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Guinness World Records Limited,其位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伦敦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Marshall, Gerstein & Borun LLP,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Chen Qi Yuan,其位于中国,上海市。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guinnessworldrecords.top>(下称"争议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6年1月28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1月29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2月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6年2月3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6年2月4日,被投诉人请将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6年2月5日,投诉人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中文翻译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 "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2月1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3月6日。除被投诉人于2016年3月5日的邮件通信外,被投诉人未于答辩截止期限内提交正式答辩。中心因此于2016年3月7日通知当事人,中心将开始专家指定程序。
2016年3月18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出版物"吉尼斯世界纪录"的记录人和发行人。投诉人还发布了相关媒体产品,包含最佳成绩和记录挑战。投诉人于 1955年出版了首部世界纪录图书。现在,每年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图书在 100 多个国家以25种语言发行。除了图书,投诉人还在包括中国多个国家拍摄了十几部系列电视片,记录挑战世界纪录的行为。至少早在 2006年,投诉人就在中国制作名为"吉尼斯中国之夜"的电视节目。在整个节目期间,投诉人商标均置于显眼的位置。投诉人在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和代表处。投诉人于2012年在中国北京市成立办事处。
投诉人已注册的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标包括中国注册号第962487号、880988号、2024202号、11149021号、11149169号、1744886号及11149172号,分别注册于第9、第10、第16、第35、第38、第41和第45类。上述商标分别于1997年、1996年、2003年、2014年、2013年、2002年和2014年获得注册,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也注册了<guinnessworldrecords.com>及<guinnessworldrecords.cn>域名,并使用该域名发布信息并推广其服务。
被投诉人的名字是Chen Qi Yuan,其位于中国。争议域名注册于2015年9月21日。由于争议域名注册人联系地址仅仅是"Shanghai"(六遍)及邮局编码,书面通知无法以快递形式送达。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它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通用顶级域名并不能将容易混淆的域名与被投诉人的商标区别开来。
被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未授权被诉人使用它的商标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标。争议域名不指向到活跃的网站或任何内容。被诉人未获得合法特许或因GUINNESS或者吉尼斯而为人普遍所知。被诉人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
被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鉴于投诉人拥有众多商标注册,并享誉全球,且被诉人在登记争议域名时实际知悉和推定知悉投诉人对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标的权利。被诉人未试图使用争议域名。被诉人并未因争议域名而为人所知。被投诉人人声称使用 ".top "通用顶级域名的目的是为排名创造空间,其与投诉人的出版和鼓励打破和记载纪录密切相关。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些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标(但是去除了词之间的空格)。其唯一其余部分为一个通用顶级域名".top"。专家组认为该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其实,在本案中该通用顶级域名可能让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更混淆行相似因为".top"意味着排名榜,跟世界纪录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它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标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标。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Chen Qi Yuan",与GUINNESS WORLD RECORDS和吉尼斯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如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个情形。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关于争议域名现在或潜在用途的说明,其亦未解释为何选择注册一个与投诉人的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不过该条款不排除别的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5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经过投诉人的多年广泛的使用,包括在中国,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标。投诉人商标里的"Guinness"不是通用词汇。专家组注意到在中国,投诉人的网站排名在百度搜索引擎的"Guinness World Records"热门搜索结果。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虽然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但是鉴于别的情形,被动持有亦能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完全包含该商标。争议域名的通用顶级域名 ".top"意味着排名榜,跟世界纪录有密切的关系。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关于争议域名的现在或潜在用途的证据或说明。此外,被投诉人的联系地址是虚假的。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这亦是恶意的一种表现。鉴于上述情形,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亦具有恶意。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guinnessworldrecords.top> 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