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Confederation Nationale du Credit Mutuel,其位于法国巴黎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MEYER & Partenaire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Domainadmin,其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代理。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reditmutuel-nouveaux-documents.com>(“争议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4月28日 收到投诉书。2016年4月29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4月3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6年5月2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6年5月9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于截止日期前就行政程序的语言做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5月1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5月30日。除被投诉人于2016年5月18、19和21日发来的邮件通信外,中心没有在答辩截止日期内收到其答辩书。因此,中心于2016年5月31日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开始专家组指定的通知。同日,被投诉人向中心发出名为答辩状的电邮。
2016年6月9日,中心指定C. K. Kw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16年6月27日,根据专家组的要求,中心以中英文双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第一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专家组要求 (1) 投诉人于10个日历日内 (不迟于2016年7月7日) 提供 (a) 投诉书的中文译本、(b) 一组投诉书的附件,其应当清楚并分别标注 A, B, C1, C2, D, E, F1, F2, F3, F4, G1, G2, G3, G4, H及I。(2) 被投诉人可在不迟于2016年7月17日仅就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中文译本的内容以及新提交的附件做相应评论。(3) 双方应把上述所涉及之材料,以电子形式提交至中心 (再由中心转发给专家组) 的下述邮件地址: domain.disputes@wipo.int 并同时抄送对方当事人。
2016年7月7日,中心以中英文双语向投诉人确认收妥投诉书的中文译本及有关附件,并同时抄送被投诉人,及明确显示被投诉人可就该等文件在不迟于2016年7月17日提交相应评论。于2016年7月20日,中心再以中英文双语电邮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的裁决届满日期被延迟至2016年7月28日。
根据注册机构向中心所提供的数据,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是中文。当事人双方未就使用其他语言达成协议,据此及下文第6.A段中所述之具体理由,专家组裁定以中文进行此行政程序。。
在本案所争议的域名 <creditmutuel-nouveaux-documents.com> 于2014年9月11日注册。在此之前,投诉人已经在法国及海外注册了大量以“Credit Mutuel” 两字所构成或包含了该两字的商标[见投诉书附件F],这包括以下的注册商标:
商标权享有地 |
商标号码 |
商标日期/商品或服务类别 |
法国 |
1475940 |
1988年7月8日 第35及36类 |
法国 |
1646012 |
1990年11月20日 第16、35、36、38及41类 |
欧洲 |
9943135 |
2011年5月5日 第9、16、35、36、38、41、42及45类 |
国际商标 |
570182 |
1991年5月17日 第16、35、36、38及41类 |
投诉人也拥有多个包含CREDIT MUTUEL商标的域名[见投诉书附件G],这包括:
域名 |
注册日期
|
<creditmutuel.info> |
2001年9月13 日 |
<creditmutuel.org> |
2002年6月3日 |
<creditmutuel.fr> |
1995年8月10日 |
<creditmutuel.com> |
1995年10月28日 |
<creditmutuel.net> |
1996年10月3日 |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曾解析为点击付费广告页面(pay-per-click parking page),该页面上包含链接显示投诉人及其同业竞争者的名称。
(1) 投诉人是法国第二大银行业和保险业务集团,向1,200百万客户提供服务,在法国有3,178个办事处。
(2) 投诉人以 “www.creditmutuel.com”及“www.creditmutuel.fr”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关于银行服务的大量信息。通过“www.creditmutuel.fr”之网站,向客户提供在线银行服务,客户可以在连网后在线管理他们的账户。
(3) 根据1958年10月16日,法国内阁第58-966号命令,“Credit Mutuel” 两字归投诉人专属使用。
(4) 属于投诉人的CREDIT MUTUEL商标是驰名商标。
(5)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REDIT MUTUEL商标完全相同或至少是混淆性相似。
(6) 在投诉人的驰名商标上加上 “nouveaux-documents” 两字只会相应增加了混淆的风险。
(7)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并没有任何关系。
(8) 被投诉人从未以争议域名为称号。
(9) 投诉人并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CREDIT MUTUEL商标或以该商标注册域名。
(10) 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所带有的知名度,吸引网上使用者到其网站所通往的列有多个指向投诉人竞争对手的法国超连接的主流网页。
(11) 投诉人的CREDIT MUTUEL商标为众人所知的驰名商标。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投诉人 CREDIT MUTUEL商标的存在。
(12) 被投诉人有意侵犯投诉人的驰名商标及有意地试图将互联网用户及投诉人的客户误导至其网站。
(13) 被投诉人将CREDIT MUTUEL商标完全复制,并包括在争议域名内。
(14) 被投诉人明显地试图透过混淆网上使用者,令他们相信其网站与投诉人之间有从属关系,从而吸引网络使用者登录其网站获得收益。
(15) 被投诉人在WhoIs中使用虚假身份证明。
(16) 投诉人经常面对虚假网站及网络钓鱼的威胁,必须提防他人用虚假网站造假,避免客户受骗。
被投诉人于2016年5月31向中心发出名为答辩状的电邮 (“该答辩状”) ,重复了其之前于2016年5月18日在其应就投诉人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届满后所提出的主张,即重新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中文译本,并允许被投诉人使用中文答辩。
被投诉人除该答辩状外,对投诉人的主张,并未有作出任何其他实质答辩。
投诉人主张
(1) 争议域名的初始登记是Dynadot LLC,是一家美国公司,在收到投诉人的勒令停止信后,便被投诉人更换。
(2) 因为被投诉人位于美国,可以假设被投诉人是用英语交流。
(3) 真正的被投诉人,Joe Zhang,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也可以假设被投诉人是用英语交流。
(4) 有关争议的域名是用拉丁字母书写的,而不是汉字。
(5) 投诉人将英文翻译成中文,会造成额外的重大成本,而且也会造成诉讼不必要的延误。
被投诉人主张
(1) 被投诉人不谙英文,看不懂中心转寄的材料,不明白其内容及意思。
