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Wolfram Group LLC 诉 Hong Zhao

案件编号:D2016-174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Wolfram Group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伊利诺伊州香槟市。投诉人是内部代理。

本案被投诉人是Hong Zhao,其位于中国山东省青岛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wolfram.club>(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8月26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16年8月2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8月2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6年8月30日,中心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2016年8月30日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于2016年9月4日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9月7日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9月27日。经被投诉人于2016年9月26日的延期答辩的申请,中心于同日通知当事人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已依据规则第5(b)条的规定延期到2016年10月1日。被投诉人于2016年10月1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6年10月6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的公司。投诉人主要从事科技计算软件的开发。

投诉人取得了WOLFRAM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国际注册商标第947697号WOLFRAM,注册于2007年10月22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16年6月21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

1) 投诉人未在中国注册WOLFRAM商标,在中国也没有分支机构,不是中国人所熟知的海外企业。WOLFRAM是普通单词,对应的中文意思是“钨”,是一种金属材料,与投诉人的商标不构成特定关联。

2) 钨是传统电灯灯丝材料,它带来光明、温暖人心,所以争议域名用于公益事业,有着非常恰当的寓意。公益事业目前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迅速,被投诉人和众多有血性的中国人一样,有个公益梦想,为此注册这个域名无可厚非。

被投诉人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

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在投诉书指控“被投诉人没有使用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合理使用”的逻辑荒谬。因为争议域名还没启用是因为被投诉人还没来得及启用,投诉人就在争议域名注册不满四天的时候连续地发出警告、出价、提请仲裁了。在这样情况下被投诉人也不应当仓促启用争议域名,显然投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3) 被投诉人否认其对争议域名的使用符合政策第4(b)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恶意的情形。所以被投诉人主张其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没有恶意。

(4) 被投诉人请求专家组对投诉人的投诉作出反向域名劫持的认定。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a)条,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规则第11(a)条同时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和/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虽然投诉人在投诉前使用中文与被投诉人沟通,但是投诉人不懂中文。如果投诉人要提供中文投诉书,投诉人需要聘请翻译或借助自动翻译工具。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和所附的证据翻译成中文会对投诉人造成不利,带来过多的经济负担及造成程序的延误。

被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因为这完全符合规则第11条的规定。此外,注册机构、被投诉人均处于中国境内且被投诉人缺乏英文阅读能力。

专家组在决定使用非注册协议规定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时,必须本着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本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对该语言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等考虑在内。基于案卷材料,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知英文,特别是专业的法律词汇。所以专家组认为本案的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但是专家组在本案中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翻译件,主要理由如下:

(i) 被投诉人的答辩书似乎显示其理解该行政程序是有关争议域名<wolfram.club>的争议;

(ii) 如果要求投诉人提供其递交的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经济负担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

(iii) 专家组熟悉中文及英文。

鉴于此,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答辩书,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仅不会造成对当事人双方的不公平,还能确保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6.2 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WOLFRAM的注册商标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WOLFRAM商标。

根据政策,通常而言,只要投诉人拥有商标就满足了政策下所规定的商标权利。至于投诉人在何国家或地区取得商标权与认定投诉人是否享有政策第4(a)(i)条规定的商标权利是不相关的(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1.1段)。此外,专家组注意到,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的国际注册商标WOLFRAM已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除去通用顶级域“.club”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OLFRAM商标完全相同。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OLFRAM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并没有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被投诉人还未使用或准备使用争议域名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投诉人对WOLFRAM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被投诉人主张其未使用争议域名是因为注册争议域名不满四天,就收到投诉人的警告函,所以还未来得及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还主张其打算将争议域名用于公益事业,以实现被投诉人的公益梦想。但是,除该主张外,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准备如何使用网站。

在考虑各种盖然性后,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者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对WOLFRAM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的时间。被投诉人称“Wolfram”对应的中文意思是“钨”,是一种金属材料,是普通单词。钨是传统电灯灯丝材料,它带来光明、温暖人心,所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将其用于公益事业,不存在恶意。专家组认为,在以中文为母语的人群中,能一看到“Wolfram”就联想到是一种传统电灯灯丝材料的概率不是很高。即使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Wolfram”是一种传统电灯灯丝材料,但是被投诉人将其用作建立公益网站的主张亦不令专家组信服,因为“Wolfram”本身没有公益的含义且被投诉人除了建立公益网站的主张外,没有提交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将准备如何建立该网站。此外,专家组在中国知名的搜索引擎百度上,搜索Wolfram一词,发现第一页的搜索结果几乎都与投诉人有关。百度推荐的相关搜索也是与投诉人开发的软件下载及使用有关。1

鉴于上述理由及在考虑各种盖然性后,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WOLFRAM商标为投诉人所有的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WOLFRAM商标的知名度及本案其他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在本案中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见WIPO Overview 2.0, 第3.2段)

另外,专家组亦注意到,投诉人主张:

(i) 2015年12月21日,被投诉人注册域名<wolfram.site>和<wolfram.space>。2015年12月2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送警告函,反对被投诉人注册<wolfram.site>和<wolfram.space>域名并要求被投诉人将这两个域名转让给投诉人。在该信件中,投诉人特别提及其美国注册商标第3740375号WOLFRAM。

(ii) 被投诉人最终于2016年3月同意将<wolfram.site>和<wolfram.space>转让给投诉人,但投诉人必须支付比被投诉人注册该些域名的实付成本价值更高的价格。

(iii) 2016年6月21日,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却注册了争议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除了提交2015年12月29日发给被投诉人的警告函作为证据外,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曾是域名 <wolfram.site>和<wolfram.space>的注册人(例如WhoIs信息)及被投诉人同意把该些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但是另一方面,专家组亦注意到被投诉人没有反驳投诉人的上述主张。因此,专家组认定上述情形亦可推定被投诉人的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6.3 反向域名劫持

被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构成反向域名劫持,主要理由是:(a) 争议域名刚注册、根本不存在不当使用事实及投诉人根本不可能证实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要素;(b) 投诉人出价以250美元购买争议域名,250这个数字在中国是有贬义的,投诉人在被拒绝后提起该投诉,存有恶意。

鉴于专家组在第6.2部分的论述,专家组认定本案中不存在反向域名劫持的情形。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wolfram.club>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16年10月24日


1 为了能作出正确的裁决,专家组可以对公共记录进行有限的事实查询(见WIPO Overview 2.0,第4.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