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E. Remy Martin & C°,其位于法国干邑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Tmark Conseil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Nashan,其位于中国北京市。被投诉人自行答辩。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louisxiii.news>(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4月13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4月1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4月1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6年4月18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6年4月19日,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6年4月21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4月25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5月15日。被投诉人于2016年5月14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中心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和2016年6月2日收到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
2016年6月2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16年6月9日,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发布了第1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
(1) 要求注册机构澄清现在的注册人Nashan于何日注册争议域名<louisxiii.news>或者于何日获得争议域名<louisxiii.news>的注册。
(2) 要求注册机构澄清在被投诉人之前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的身份(下称“先前的注册人”)以及提供该先前的注册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3) 注册机构应该于2016年6月14日前提供上述信息。
(4) 继收到注册机构的邮件后,专家组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于2016年6月19日前就注册机构提供的信息作出评论。
注册机构于2016年6月14日回复了专家组的第1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并提供专家组所要求的相关信息。投诉人于2016年6月17日针对注册机构提供的信息做出评论。被投诉人于2016年6月19日就注册机构提供的信息及投诉人的评论做出进一步评论。
投诉人E. Remy Martin & C°是一家法国公司,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是世界上享有广泛知名度的商标,主要用在高档酒精饮料,特别是高品质干邑白兰地酒。其为以下LOUIS XIII商标的专用权人:
(1) LOUIS XIII,中国商标,注册号12160294,注册类别第33类,于2014年7月28日注册。
(2) LOUIS XIII,美国商标,注册号0351192,注册类别第33类,于1937年10月19日注册。
根据域名查询数据库(“WhoIs数据库”)的资料及注册机构的回复信息显示,被投诉人是Nashan,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根据注册机构2016年6月14日的回复,本案争议域名<louisxiii.news>,由“Shan Na”(“先前的第一注册人”)于2016年3月28日注册,并于2016年4月2日凌晨00时16分10秒先转让给“ZhangXin”,立即再于同日00时38分9秒转让给被投诉人。
注册机构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
投诉人主张应将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louisxiii.news>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因此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news”为通用顶级域名(“gTLD”),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通用顶级域名可被忽略。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是LOUIS XIII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人,并且使用该商标于全球行销其商品。于被投诉人取得争议域名时被投诉人并未因本案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没有申请或注册任何LOUIS XIII的商标,而得以作为被投诉人以投诉人的LOUIS XIII驰名商标注册争议域名的正当基础。甚且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就已经取得了LOUIS XIII商标的权利。因此,被投诉人是为了利用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的商誉,才注册争议域名,而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再者,先前的注册人在收到投诉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之后,就将争议域名转让给被投诉人,也可以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甚且,基于争议域名仍未链接至任何网站,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其LOUIS XIII商标在全球广为人知,被投诉人显然知悉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并且欲利用争议域名与该商标之间的混淆、可能的连结或关联,从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获得好处。投诉人在2016年4月1日对先前的第一注册人发送了停止侵权警告函,先前的第一注册人于2016年4月3日回复投诉人,声明其是一名域名收藏爱好者,其以1800美元左右的价格购得争议域名,用于个人收藏,不会做其他应用或商业活动。然而先前的第一注册人却将争议域名转让给被投诉人。这显示了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恶意。
虽然争议域名并未由被投诉人使用,但是先前的UDRP专家组的裁决认定消极持有(“passive holding”)域名亦可能是属于恶意使用的情形。先前的第一注册人除注册本案的争议域名外,还注册了另一个域名<remymartin.news>。在收到投诉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之后,先前的第一注册人将争议域名及另一个域名<remymartin.news>分别转让给本案的被投诉人及一“ZhangXin”,本案的被投诉人与该“ZhangXin”在WhoIs数据库中的注册地址是相同的。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与一“ZhangXin”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鉴于投诉人LOUIS XIII商标是高度著名的,以及先前的第一注册人在收到投诉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之后,将争议域名转让给被投诉人的事实以及被投诉人与一“ZhangXin”之间的关联,可以合理推论被投诉人是在完全知悉投诉人的商标的情况下,为了误导消费者及阻碍投诉人的商业活动而取得争议域名。
根据注册机构于2016年6月14日回复专家组程序令的信息显示,先前的第一注册人在收到投诉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之后,就把争议域名和其注册的另一个域名<remymartin.news>转让给“ZhangXin”。“ZhangXin”为了使域名<remymartin.news>(这个域名也包含了投诉人驰名的REMY MARTIN商标)与争议域名分别属于不同的注册人,故意在取得争议域名短短几分钟内,又将争议域名转让给了被投诉人。此种刻意的域名规避(“Cyberflight”)行为也证明了被投诉人的恶意。
被投诉人主张专家组应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理由如下:
B.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不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只有注册在第33类的商品,这表明投诉人没有权利阻碍别人注册和使用其他品类的商标。且投诉人并未提供其LOUIS XIII商标已被特定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且争议域名的含义是路易十三,是法国国王的名字,是一个通用词汇。
投诉人官方网站所使用的域名为“www.louisxiii-cognac.com”,与争议域名存在明显区别;而与争议域名主体部分完全一致的<louisxiii.com>域名持有人也不是投诉人。因为投诉人知悉只有“louisxiii”+“cognac”的组成才能准确完整地代表与标识投诉人的网站与产品,从而说明“louisxiii”文字本身是通用词汇不具有特定性与限定性,更谈不上混淆。本案争议域名将被用于普及历史人物知识的公益网站,与投诉人的网站截然不同,自然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混淆性。
B.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想开设一个普及历史人物知识的公益网站,经过考量后决定起用“louisxiii”+“news”的形式作为网站的域名。因为“louisxiii”是知名历史人物,“news”作为资讯、信息的含意正好和网站属性所匹配。于是被投诉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注册了争议域名。即使被投诉人没有取得LOUIS XIII的商标权,但是商标权与域名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更何况<louisxiii.com>域名持有人也不是投诉人。只要不引起公众混淆,不和投诉人经营的领域产生冲突,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的前提下,被投诉人以通用词汇注册争议域名,应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B.3.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指责没有依据。
投诉人无法证明被投诉人自注册争议域名后,通过转让、出售、出租等行为获取商业利益的举动。被投诉人持有争议域名刚刚一个月有余,而网站正在筹划中还没有开通,所以也没有对他人访问投诉人网站形成阻碍或误导,投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明其正常的营业活动因本争议域名而受到破坏的证据。
B.4. 投诉人的行为有反向侵夺之嫌。
投诉人虽然已持有<louisxiii.net>等域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争议域名的任何理由。被投诉人发现,除了<louisxiii.com>并非投诉人持有之外,<louisxiii.top>、<louisxiii.tv>、<louisxiii.cc>等域名也非投诉人所持有。被投诉人认为,根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投诉人的行为有“反向侵夺”之嫌。
被投诉人进一步就注册机构于2016年6月14日回复专家组程序令的信息及投诉人于2016年6月17日的评论,做出以下评论:网站项目刚成立时,被投诉人委托“Shan Na”即先前的第一注册人于2016年3月28日注册了争议域名,随后被投诉人在4月初接到“Shan Na” 的电话联系,告知争议域名收到不明恐吓邮件后,被投诉人要求“Shan Na”将争议域名过户给被投诉人并要求其开启“域名隐私保护”以防止类似骚扰。至于注册机构提供的信息显示“Zhang Xin”为被投诉人之前的注册人,这是因为“Shan Na”在过户时的操作错误,经发现错误后,立即做出了第二次过户操作,即过户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通过<remymartin.news>的WhoIs数据库信息,确认该域名所有者邮箱为“domain_manager@[...].com”,这个邮箱既不是“Shan Na”的,也不是被投诉人的邮箱,所以被投诉人认为这至少可以推定该域名的所有者既不是“Shan Na”,也与被投诉人无关。至于投诉人提到<remymartin.news>与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日期相同,这只是巧合。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是以英文撰写,并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则请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并以中文提交答辩书。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
上述规定允许专家组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在考虑案件具体情形时,亦应参酌规则第10条(b)和(c)项的规定,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同时也确保行政程序快速及经济地进行。换言之,专家组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酌个案争议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Yash Raj Films Private Limited 诉江苏诚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JiangSu ChengZha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WIPO案件编号D2012-0156)。
专家组在考虑以下具体因素后,认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
(1) 根据注册机构的回复,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规定,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
(2) 依WhoIs数据库资料显示,被投诉人应该是中国人,地址位于中国北京;投诉人则位于法国。当事人双方未就使用英文或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然而根据被投诉人所提出的答辩书、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及对投诉人评论的回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可以理解投诉人以英文提出的投诉书。此外,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因此根据规则第10条第(c)项,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以英文提出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及接受被投诉人以中文提出的答辩书及相关材料,并且本裁决将用中文撰写。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仅能确保当事人双方得到平等对待,亦能确保行政程序快速及经济地进行。
规则第12条规定,除投诉书和答辩书外,专家组还可以依独立裁量权要求任一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陈述或文件。规则第10条规定第(b)和(c)项规定,在所有案件中,专家组均应确保当事人双方待遇平等,并确保每一方当事人均有公平的机会陈述案情。专家组应确保行政程序适当地快速进行。
本案投诉人在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书后,于2016年5月31日针对答辩书自行提交了进一步的陈述。被投诉人则于2016年6月2日针对投诉人的进一步陈述自行提交了补充答辩。
专家组认为这两份由当事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都是在中心指定专家组之前或同一日所提交的,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都有公平的机会陈述案情。因此专家组认为接受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进一步陈述材料,不会造成行政程序的延迟或使当事人任一方欠缺公平的机会陈述案情。因此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以上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以获得专家组支持其请求:
“a.可适用的争议。如果[投诉人]根据《规则》向可适用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被投诉人]必须接受强制性行政程序: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提出其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商标包括:
(1) LOUIS XIII,中国商标,注册号12160294,注册类别第33类,于2014年7月28日注册。
(2) LOUIS XIII,美国商标,注册号0351192,注册类别第33类,于1937年10月19日注册。