(2) 根据《规则》,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a)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专家组权威人士根据行政解决程序的具体情形,另行决定,否则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与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一致。(b) 如当事人提交的文本语言与行政程序所用语言不同,专家组可要求当事人根据行政程序所用的语言提供该文件的全文或部分翻译。
(3) 被投诉人强烈要求收到中文格式的投诉书或翻译文件,也要求使用中文答辩。
专家组在详细研究过双方提交的文件(包括投诉书、来往电子邮件、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和回复)后,专家组裁定本行政程序语言应为中文。理由如下:
(1) 《规则》第11条规定:(a)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该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b)专家组可要求当事人将其提交的任何非以行政程序语言提交的文件全部或部份地翻译成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2) 《规则》第11条的规定表明除上述指定的情况外,通常而言,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该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专家组认为该条规定是为了体现自然公正法原则的精神。被投诉人有权利清楚地知道其被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用被投诉人熟识的语言充分答辩。
(3) 中心于2016年5月2日使用中英文双语发送的通知中,明确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机会,容许双方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被投诉人并未于规定日期内对行政程序语言问题作出评论。就双方当事人任何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的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中心于2016年5月10 日决定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且同时指出:(a)可接受中文版本或者英文版本的答辩书;和(b)根据《规则》第11段的规定,行政专家组享有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关于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的日期截止之后,如果中心收到当事人双方就行政程序语言所作的评论,则由其指定的行政专家组对此作出裁定。行政专家组可能选择使用其中任何一种语言作出裁决,也可能要求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本专家组认为中心在该行政程序阶段及根据当时双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作出了适当的,符合政策(包括规则第11条)的整体精神的决定。 政策的整体精神是在公平的基础上尽可能以迅速、高效及经济的方法解决域名争议。中心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快启动行政程序。
(4) 尽管投诉人提出了上文所述的若干理由主张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英文,专家组注意到(i)投诉人在其投诉书第VI(2) 段所述,声称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投诉人所发出的函件 [见投诉书附件D],查实是发送到domaintec2012@gmail.com 的电邮地址。该电邮地址并不符合投诉人在附件A所提供的被投诉人联络电邮地址;(ii) 该电邮的抬头人也不是发给此案被投诉人Domainadmin;(iii) 投诉人在投诉书VI(2) 段声称来自Joe Zhang的回复,只是提供了投诉人所述的英文翻译本,并未把该声称回复的原文以附件形式提供专家组参阅;(iv) 投诉人并未向专家组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Joe Zhang与被投诉人的关系或等同一人;(v) 投诉人所声称的停止及终止函发出时间,与本投诉提出之时间相差有18个月,所以投诉人不可能认真的认为因翻译文件,而需要给予被投诉人多10天的时间理解此投诉,会造成重大延误;(vi) 投诉人是具有规模的跨国公司,应有足够的资源及能力 (包括如有需要,可聘请专业翻译公司),将其英文投诉书翻译成中文。
鉴于上述情形并考虑到本案的整体情况,即:(1)被投诉人坚持要求中文翻译;(2) 被投诉人在上述该答辩状的唯一答辩是其完全不懂投诉人的指控;(3) 被投诉人没有专业代理人协助答辩;和(4)使用英语的人即使具有较高的英文水平,也不一定能完全准确地理解专业法律英语,因此,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使用中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更为合适,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
也是鉴于上述原因,专家组作出了本案的第一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裁决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中文翻译本。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申请转让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除于上述2016年5月31日致函中心时所提出的答辩状外,虽然被给予多次机会提出答辩,但可惜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主张并未有作出任何实质的答辩。
根据规则第15条(a)款,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理由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规则第14条(b)款,当事人一方,如无特殊情形,不遵守规则之规定或要求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裁决。根据规则第5条(e)款,如果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多个先前UDRP案例中,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未能对投诉人作出的投诉提出答辩的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人的投诉是真实可信的,以及被投诉人知道其运作的网站是有误导性的。
在 Reuters Limited 诉 Global Net 2000, Inc, WIPO案件编号 D2000-0441一案中,专家组建立了一个更广泛的原则。根据此原则,专家组可以在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辩时推断:
(a)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所声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及
(b)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根据其主张的事实而得出的合理结论没有异议。
但根据政策规定,投诉人也不得因被投诉人不提交答辩书而自动获得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 投诉仍然需要满足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三个要素。 见The Vanguard Group, Inc. 诉 Lorna Kang, W1064 及Berlitz Investment Corporation 诉 Stefan Tinculescu, WIPO案件编号 D2003-0465。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已经在法国,欧共体及多国注册了CREDIT MUTUEL商标。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权利。
