似注册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和其各前身实体)自1883年起开始制造并销售Marlboro香烟,该品牌的近代历史始于1955年。几十年来,投诉人一直就其烟草和香烟相关产品使用MARLBORO商标及其变体。投诉人已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宣传并推广MARLBORO商标,MARLBORO商标具有极高商誉。先前多个UDRP专家组已认定MARLBORO商标是知名商标。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 “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WIPO案件编号D2009-1745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被投诉人亦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曾经使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宣传和销售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的香烟及其他品牌的香烟(见投诉书附件二)。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未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此外,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综上,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中认为,就政策第4条(a)项(iii)目而言,投诉人除需证明恶意注册外还要证明恶意使用。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早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美国注册了MARLBORO商标及类似注册商标。MARLBORO商标被先前多个UDRP专家组认定为是知名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证据主张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上述商标的存在。被投诉人亦没有解释选择 <marlboros.net>作为争议域名的原因。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会令互联网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混淆。鉴于投诉人MARLBORO商标的高知名度,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MARLBORO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曾标有投诉人的MARLBORO及图形商标。该网站不仅宣传和销售投诉人的产品,还宣传和销售投诉人竞争对手的产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使用会造成该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符合政策第4(b)条(iv)项的规定。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arlboros.net>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