根据先前WIPO专家组的裁决,在比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时,通常是以直接的视觉或发音方式比较两者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下称“WIPO Overview 2.0”),第1.2段)。本案争议域名<louisxiii.news>完全包含投诉人LOUIS XIII商标字样,除此之外仅添加了通用顶级域名“.news”。专家组认为,“.news”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资料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4条(c)项更举例说明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主张或证据,专家组得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规定的要求。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WIPO Overview 2.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Belupo d.d. 诉 WACHEM d.o.o.,WIPO案件编号D2004-0110;广州安婕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uangzhou Anglee Biotechnology Co., Ltd.) 诉 hu baolong,WIPO案件编号D2012-1154)。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已经提出证据材料证明其为LOUIS XIII商标的专用权人,且该商标亦在中国受到保护。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注册亦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LOUIS XIII商标没有任何权利,这代表投诉人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LOUIS XIII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本案争议域名并未链接至任何有效的网站,属于被消极持有的状态,被投诉人的姓名也不是“Louis XIII”,因此被投诉人不可能因为争议域名广为人知。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即应由被投诉人提出主张或证据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UDRP专家组先前的裁决,单纯注册争议域名本身并不会直接赋予注册人享有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所规定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原则上为了认定被投诉人对以通用词汇为主而构成的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该域名的使用确实是基于该通用词汇的含义或者该域名将来会基于该通用词汇的含义而被使用(WIPO Overview 2.0,第2.2段)。
被投诉人主张其想开设一个普及历史人物知识的公益网站,才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并且提出《路易十三历史知识普及网》网站平台建设方案书,欲佐证其计划。然而专家组留意到,投诉人于2016年4月1日对先前的第一注册人发出了停止侵权警告函后,先前的第一注册人立即于2016年4月2日先将争议域名转让给一“ZhangXin”,争议域名又被立即再转让给被投诉人。先前的第一注册人却又于2016年4月3日以电子邮件回复投诉人,表明争议域名是其收购来仅仅用于个人收藏,不会做其他应用或商业活动。
此份《路易十三历史知识普及网》网站平台建设方案书的日期显示为2016年3月初稿,若被投诉人确实有开设历史人物知识的公益网站的意愿,那么专家组认为,先前的第一注册人没有理由在收到投诉人发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之后,先是将争议域名转让给被投诉人,却又于2016年4月3日以电子邮件回复投诉人表示争议域名是其收购来仅仅用于个人收藏,不会做其他应用或商业活动。再者,这份网站平台建设方案书内容,也与先前的第一注册人主张不会做其他应用的陈述,似乎相互矛盾。
根据UDRP专家组先前的裁决,提出主张的一方通常应建立其主张是真实的可能性大于不是真实的可能性(WIPO Overview 2.0,第4.7段)。基于以上证据材料矛盾的信息内容,专家组难以认定被投诉人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的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的主张很可能是真实的;亦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被投诉人亦承认争议域名尚未链接至任何网站,因此被投诉人亦不可能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被投诉人所提出的主张或证据无法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根据政策第4条(b)项,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取得中国商标注册的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投诉人的商品行销世界多个国家,包括中国。 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特别是在酒类行业。专家组注意到先前的第一注册人“Shan Na”在回应投诉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时,表示本案争议域名与另案域名<remymartin.news>,均属“Shan Na”所购得。而<remymartin.news>亦包含了投诉人的REMY MARTIN商标(关于域名<remymartin.news>,投诉人另外向中心,对该域名现在的注册人“ZhangXin”提起投诉)。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很可能是基于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的声誉而被注册的,属于恶意注册。甚且,先前的第一注册人在收到投诉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之后,立刻将争议域名转让给一“ZhangXin”,争议域名立即又再次被转让给被投诉人;而“ZhangXin”亦是<remymartin.news>现在的注册人。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主张即先前的第一注册人将争议域名转让给被投诉人,是为了阻止或妨碍投诉人向中心提起投诉是真实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是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有关恶意使用,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并没有投入实际使用,而处于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的状态。根据UDRP专家组先前的裁决,域名就算仅是单纯被消极持有,在专家组考量案件的各项事实及情形后,仍可认定这一行为属于恶意使用域名的情形。(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及WIPO Overview 2.0,第3.2段)。投诉人已经提出证据材料显示其LOUIS XIII商标享有高度的知名度,并且该商标也在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注册及使用。
被投诉人虽然主张持有争议域名一个多月尚未开通网站,是因为其正在筹划建设一个历史人物知识的公益网站,然而审酌本案案卷材料后,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主张,与案卷材料似乎相互矛盾,因此专家组无法采信被投诉人的主张,具体分析如上。专家组考量到被投诉人注册的本案争议域名,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且没有其他具有识别性的元素。加上先前的第一注册人是在知悉投诉人的LOUIS XIII商标,且在收到投诉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后,立即转让争议域名给被投诉人的事实,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极可能是为了利用投诉人LOUIS XIII商标声誉的目的而消极持有争议域名,此亦属于恶意使用的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专家组在上述第8.A至C部分的论述,专家组认定该投诉不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louisxiii.news>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