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Guo Pei和Guo Pei SAS 诉 yangqing song, yang qing song

案件编号:D2016-212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Guo Pei,其位于中国北京市,以及Guo Pei SAS,其位于法国巴黎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ALTANA,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yangqing song, yang qing song,其位于中国河北省保定市。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YesLaw,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guopei.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10月18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6年10月1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10月2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6年10月21日,中心用中、英文向当事人发出有关行政程序的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2016年10月24日确认了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于2016年10月25日提交了一封中文的电子邮件,表示争议域名在中文中是果培的意思,将用于果树栽培的项目,但是被投诉人没有对行政程序的语言提出意见。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10月28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1月17日。

被投诉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中心发送了两封电子邮件,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并要求延期提交答辩书。中心于同日确认收到该些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提供了中文的答辩书模板,并通知当事人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已经根据规则第5条(b)项延期至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1月20日,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表示由于无法理解英文版投诉书,其无法作出答辩,并要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16年11月21日,中心确认收到该电子邮件,并通知当事人现将开始指定专家组的程序。

2016年11月24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在考虑本案案卷材料及当事人就行政程序的语言的意见后,专家组于2016年12月2日发出第1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指令:

(1) 投诉人于收到此程序令14日内向中心提交投诉书第六部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中文翻译本;

(2) 被投诉人于收到投诉书中文翻译本后14日内提交其答辩。

2016年12月14日,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第六部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中文翻译本。

2016年12月27日,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Guo Pei是一位中国的时装设计师。投诉人Guo Pei SAS是投诉人Guo Pei注册于法国的公司。投诉人Guo Pei SAS为GUO PEI商标的持有人。除非特别说明,Guo Pei和Guo Pei SAS以下统称“投诉人”。

投诉人Guo Pei SAS在法国和欧盟取得了GUOPEI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第4189160号法国商标GUOPEI,于2015年6月15日起获准注册。投诉人Guo Pei SAS也取得了第1298369号国际商标GUOPEI,注册于2015年12月15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05年4月8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被投诉人取得该争议域名的时间至少是在2015年5月27日之后。专家组在以下第6部分会作出具体的阐述。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您访问的域名暂未投入使用”及“本页面仅为解析管理域名以备未来之项目”等内容。所以,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实质性的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

(1) 投诉人所持有的GUOPEI商标不具有唯一性、独创性与显著性,被投诉人或其他社会公众不会将GUOPEI与投诉人建立唯一的关联性。在投诉人的商标不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的情况下,只要被投诉人不将争议域名用于投诉人注册商标使用范围相同的领域内,就不可能造成混淆。争议域名于2005年4月8日注册以来,投诉人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从未对争议域名进行过主张,在本次投诉中也没有提交任何其经营受到负面影响或社会公众误认的情形。另外,由于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初不具有任何恶意,故本次域名争议不能适用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1.4段的规定。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利。争议域名注册于2005年4月8日,早于投诉人Guo Pei SAS在法国成立的时间及早于投诉人的商标注册的时间。所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被投诉人从未利用争议域名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没有恶意。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未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初即2005年时,具有恶意。所以本案不应该适用WIPO Overview 2.0的第3.1条的规定。被投诉人进一步主张WIPO Overview 2.0的第3.7段将“转让”认定为“新注册”应当是有条件的,即争议域名在最初的注册时就已经存在恶意,而投诉人却未能证明争议域名在2005年注册之初就已怀有恶意。考虑到上述与WIPO Overview 2.0的第3.7段的不同的背景与特性以及本案中投诉人未能证明争议域名在2005年注册之初就怀有恶意,因此本案中不应当适用该条款,不能据此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从来没有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并不知道争议域名被提交到Sedo.com网站进行拍卖。收到投诉材料后,被投诉人才知道此事,并立即致电Sedo.com,要求将争议域名下架。因此,被投诉人不存在将争议域名用于销售的恶意。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a)条,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规则第11(a)条同时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和/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基于案卷材料,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知英文,特别是专业的法律词汇。被投诉人也多次表示其不理解英文版的投诉书,无法行使答辩的权利。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案的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应该是中文。鉴于此,专家组作出了第1号行政专家组程序令,指令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第六部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中文翻译本及允许被投诉人于收到投诉书中文翻译本后提交其答辩。在规定限期内,投诉人提交了投诉书第六部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中文翻译本,及被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的答辩书。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获得了GUOPEI的注册商标权。

