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Velcro BVBA 诉 Zhi Qian Jin / Zhe Jiang Fang Da Zhi Da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D2016-195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Velcro BVBA,其位于比利时丹泽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immons & Simmons,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被投诉人是Zhi Qian Jin / Zhe Jiang Fang Da Zhi Da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浙江省衢州市。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fdvelcro.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West263 International Limite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9月27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9月27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9月2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信息。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10月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10月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0月20日,被投诉人向中心提交延期答辩请求书。中心于同日确认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已根据规则第5(b)条的规定延期至2016年10月29日。被投诉人于2016年10月29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6年11月4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Velcro BVBA)为一家比利时公司。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生产和销售Velcro品牌粘扣带。投诉人已在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注册VELCRO商标,比如美国商标注册号第1027417号,注册于第26类,商品类别为"可分式搭扣 - 即钩环型搭扣及其部件"。该商标于1975年12月16日获得注册,所有者主张首次使用日期至少早在1956年。投诉人的关联公司Velcro Industries B.V.(维尔克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有VELCRO商标,比如中国商标注册号第1039864号,注册于第26类,商品类别为"尼龙搭扣、尼龙拉丝带,搭扣"。该商标于1997年6月28日年获得注册。前述两个商标目前注册都在有效期内。根据投诉书指出的来源,VELCRO品牌产品可在中国多个实体和在线多个零售商处购买。投诉人注册域名包括<velcro.com>与<velcro.com.cn>。该些域名指向的网站分别用英文和中文显示有关投诉人及其Velcro品牌产品的信息。

根据WhoIs数据库的信息,被投诉人的名称是Zhi Qian Jin及组织名称是Zhe Jiang Fang Da Zhi Dai You Xian Gong Si。根据答辩书,Zhe Jiang Fang Da Zhi Dai You Xian Gong Si应该是浙江方大织带有限公司(简称"方大织带")。被投诉人生产和销售尼龙搭扣。被投诉人于2015年9月9日注册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指向被投诉人的网站。该网站曾使用VELCRO商标。在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的警告函后,被投诉人删除了网站内容里使用的VELCRO商标。该网站目前仍然出售与投诉人的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在美国注册了VELCRO商标。在中国,投诉人的关联公司Velcro Industries B.V.(维尔克工业有限公司)注册了VELCRO商标,并向投诉人作出了商标转让记录备案。该备案仍在审查中。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VELCRO商标 。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i) 并未对争议域名办理任何商标注册;(ii) 并未通常以争议域名为人所知;及(iii) 并未通过合法非商业性合理方式使用争议域名,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而非为了商业谋利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意图。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系,且投诉人并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认可度。被投诉人采用争议域名并非偶然或巧合。被投诉人未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fdvelcro"一词。被投诉人不是以合法非商业方式使用争议域名。相反,被投诉人近期曾在未经投诉人授权出售第三方有竞争冲突的产品并从中获利的情况下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英文版上使用VELCRO商标。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含有VELCRO商标的争议域名以混淆因特网用户视线,为自身谋取金钱利益。被投诉人故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企图造成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驱使搜索标有VELCRO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客户进入被投诉人的出售虚假标注的与投诉人商品有第三方竞争冲突的商品和/或第三方商品的网站。

综上,投诉人请专家组将争议域名立即转让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即不相同也不相似。投诉人所拥有的商标与争议域名明显不同。排列在前的字母更会引起观察人的注意。争议域名虽然包含投诉人的VELCRO商标,但由于代表投诉人公司特征("fangda")的两个字母"fd"位于"velcro"的前面,所以争议域名看起来与VELCRO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不会使别人误以为"fdvelcro"与"velcro"是同样的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仲裁的因域名与商标权相似提起的纠纷中,绝大部分都是因为域名与商标前面部分相同而中间或后面有所不同,因此若不仔细观察,有时会认为二者是同一标志。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公司名称为浙江方大织带有限公司,"fd"是"方大"二字汉语拼音中第一个字母。由于"velcro"可译为"尼龙搭扣"(又称"魔术贴"),被投诉人选择使用"fdvelcro"作为争议域名出于善意。被投诉人于2006年登记成立,其生产销售的协力牌尼龙搭扣远销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因质优价廉受到国内外客户的广泛赞誉。争议域名也被公众广泛知晓。网站建立后,被投诉人一直合法使用争议域名,没有通过违法手段利用投诉人的商标获取利益,也没有给投诉人带来不良影响。

