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Philip Morris USA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rnold & Porter,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Gu Xiao Bao,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arlboro.store>(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8月15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8月1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8月1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6年8月19日,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两封电子邮件,询问行政程序如何进行,并要求中心提供中文版的答辩指南。2016年8月23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提供了中文版的答辩书模板。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8月2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9月12日。被投诉人于2016年9月11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2016年9月14日,投诉人自行向中心提交了针对答辩书的回复。
2016年9月22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主要从事烟草、香烟的生产及销售。
投诉人是美国规模最大的烟草制造商之一。投诉人自1883起开始制造并销售MARLBORO品牌的香烟,该品牌的近代历史始于1955年。
投诉人注册了多个含有MALBORO字样的商标,主要涵盖“香烟”产品,包括以下:
注册国家 |
商标 |
注册号 |
注册日期 |
商品 |
美国 |
MARLBORO |
68,502 |
1908年4月14日 |
香烟 |
美国 |
MARLBORO及图形 |
938,510 |
1972年7月25日 |
香烟 |
投诉人注册了域名<marlboro.com>。该域名所指向的投诉人的网站“www.marlboro.com”提供关于Marlboro的产品和信息。
被投诉人于2016年6月15日注册争议域名<marlboro.store>。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MARLBORO商标的整体。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被投诉人于2016年9月11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被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并未用于任何商品和服务,并没有将其用于跟烟草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此外,争议域名所指的网站与被投诉人毫无关系。
被投诉人声称注册争议域名主要基于中文谐音“买不了?”,是“买不买”的意思。
被投诉人声称域名是基于先注先得。被投诉人第一个注册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理应归被投诉人所有。
鉴于上述,被投诉人并未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表示,同意将争议域名以低于仲裁费用的价格转让给投诉人。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才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2016年9月14日,投诉人自行向中心提交了针对答辩书的回复。
根据规则的规定,专家组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任一当事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专家组一般会从程序的效率、公平对待每方当事人及确保每方当事人有平等的机会陈述案情等方面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自行提交补充材料的当事人通常需要陈述其为何在提交投诉书或答辩书时未能提供该信息以及为何该信息与案件相关。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4.2段。本案中,投诉人未具体解释为何需要对答辩书作出回复以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并不会对本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没有理由接受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
MARLBORO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续使用MARLBORO商标的近代历史至今至少已有60年。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该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争议域名<marlboro.store>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MARLBORO商标。附加通用顶级域名“.store”在本案中亦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的作用。反而,专家组认为,附加“.store”(可译为“商店”)在本案中进一步造成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之间的混淆。因为,相关公众可能会误以为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是投诉人授权的,提供在线购买Marlboro香烟。
因此,专家组认定,除去通用顶级域名“.store”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但是只要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该要素,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Taylor Wimpey PLC, Taylor Wimpey Holdings Limited 诉 honghao internet foshan co,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13-0974。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已经证明其为MARLBORO商标的持有人,并且声明投诉人没有授权、许可或以其他形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申请任何包含MARLBORO商标的域名。投诉人亦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此外,根据投诉人提出的本案争议域名的WhoIs数据库资料显示,被投诉人的名称亦与“Marlboro”不相对应。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仅仅指向一个不活跃的标明为“This site can’t be reached”(“无法访问本站点”)的页面,所以,专家组认为无证据表明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除了主张争议域名至今并未用于任何商品和服务及域名是基于先注先得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根据政策第4条(b)项,特别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使用在烟草、香烟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认定投诉人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MARLBORO商标在烟草行业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时间。简单地搜索一下互联网即会发现投诉人广泛使用MARLBORO商标作为其烟草产品的来源标识符,亦可发现投诉人对MARLBORO享有的权利。所以,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买不了”与“Marlboro”的发音相似度很低,所以专家组不信服这是被投诉人选择争议域名的原因。另外,被投诉人在答辩书里表示“同意将争议域名低于仲裁价格转让给投诉人”。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向投诉人索讨很可能高于域名注册费用的付款作为转让争议域名的交换条件,亦是恶意的体现。
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的MARLBORO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特别是在相关烟草行业,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属于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参见WIPO Overview 2.0,第3.2段)。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arlboro.store>转移给投诉人。
Sok Ling MO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