本案中,除去通用顶级域“.com”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GUOPEI商标完全相同。

被投诉人主张,“guopei”这一词汇不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可以对应不同的中文词语,而不是唯一对应本案的投诉人Guo Pei。所以投诉人的GUOPEI商标不具有唯一性与显著性。但是专家组注意到政策第4(a)(i)条并不要求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需要具有唯一性、独创性或是显著性。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是2005年4月8日,迄今为止,没有证据显示投诉人的经营由于争议域名受到负面影响或造成社会公众混淆。专家组在认定投诉人是否享有政策第4(a)(i)条下规定的商标权时,并不需要考虑投诉人商标的注册时间,在何处注册及是否具有知名度这些问题。政策第4(a)(i)条只是要求投诉人通过使用和/或注册取得相关的商标权利。上述问题可能与政策下的其他要素的认定有关。(见WIPO Overview 2.0,第1.4段。)其次,专家组在认定政策第4(a)(i)条规定的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通常是通过直观的视觉或听觉比较两者而得出结论。(见WIPO Overview 2.0,第1.2段。)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GUOPEI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商标或注册包括其商标的任何域名。投诉人对GUOPEI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的姓名与“Guo Pei”完全不同。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注册于2005年4月8日,早于投诉人Guo Pei SAS在法国成立的时间及早于投诉人的商标注册的时间。所以,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被投诉人进一步主张争议域名是为其“果树栽培网”项目而注册的。

鉴于专家组在下述第6.2.C部分的论述,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先于投诉人商标的注册时间并不直接赋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其次,虽然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是为其“果树栽培网”项目而注册的,但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您访问的域名暂未投入使用”及“本页面仅为解析管理域名以备未来之项目”等内容。被投诉人亦未解释为何争议域名注册多年来,还未指向任何实质性的有效网站。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者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亦无其他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综上,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按照WIPO Overview 2.0的第3.7段,域名转让给第三方时,确实构成一个新的注册。在认定恶意注册域名时,通常是以现在的注册人取得域名的时间点为准。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2015年5月27日查询的争议域名WhoIs信息显示,当时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不是本案的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仅主张争议域名注册于2005年4月8日,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何时取得该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在考量案卷材料后,认为被投诉人最早取得该争议域名的时间是在2015年5月27日之后。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Guo Pei于1995年被评为中国十大顶级设计师之一,并于1996年和1997年分别并评为中国五大顶级设计师之一。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投诉人Guo Pei为中国的明星及奥运会的活动设计服装。2015年,明星蕾哈娜在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慈善舞会上身穿投诉人Guo Pei的设计,引起媒体广泛的报道和关注。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提出异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Guo Pei至少自1995年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广和销售她的时装品牌和服装设计。被投诉人取得该争议域名时,投诉人Guo Pei已经是一个比较知名的服装设计师,在中国及国际上都有一定的知名度。虽然被投诉人取得该争议域名的时间可能早于投诉人的商标GUOPEI的注册时间,但是在综合考量本案的案情及各种盖然性后,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取得该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并且取得该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利用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而产生的混淆,因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见WIPO Overview 2.0,第3.1段。)

经过投诉人对GUOPEI名称和商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GUOPEI名称和商标在相关时尚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专家组亦认为投诉人的GUOPEI名称和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GUOPEI名称和商标为投诉人所有的商标。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上没有否认知晓投诉人Guo Pei。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鉴于投诉人GUOPEI名称和商标的知名度及本案其他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在本案中亦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见WIPO Overview 2.0,第3.2段)。

另外,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把争议域名在“www.sedo.com”网站上发布出售表明被投诉人已注册域名或已获得域名,主要用于向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注册,以获得比被投诉人所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之现款支付成本的等价回报还要高的收益(见政策第4(b)(i)条)。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guopei.com>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