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rkema France 诉 Zheng Chu He

案件编号:D2016-222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rkema France,其位于法国科隆布。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In Concreto,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Zheng Chu He,其位于中国浙江省宁波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rkema.vip>(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Chengdu West Dimen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11月2日收到英文版的投诉书。2016年11月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11月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6年11月7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2016年11月10日请求延长回答该电子邮件的截止日期。收到该请求后,中心准许投诉人额外五个日历日提交其语言请求。提交语言请求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1月16日。被投诉人于2016年11月12日声称延长语言请求的截止日期给他带来了损失,但是他未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损失。投诉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中心提交了投诉书的中文翻译本。

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22日间,中心收到若干被投诉人发送的内容相似的电子邮件。

中心确认,投诉书英文原版及中文翻译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11月2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同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12日。被投诉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6年12月20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一家法国工业集团。投诉人拥有三大主要业务,即高性能材料、工业特种产品以及涂料解决方案。

投诉人已注册的商标包括ARKEMA。例如国际注册号第847865号,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第1类、第2类、第3类、第4类、第5类、第16类、第17类、第37类、第38类、第39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和第45类。该商标于2004年11月30日年获得注册,目前在有效期内。该商标注册通过领土延伸至其他国家受到保护,其中包括中国。投诉人注册域名包括<arkema.com>等。该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有关投诉人及其Arkema品牌产品的信息。

被投诉人为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争议域名注册于2016年8月11日。由于WhoIs数据库中显示的及注册机构确认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地址不完整,书面通知无法以快递和传真形式送达。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该裁决作出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内容发生了变更,该网站显示"该域名出售,若需购此域名请到西部数码平台购买";该网站显示相关网站的链接,该些链接涉及到投诉人的股价、子公司、招聘、购买等。该网站也设有搜索广告的引擎。1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争议域名完全复制了投诉人的ARKEMA商标。在评估相似度时,专家组通常不会考虑到域名后缀。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并未获得ARKEMA国际、欧洲或法国的商标权。被投诉人并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申请或使用包括投诉人商标的任何域名。被投诉人并未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先前为此目的进行过认真准备,因为争议域名无法显示网页页面。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该情形证明被投诉人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经过投诉人金钱和大量人力的投资,投诉人的ARKEMA商标在行业内拥有一定知名度。ARKEMA商标很特别,并非描述性术语。用谷歌搜索引擎搜索"Arkema",投诉人的网站排名前列。鉴于此,被投诉人必定知道投诉人,并了解其对"Arkema"名称所拥有的权利。由于ARKEMA商标的强大公众关注度,任何对争议域名的利用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互联网用户对被投诉人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ARKEMA商标之间的混淆。此外,被投诉人注册了别的包含著名品牌的域名。争议域名注册人的电话和传真联系信息是错误的。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

综上,投诉人请专家组将争议域名立即转让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声明他是一名守纪守法的合法中国公民。".vip"域名后缀在中国于2016年5月18日正式开放注册。在此日期之前,".vip"注册局不允许或者禁止注册相关商标的域名。争议域名并不是在该商标保护期恶意注册的,而是在开放期之几个月后合法注册的。通过中国合法域名注册机构生成了域名注册数字证书,被投诉人声称他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标侵权最基本的条件是侵权人与商标权人处于同样或相似的经营领域。如果域名没有被利用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的电子商务中,它就完全脱离了"竞争"的范围,无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被投诉人坚决恪守国家的法律,坚决不会去用争议域名执行任何与投诉人有相关性的商业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任何的恶意行为和侵权行为。

投诉书中说明的搜索引擎情况,在中国不会出现,因为谷歌网站在中国的领土上是屏蔽的。这个是每一个中国合法公民都知道的事情。投诉人利用仲裁恶意剥夺合法注册和使用的争议域名。该情形已经给被投诉人带来很大的损失和影响。被投诉人声明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条例,并无侵犯投诉人商标权利和侵害投诉人的利益行为,也并无以投诉人的公司名义从事任何侵害投诉人的商业行为。

依据国际域名注册通例,域名注册是自由的,也是有限制的。域名的价值体现在建立网站的内容上。被投诉人也将会严格要求自己在未来的每一天都坚决不会去仿制投诉人的网站内容和产品内容,也坚决不会以投诉人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行为。

由于受到域名资源的限制和全球文化的差异,域名已经发展到如今1000多个顶级后缀和国别后缀。在这么多的后缀发展影响下,势必会造成众多的前缀相同的情况,域名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应该因为恶意的仲裁而剥夺了一个合法公民的合法注册拥有权利。

