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ccor SA., SoLuxury HMC 诉 Lan Guo Jing / YinSi BaoHu Yi KaiQi (Hidden by Whois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

案件编号:D2016-121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ccor SA和SoLuxury HMC,其皆位于法国伊西萊穆利諾。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reyfus & associé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Lan Guo Jing,其位于中国上海市 / YinSi BaoHu Yi KaiQi (Hidden by Whois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其位于中国北京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pullman-zhongxing.com>, <sofitel-beijing.com> 和 <sofitelhotel-sheshan.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6月15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6月1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6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sofitel-beijing.com> 和 <sofitelhotel-sheshan.com>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6年6月2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6年6月2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第一本。2016年7月5日,投诉书向中心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第二本,要求将争议域名<pullman-zhongxing.com>并入当前程序。

2016年6月2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6年6月22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做出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及其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7月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7月2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6年7月2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6年8月8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3.1 多个被投诉人合并审理

投诉人提出多个投诉人合并审理的申请,主要原因为两个投诉人属同一个公司集团,且SoLuxury HMC是Accor SA的全资持股子公司。两个投诉人的共同利益皆因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而被侵犯。

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并审理对本案双方亦是公平合理的。所以,专家组接受投诉人的申请。

3.2 多个域名合并审理

在注册机构披露了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后,投诉人于7月5日提交投诉书修正本第二本,提出添加争议域名 <pullman-zhongxing.com>并入当前程序合并审理的申请。原因为三个争议域名的注册人的名字及其联系信息一致,三个域名也都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监于以上事实,专家组有理由相信三个争议域名实质上由同一个人或个体操控。在这样的情况下,考虑到中心未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合并审理对本案双方亦是公平合理的。所以,专家组接受投诉人的申请。

4. 基本事实

本案两名投诉人都是注册于法国的公司,从事酒店生意已有超过40年的历史,目前在92个国家经营3000多间酒店,品牌包括 SOFITEL, PULLMAN, NOVOTEL, MERCURE 和 IBIS。投诉人位于上海的酒店有 Pullman Shanghai South Hotel 和Sofitel Shanghai Sheshan Oriental Hotel。投诉人位于北京的酒店有Sofitel Wanda Beijing Hotel。

投诉人在世界各国和地区注册了多个SOFITEL和PULLMAN的商标。其中包括于1986年5月5日获准注册的第502625号国际注册商标PULLMAN,于2005年8月26日获准注册的第863332号国际注册商标SOFITEL(领土延伸保护于中国),及于2013年10月10日获准注册的第1188855号国际注册商标 logo

(领土延伸保护于中国)。

投诉人注册了多个含有“Sofitel”和”Pullman”字样的域名,包括以下:

- <sofitel.com> (于1997年4月11日注册 )

- <pullmanhotels.com> ( 于1999年3月21日注册)

- <pullmanhotels.cn>(于2007年12月18日注册)

被投诉人于2015年10月24日注册争议域名<sofitel-beijing.com>, <sofitelhotel-sheshan.com>和<pullman-zhongxing.com>。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附有投诉人SOFITEL和PULLMAN的商标标志,并模仿了投诉人官方网页的界面风格。被投诉人的网站也提供在线预订投诉人SOFITEL和PULLMAN酒店房间的服务。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SOFITEL和PULLMAN为驰名商标。

争议域名分别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SOFITEL和PULLMAN商标的整体。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做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双方就行政程序语言另有约定。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投诉人也提交了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主要理由为下:

- 英文是国际通用语言,亦是中心的官方语言之一;

- 争议域名完全由拉丁字母构成, 这表示被投诉人对英文有所认识;

- 投诉人位于法国,不懂得中文,要将投诉书和所附的证据翻译成中文将给投诉人增加额外的费用,并造成行政程序的延误。

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受到公平的待遇,也要确保行政程序不受到延误。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精通英文。虽然争议域名及通用顶级域名(gTLD)完全由拉丁字母构成,这并不表示被投诉人懂得英文。相反的,被投诉人名称为“Lan Guo Jing”,似乎是居住在中国的个人,由此可以推定英文并非被投诉人的第一语言。此外,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的内容完全是中文的。

但是另一方面,专家组亦注意到被投诉人未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的问题作出任何评论或提出反对意见,也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另外,中心在整个行政过程中一直使用 中英双语与当事人双方联系。专家组亦熟知中文和英文。

鉴于此,为了不给投诉人带来不必要的资金负担和不便以及不延误行政程序,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所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并不会给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且能促使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并且,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参见 LEGO Juris A/S Zhong Huijie, WIPO 案件编号D2011-1381。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才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SOFITEL和PULLMAN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续使用SOFITEL与PULLMAN商标至今至少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专家组同意,SOFITEL和PULLMAN商标在酒店服务领域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该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争议域名<sofitel-beijing.com>和<sofitelhotel-sheshan.com>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SOFITEL商标。即使在域名里附加了“-”符号或单词 “hotel”、“beijing” 或 “sheshan”,也不能将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商标有效地区分开来。“Hotel” 是“酒店”的意思,“Beijing” 是“北京”的完整拼音,而 “sheshan” 是“佘山”的拼音,不但不含任何区分作用,反而可能增加混淆性,误导大众以为其争议域名是投诉人在中国宣传当地酒店所使用的官方网站。

同样的,本案争议域名<pullman-zhongxing.com>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PULLMAN商标。即使在域名里附加了“-”符号或单词 ”zhongxing”,也不能将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商标有效地区分开来。“Zhongxing” 是“中星”的拼音(按:投诉人的PULLMAN酒店位于上海中星城内 — Zstar Plaza),不但不含任何区分作用,反而可能增加混淆性,误导大众以为其争议域名是投诉人在中国宣传当地酒店所使用的官方网站。

附加通用顶级域名“.com”在本案中亦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的作用。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但是只要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该要素,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Taylor Wimpey PLC, Taylor Wimpey Holdings Limited 诉honghao internet foshan co,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13-0974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已经证明其为SOFITEL和PUlLMAN商标的持有人,并且声明投诉人没有授权、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申请任何包含SOFITEL或PULLMAN商标的域名。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此外,根据投诉人提出的本案争议域名的WhoIs数据库资料显示,被投诉人的名称亦与SOFITEL和PULLMAN不相对应。被投诉人也未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模仿了投诉人官方网页的界面风格,更把投诉人官方网页的英文内容翻译成中文。网页上分别也附有投诉人SOFITEL和PULLMAN的商标标志。然而,专家组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首页上找不到任何声明足以清楚地表示被投诉人与SOFITEL和PULLMAN商标持有人即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很明显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善意使用域名的条件。

所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给被投诉人。然而,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特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 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 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 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认定投诉人对SOFITEL和PULLMAN享有注册商标权, 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 所以, 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该争议域名,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上模仿投诉人官网的界面风格,并提供在线预订投诉人SOFITEL和PULLMAN酒店房间的服务。被投诉人非但没有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的显著位置准确地表明其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还在该网页上标有“我们的酒店”的字样。这一行为极可能误导互联网用户把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联系起来;也可能使互联网用户对该网站上的商品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成功举证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 sofitel-beijing.com>、< sofitelhotel-sheshan.com>和<pullman-zhongxing.com>转移给投诉人。

Sok Ling MO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