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美国礼来制药 (Eli Lilly and Company),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印第安纳州波利斯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Faegre Baker Daniels LLP,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laiwei,其位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 / 域名管理,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ialisr.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22net, Inc.(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4月18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4月1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4月2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6年4月28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透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6年5月2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5月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5月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5月2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6年5月2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6年5月27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为一家制造和销售药物的公司,包括其商标CIALIS的勃起功能障碍的药物。投诉人在多个国家持有CIALIS商标,比如欧盟注册号1223916(于2000年获得注册)及美国注册号2,724,589(于2003年获得注册)。这些商标都注册于国际类别第5类,指定药品。投诉人已注册域名<cialis.com>。该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有关CIALIS药物的信息。
争议域名原先使用了隐私保护服务。投诉书提交后,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被投诉人的名字是"laiwei",其位于中国。争议域名注册于2012年6月1日。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于2015年4月9日转入到被投诉人的帐户下。争议域名指向网站显示投诉人的商标和图形、投诉人的公司名字和投诉人的产品。该网站的顶部写有"美国正品希爱力官网唯一指定西力士中国直销官网"。由于争议域名注册人"laiwei"的联系地址仅仅是广州市及邮政编码,书面通知无法以快递形式送达。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它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对CIALIS商标的使用和注册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CIALIS商标具有独特性。争议域名由CIALIS标志、字母"r"和通用顶级域".com"构成。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用于获取商业利益。通过在争议域名中使用CIALIS商标,被投诉人将搜索投诉人的CIALIS品牌产品的客户吸引到其宣传和销售假冒药品的网站。被投诉人的网站因未经授权即使用投诉人的CIALIS商标。此外,该网站包含投诉人的美国主要办公地点的图片。投诉人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CIALIS商标。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也未正确地披露被投诉人方与投诉人之间未存在关系。相反,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欺骗性地非法假冒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被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早在2001年就有关于CIALIS品牌产品的媒体报道。自2005年起,投诉人使用CIALIS商标在中国对它的医药产品进行了广泛的营销。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该易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时,很可能知道投诉人的CIALIS商标。供应假冒产品的行为构成政策第4(b)(iv)条规定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CIALIS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些商标的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CIALIS商标。其余部分为"r"字母和一个通用顶级域名".com"。关于"r"字母,专家组认为这并不具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显著效果。反而,在本案中该字母可能增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因为投诉人的商标经常可写为CIALIS®。关于通用顶级域名,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及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CIALIS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IALIS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关于上述第一个情形,专家组已经认定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IALIS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被投诉人的网站未经授权即使用投诉人的CIALIS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宣传和销售投诉人的产品。投诉人宣称该些产品是假冒药品。专家组认为不管产品是否是假冒的,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不仅没有准确地写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反而自称是"官网唯一指定"。专家组认为该使用不属于使用争议域名善意提供商品(参见Oki Data Americas, Inc. 诉 ASD, Inc.,WIPO案件编号D2001-0903)。
关于上述第二个情形,注册机构披露的被投诉人的名字为"laiwei"。该名字与"Cialis"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关于上述第三个情形,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
如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个情形。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任何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确认被投诉人与其之间无关联关系。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CIALIS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宣传和销售投诉人的CIALIS商标和投诉人的产品。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取得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CIALIS商标。该网站销售投诉人的产品。投诉人宣称该些产品是假冒药品。专家组认为不管产品是否是假冒的,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不仅没有准确地写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反而自称是"官网唯一指定"。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使用会造成该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
此外,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完整,因此书面通知无法以快递方式送达。专家组认为该行为也可能是恶意的一种表现。
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b)条(iv)项的规定。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cialisr.com>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