被投诉人在注册及使用域名的过程中不具有恶意。提起"Velcro",人们都会认为它仅仅是尼龙搭扣这种物质的统称,而不会知道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更不知道"Velcro"是注册商标。根据谷歌的翻译软件和百度的搜索结果,魔术贴被翻译为"Velcro"且"Velcro"被解释为衣服或包上的一种链接搭扣或尼龙搭扣。"Velcro"是字典词,所以看不出"Velcro"与投诉人的商标存在任何关系。被投诉人作为生产尼龙搭扣的企业,把企业的字号与产品名称互相结合成为"fdvelcro"作为域名使用是非常正常自然的事情,并非恶意注册。如果在中国以其他单词指代尼龙搭扣,那么被投诉人就会将"fd"加其他单词作为域名使用。由于商标退化,"Velcro"在中国被广泛用来指代尼龙搭扣,并且投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投诉人对其商标退化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挽回。在投诉人告知被投诉人后,被投诉人及时删除了网站上使用的VELCRO商标。该事实说明,只要投诉人的要求存在合理性,被投诉人就会予以支持。被投诉人没有侵犯投诉人商标权利的主观故意。

综上,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理由及依据无法满足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因此,请专家组裁决维持原有状态。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VELCRO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VELCRO商标。其余部分为"fd"字母和通用顶级域名".com"。虽然其余字母"fd"位于"velcro"之前,但是VELCRO商标还是能在争议域名中被明显地识别出来。因此,专家组认为该些字母并不具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VELCRO商标的显著效果。参见Velcro BVBA 诉 Steven JiangWIPO 案件编号 D2016-0714(域名包括<lovevelcro.com>、<nahoovelcro.com>、及<1lhvelcro.com>等)及Velcro Industries B.V.和 Velcro USA Inc. 诉 ShenzhenhuaxingWIPO 案件编号 D2008-0557(域名为<hxvelcro.com>)。关于通用顶级域名,专家组认为该部分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案件编号D2009-1611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WIPO案件编号D2014-0080)。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VELCRO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关于上述第一个情形,投诉人声明其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出售与投诉人的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该使用不属于在善意提供商品中使用争议域名。

关于上述第二个情形,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并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关于上述第三个情形,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证据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主张"velcro"为通用词,指尼龙搭扣。被投诉人的公司名称是浙江方大织带有限公司,其中"方大"是企业字号,拼音缩写为"fd"。所以,被投诉人有权利以企业字号加上产品名称的方式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于2006年登记成立,其生产销售的尼龙搭扣远销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因质优价廉受到国内外客户的广泛赞誉。争议域名也被公众广泛知晓。

虽然被投诉人主张"velcro"已经是一个通用词,指尼龙搭扣,但是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上述VELCRO商标注册目前都在有效期内,商标未被注销。换言之,VELCRO确实是一个有效的注册商标。本案的材料证明,VELCRO商标注册类别为尼龙搭扣、尼龙拉丝带和搭扣等。因此,专家组认为,在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及有效的情况下,即使搜索引擎和词典将商标解释成某些产品类别,但是这不并赋予被投诉人任何权利注册一个包括第三方商标的争议域名。根据WhoIs的信息,被投诉人的名称是Zhi Qian Jin及组织名称是Zhe Jiang Fang Da Zhi Dai You Xian Gong Si。根据答辩书,其组织名称的中文应该为浙江方大织带有限公司。被投诉人的名称与"velcro"不同。被投诉人除了主张其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外,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此外,被投诉人声称其于2006年登记成立,但是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5年才注册。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个情形。根据案卷材料,专家组认定,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VELCRO商标。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系,且投诉人并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VELCRO商标。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VELCRO商标在生产搭扣的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亦生产和销售尼龙搭扣。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VELCRO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

在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的警告函后,被投诉人删除了网站内容里使用的VELCRO商标。不过,争议域名还包含投诉人的商标。此情况证明,被投诉人在知道VELCRO商标存在的情况下,还使用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且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目前仍然销售与投诉人的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使用会造成该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b)条(iv)项的规定。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fdvelcro.com>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