争议域名<creditmutuel-nouveaux-documents.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CREDIT MUTUEL的商标。争议域名在有关商标CREDIT MUTUEL之后只添加了 “nouveaux-documents”字样。在本案中,专家组理解 “nouveaux”的法语意思是“新”,而 “documents” 的英文意思是“文件”,如投诉人所述,只在投诉人的商标后增加了一般的形容词或通用词,这不但未能使得争议域名与CREDIT MUTUEL商标分别开,反而因投诉人运用其网站向1,200万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大量信息,更可能增加了消费者的混淆。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仅仅在投诉人的商标后加上一个顶级域名(gTLD)如 “.com”或尾词也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有关商标主体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来。CBS Broadcasting Inc.诉 Worldwide Webs, Inc.,WIPO案件编号D2000-0834。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creditmutuel-nouveaux-documents.com>与投诉人的上述CREDIT MUTUEL 商标基本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符合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投诉人已清楚指明投诉人没有授权、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使用或注册其CREDIT MUTUEL商标,也否认了与被投诉人有任何关系。根据规则第5(a)条,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理由及证据,根据政策、规则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根据中心的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f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投诉人在提供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 (prima facie case)后,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将转移至被投诉人。
政策第4(c)条定出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如果专家组在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该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已真正善意使用或可证明准备真正善意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商业公司或其他组织) 已因所持有的域名而为公众所知,即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
(iii) 被投诉人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使用争议域名,不存有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损害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行为。
本专家组认为,上述三个情形由不同元素组成,是个别独立的,需要分开考虑。被投诉人并未能提交任何理由或证据用以证明满足任何一项情况:
被投诉人的名称是“Domainadmin”,未有任何证据可以显示被投诉人因为持有争议域名而为公众所知。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所提出的证据足以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未有提供任何证据反驳。
专家组也考虑到下列情况:
(i) 投诉人没有授权、准许或特许被投诉人注册含有其商标的争议域名。
(ii) CREDIT MUTUEL 商标是源自投诉人在不少于60年前已成立的法国知名企业名称 “Confederation Nationale Du Credit Mutuel”,是一个具有显着性的商标。被投诉人并未解释它与 CREDIT MUTUEL有任何关系及为什么它要选择注册包含有CREDIT MUTUEL商标的争议域名。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第二个要素。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被投诉人于2014年9月11日注册争议域名<creditmutuel‑nouveaux‑documents.com>之前,投诉人已经在多个国家,注册了CREDIT MUTUEL商标。投诉人也拥有和使用多个包含“Credit Mutuel”商标的域名,包括<creditmutuel.com>和<creditmutuel.fr>以及运用此等域名运作向其声称1,200万多的客户广泛地提供在线服务。
此外被投诉人本身的名称与CREDIT MUTUEL商标没有任何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又在投诉人提供了中文译本及给予多次以中文作出答辩的机会后,都没有或不能解释为什么要注册包含有CREDIT MUTUEL商标的争议域名。
在已提交给专家组的证据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投诉人有合法的原因选择、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会令人相信该网站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公众的混淆。见Jupiters Limited 诉 Aaron Hall, 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74。
专家组认为这已足够证明被投诉人在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及其CREDIT MUTUEL商标的存在。
另外,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曾解析为点击付费广告页面(pay-per-click parking page),该页面上包含链接显示投诉人及其同业竞争者的名称。
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或其授权者通过使用争议域名,将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就其来源、赞助、关联或保证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意企图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所授权的网站或其它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成功证明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定义,即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足以证明其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第三个要求。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creditmutuel-nouveaux-documents.com>转移给投诉人。
C. K. Kwong
独任专家
日期: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