"Arkema"指中国AR网-增强现实(AR)技术交流。随着近几年的技术发展,AR技术和VR技术(即虚拟与现实体验)已经出现了。争议域名在中文的理解是"AR课吗"。争议域名是在友好分享经济的原则下,共创一个AR技术的交流网络平台,例如<archina.com>、<arbox.com>、<arshina.com>、<arketang.cn>、<arketang.com.cn>、<arketang.net>、<arketang.com>和<arketang.vip>(AR课堂)等,还请仲裁中心相关人员能公平、合理性地理解中国文化。

投诉人作为一家法国企业投诉一个中国公民实在是阻碍了互联网的发展。被投诉人作为一个".vip"域名后缀合法拥有者,投诉人和仲裁中心理应理解被投诉人合法持有的权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若成立,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ARKEMA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商标的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ARKEMA商标。争议域名的唯一其余部分为一个顶级域名后缀".vip",意味着"重要人物"。顶级域名后缀是一个域名注册技术的要求。专家组认为".vip"顶级域名后缀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参见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 案件编号 D2009-1611Orlane S.A. 诉Yu Zhou He / He Yu ZhouWIPO 案件编号 D2016-1763。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ARKEMA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主张商标侵权最基本的条件是侵权人与商标权人处于同样或相似的经营领域。专家组认为,在认定UDRP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混淆性相似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内容通常而言无需考虑。参见Arthur Guinness Son & Co. (Dublin) Limited 诉 Dejan MacesicWIPO 案件编号 D2000-1698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RKEMA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RKEMA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声明其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申请或使用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任何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不活跃的网站。专家组认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已经或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也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专家组认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不赋予被投诉人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Zheng Chu He",与"Arkema"完全无关。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声明争议域名并不是在所谓的日升期注册的,而是在开放期后注册的。凭域名注册数字证书,被投诉人主张他享有合法拥有权和使用权。专家组注意到,根据政策第2条,[被投诉人]有责任确定[他]的域名注册行为是否侵犯或侵害第三方的权利。虽然商标所有者在所谓的日升期未注册该争议域名,但这并不代表商标所有者放弃了对争议域名的任何权利或是放弃了依据政策而提交涉及争议域名的投诉的权利。参见Villeroy & Boch AG 诉 Mario Pingerna, WIPO 案件编号 D2007-1912

被投诉人主张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共创一个AR技术的交流网络平台。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不指向与AR技术有关的网站,并且被投诉人未证明他准备在任何AR技术的交流网络平台中使用争议域名。

该裁决作出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内容发生了变更。该网站显示出售域名的启事。网站显示相关网站的链接,该些链接基于投诉人ARKEMA商标的价值。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出售域名的信息和设有该些链接不赋予被投诉人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b)项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不过该条款不排除别的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第四个情形如下: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16年才注册。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包括在中国。经过投诉人的多年持续的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ARKEMA商标在相关化学工业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完全包含ARKEMA商标,除了顶级域名后缀没有其余部分。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ARKEMA商标不是通用词,本身无含义。被投诉人主张"AR"指现实增强技术,"kema"是"课吗"二字的汉语拼音。争议域名作为整体在中文的理解是"AR课吗"。专家组认为该说明很难置信。虽然"AR"是"Augmented Reality"二个英文词的首字母缩写,但是被投诉人没有说明为什么一个要用作AR技术交流网络平台的争议域名需要包括"课吗",尤其是疑问词"吗"。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AR"现实增强技术根本无关,甚至曾经不指向活跃的网站。专家组很难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投诉人的ARKEMA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虽然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但是鉴于其他情形,被动持有亦能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参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在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ARKEMA商标在相关化学工业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以及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提供的联系信息是不完整的,因此书面通知无法以传真和快递方式送达。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情形,属于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同时,在本裁决作出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内容发生了变更。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出售域名的启事和相关网站的链接。该些链接基于投诉人ARKEMA商标的价值。该网站也设有搜索广告的引擎。专家组认为,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目前的使用可以推定被投诉人有出售和利用争议域名的意图,具有商业性。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亦符合政策第4(b)条(iv)项的规定。

被投诉人主张他将会严格要求自己在未来的每一天都坚决不会去仿制投诉人的网站内容和产品内容。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已经利用投诉人商标的价值以牟取商业利益。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鉴于上述原因,专家组认定投诉不具有恶意。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rkema.vip>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1专家组在UDRP行政程序中,可以自行对一些事实进行有限的调查。